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決策聽證制度

2021-03-03 22:50:32 字數 1552 閱讀 2228

第一條為了規範黨組織決策行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和黨組織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切實維護群眾代表、專家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黨組織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等重大決策事項前,需要直接聽取群眾代表、專家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聽證是社會公眾參與黨組織決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從實際出發,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

(一)對黨組織重大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的;

(二)對群眾代表、專家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及對社會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衝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

(五)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根據需要,黨組織決定或指定與決策事項相關的黨組織工作部門舉行聽證。

群眾代表、專家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黨組織提出舉行聽證的建議,由黨組織研究後,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第六條黨組織指定的工作部門組成聽證機構,黨組織負責人或指定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為聽證人,也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聽證人。

第七條黨組織決定舉行聽證,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及陳述人、旁聽人報名事項通過黨組織**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群眾代表、專家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報名,作為陳述人參加聽證會。

聽證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直接邀請有關機關、團體、組織以及人大代表作為陳述人參加聽證會。

第九條聽證機構按照聽證事項、涉及範圍和報名情況,合理確定陳述人。申請報名的陳述人較多,可以推選代表參加。

第十條聽證機構確定陳述人後,要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通知陳述人,並提供黨組織重大決策草案文字和聽證內容說明,告知有關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陳述人因故不能參加聽證會的,要提前告知聽證機構,也可以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群眾代表、專家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聽證機構提出申請。旁聽人數及產生方式由聽證機構確定。

第十三條聽證會的具體組織按照有關聽證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遇有特殊情況,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但要及時通知陳述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聽證會結束後,聽證機構要及時疏理和研究聽證意見,提出聽證報告,對聽證會上各種意見作出客觀、真實的反映。

聽證報告作為黨組織決策的重要依據。對沒有採納的重要意見,要及時反饋,並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黨組織決策前或舉行聽證前,要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同時要進行合法性論證。

第十七條黨組織重大決策事項還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向社會公布等形式,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黨組織召開決策會議,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黨組織決策作出後,要及時在黨組織**、政務公開欄公布,供群眾隨時查詢。

第二十條黨組織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定期對決策執**況進行跟蹤、評估和反饋,並接受群眾的諮詢,適時調整完善有關決策。同時,要加強對決策活動和決策執**況的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中共×××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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