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家管理制度

2021-03-03 20:37:58 字數 3586 閱讀 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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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權益,維護外事工作的嚴肅性,同時保證在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正當權益,特制定此外國專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外國專家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諒,友好合作,和平共處。

二、外國專家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籍人員、外國專家的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續。

三、外國專家要自覺遵守外事紀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國專家身份之便蒐集、盜竊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資料和檔案。

四、受聘在我公司的外國專家首先應對華友好、願與我方合作。聘請物件為一般語言教學者,應有學士以上學位,兩年以上相關教學、專業管理工作經驗。聘請物件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60歲以下。

五、被派遣的外國專家必須遵守相關聘用單位的工作管理制度,服從聘用單位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自覺遵守各項工作紀律,按時到崗,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曠工、曠課。

六、聘用外國專家的各企事業單位、學校應尊重外國專家的個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許外國專家在我國進行傳教、宣傳宗教和從事與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經允許,外國專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業單位、學校的任何工作及從事以盈利為目的任何活動。

第二章工作管理

八、聘用外國專家的單位應根據我國外事方針政策,結合企業生產科研目標、經營管理目標、學校教學目標、教學大綱及教學計畫,按規定統一安排外國專家工作時間和教學進度。

九、聘用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完整的評估考核體系,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始有計畫,終有總結。對經營管理、科學技術、教學等工作業績突出的外國專家應給予獎勵,對不適應企事業的管理、科研工作、學校教學及其他類似工作的,聘用單位有權依據合同解聘。

十、聘用單位每月要安排一次外國專家工作交流會,總結本月工作、教學情況,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調整下月的工作、教學計畫。

十一、聘用單位要每月、每半年組織單位中、高層管理人員對外國專家進行全面的績效考核,檢測外國專家的教學、科研、管理等效果。掌握外國專家的科研、管理、教學工作等質量的測評情況,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派遣單位。

十二、聘用單位下達給外國專家額外工作的,如講學、科研、授課、輔導等均由相關部門報聘用單位領導審查備案,按超時計酬。

十三、聘用單位委託我公司派遣外國專家的(含外國專家人事外包服務的),統一由我司按聘用單位要求對外招聘、匹配,並由我公司辦理有關證件、機場接送、培訓、派遣並簽署三方協議(三方協議指派遣單位、聘用單位、外國專家)。在三方協議上要明確三方的責任、義務,並明確三方的任何一方違約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

十四、凡外國專家人事外包給我司的聘用單位要按月將外國專家的考勤審核表、績效考核表、超時計酬情況一併交我司外事部,由我司外事部統一審定後報財務部定期發放(按三方協議規定的日期發放)。

十五、外國專家每學期必須組織學生口語和聽力測試,協助辦好英語口語、聽力競賽,舉辦英語演講等活動,同時外國專家有義務承擔英語角輔導員的責任。

十六、外國專家每節課都須備有詳細的教案,由聘用單位教學部組織專業教師不定期聽課、評課。外國專家不得擅自出單位、學校講學、授課、輔導或兼職。

十七、外國專家在華各聘用單位工作,必須提前制定好各項工作、教學計畫,並按要求及時填寫好各類報表及工作總結,由各自聘用單位負責審查並存檔。

十八、外國專家受聘在各聘用單位工作期間所產生的智財權歸各聘用單位所有。

第三章請假制度

十九、外國專家在各聘用單位工作期間享受我國法定節假日及規定的正常休息日。

二十、外國專家非節假日辦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須提前一周向其工作單位的辦公室、外事辦(或相關管理人員)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時間不超過2天,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外出。在外國專家請假期間各聘用單位都要自行安排好工作、科研、管理計畫和教學授課計畫,以確保科研、管理、教學任務的按時完成。

二十一、如外國專家因自身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堅持工作的,需向各有關聘用單位的辦公室、外事辦(或有關專、兼職管理人員)提出病假申請,並到指定的涉外醫院就診。有親朋好友來華訪問、旅遊需前往陪同的情況必須提前一周向各有關聘用單位的辦公室、外事辦(或有關專、兼職管理人員)提出書面申請,時間不超過2天。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外出。

二十二、外國專家若遇家中突發事件必須請假回國的,必須向各有關聘用單位的辦公室、外事辦(或有關專、兼職管理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各有關聘用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同意其准假,但外國專家必須在兩周時間內返回其在華工作單位(含旅途時間),且機票及其他手續費用全部自理。

二十三、外國專家的各類請假須事先宣告理由,填寫請假單,將請假單遞交外事辦、辦公室主任,經外事辦、辦公室主任等領導准假後方可離開。外國專家在外出期間應及時向所在聘用單位外事辦、辦公室主任等領導報告個人安全情況。假滿返回後要及時銷假,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開崗位者,按合同有關規定扣發工資,情節嚴重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

二十四、派遣單位及聘用單位與外國專家三方必須訂立合同協議,並參照國家外國專家局制訂的聘用外國專家標準合同,簽訂適合三方實際情況的聘用或派遣合同,並協商訂立各項具體條款。

二十五、外國專家單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須按照三方協議提前書面告知聘用單位及派遣單位,根據三方合同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協商解決。

二十六、聘用單位及派遣單位與外國專家的三方合同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應履行合同協議約定的全部條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十七、三方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協議或履行合同協議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為違反合同協議。受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其損失,受損害的一方仍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二十八、三方合同協議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應向受損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受損害的當事人有權索賠。

第五章生活、安全管理

二十九、聘用單位應切實負責外國專家的生活和安全。並指派專(兼)職的辦公室、外事辦人員(或指定負責人)管理。

三十、外國專家聘用後,應將其所住的公寓列入聘用單位的安全重點保護區域,並負責外國專家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外國專家的住宿由聘用單位統一安排、管理。聘用單位應及時掌握外國專家的住宿安全情況。

外國專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須經聘用單位領導同意,並持客人有效***理登記手續,客人來訪、離開時間不得超過3天。

三十一、聘用單位的辦公室、外事辦(或專、兼職管理人員)應幫助外國專家熟悉工作環境及居住環境。

三十二、聘用單位應保證外國專家在參加單位相關重大活動中的安全。

三十三、聘用單位應要求外國專家保持公寓整潔,未經聘用單位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內拉電線及新增電器。聘用單位應教會外國專家如何使用公寓內各項電器,告知其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及如何使用應急**。

三十四、聘用單位應定時派遣電工對其公寓進行相關電器、電線、用火等的安全檢查,保證公寓用電、用火的安全。

三十五、外國專家在公寓內的作息規律,不能影響到公寓內其他人的休息。公寓內禁止安放危險物品及色情書刊。外國專家應時刻注意安全,注意防火防盜。

三十六、工作時間內外國專家在規定地點就餐。聘用單位及學校應確保外國專家的用餐安全。

三十七、如發生外國專家在各類事故中受到人身**,聘用單位應按應急處置程式,立即報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公共安全部門,並保護好現場等待當地相關部門處理解決。

第六章附則

三十八、本制度自三方簽訂合同協議之日起執行。

三十九、本制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解釋權屬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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