山東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

2021-03-03 20:37:58 字數 3963 閱讀 9473

sdf-2011-0001

(示範文字)

山東省公安廳

制定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

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託修、託保方

乙方(承修、承保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結合具體情況,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維修保養建築名稱

二、維修保養範圍:乙方負責下列建築消防設施中的第項建築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

1.建築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設施;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3.

消防給水設施;4.消火栓系統;5.消防水炮系統;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氣體滅火系統;8.水噴霧自動滅火系統;9.

泡沫滅火系統;10.防煙、排煙設施;11.消防電氣和通訊設施;12.

消防電梯;13.乾粉滅火設施;14.移動式滅火器材;15.

其他設施。(詳見建築消防設施名錄)

三、維修保養期限:自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維修保養期限屆滿前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維修保養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認真遵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築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

2.制定消防設施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負責消防設施操作的人員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

3.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不少於6人,每班工作時間不大於8小時,每班人員不少於2人,且均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4.按照有關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值班檢查、巡查、檢測,每年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對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5.發現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及時通知乙方修復,並承擔違規操作造成故障和不及時通知維修發生的責任;

6.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需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並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7.儲備一定數量的建築消防設施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廠家、**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根據需要及時更換配件,承擔建築消防設施換件和維修保養費用。

8.乙方不按規定履行維修保養職責、出具虛假維修保養報告的,甲方有權解除維修保養合同。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法取得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質並保證合同期內資質的有效性;

2.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遵守科學和職業道德規範,依法開展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業務,保證維修保養後的建築消防設施質量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3. 制定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畫,派遣已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高階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保養人員(每次至少2人)每月定期維護保養本合同約定的建築消防設施,如實出具《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報告書》,並抄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4. 接到甲方故障報告後,派遣已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維修人員(每次至少2人)24小時內到現場修復存在問題和故障的消防設施,並承擔不及時維修發生的責任;

5.維修期間確需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必須報經甲方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故障排除後要進行相應功能試驗並報經甲方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查確認;維修情況要如實記入《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

6. 對消防設施故障零部件提供臨時備件;確需更換的,向甲方提出建議,並出示更換部件報廢證明;

7. 對甲方值班檢查、巡查或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指導。

六、酬金和付款方式及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採用下列方式中的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向法院起訴。

九、雙方協商的其他事項

十、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乙份。 附:《建築消防設施名錄》。

附件:建築消防設施名錄

一、建築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設施

1.防火門(包括自行關閉、順序關閉設施,反饋訊號)

2.防火窗

3.防火捲簾(包括手動、自動控制裝置)

4.防火閥

5.推閂式外開門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各類報警觸發器件

2、各級報警控制器

3、各種警報裝置

4、系統接線裝置

5、系統接地裝置

三、消防給水設施

1、消防水池(包括取水口、取水井)

2、消防水箱

3、消防水幫浦(包括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放水閥門)

4、穩壓幫浦、增壓幫浦、氣壓水罐等

5、水幫浦接合器

6、管網及閥門

四、消火栓系統

1、室外消火栓(包括標誌)

2、室內消火栓(包括消防水槍、水帶)

3、啟動按鈕

4、管網及閥門

5、消防捲盤(包括膠帶和噴嘴)

五、消防水炮系統

1、消防水炮及控制裝置

2、管網及閥門

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水源及供水裝置(水池、水幫浦、增壓設施、水幫浦接合器等)

2、各類噴頭

3、報警閥

4、控制閥

5、水力警鈴

6、末端試水裝置

7、壓力表

8、水流指示器

9、充氣、排氣裝置

10、管道及閥門

七、氣體滅火系統

1、噴嘴

2、氣體滅火控制盤

3、貯存裝置

4、選擇裝置

5、管道及附件

6、防護區門、窗、洞口自動關閉裝置

7、防護區通風裝置

8、緊急控制裝置

9、噴灑警示裝置

10、部分系統的冷卻裝置

八、水噴霧自動滅火系統

1、水霧噴頭

2、雨淋閥組(雨淋閥、電磁閥、壓力開關、水力警鈴、壓力表和通用閥門)

3、過濾器

4、傳動管

5、水源和供水裝置

九、泡沫滅火系統

1、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1)泡沫消防幫浦

(2)泡沫比例混合器

(3)泡沫液壓力儲罐

(4)泡沫產生器

(5)控制閥

(6)固定泡沫滅火裝置

(7)泡沫鉤管

(8)泡沫槍

(9)泡沫噴淋頭

2、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1)水幫浦

(2)泡沫液幫浦

(3)控制箱

(4)泡沫發生器

(5)比例混合器

(6)泡沫液儲罐

(7)壓力開關

(8)管道過濾器

(9)導泡筒

十、防煙、排煙設施

1、排煙窗控制裝置(自動或手動)

2、擋煙垂壁

3、機械防煙設施

(1)送風口

(2)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3)機械加壓送風機

(4)風道

(5)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2、機械排煙設施

(1)排煙風機

(2)排煙口(包括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排煙防火閥

(4)排煙道

(5)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十一、消防電氣和通訊設施

1、消防電源

2、自備發電機

3、應急照明

4、疏散指示標誌

5、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6、消防專線**

7、火災事故廣播揚聲器

8、火災事故廣播擴音機

十二、消防電梯

1、轎廂內的專用**

2、首層消防專用操作按鈕

3、消防電梯井底排水設施

4、手動或自動控制裝置

十三、乾粉滅火系統

1、噴頭

2、貯存裝置

3、選擇裝置

4、管道及附件

5、防護區通風裝置

6、控制裝置

十四、移動式滅火器材

山東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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