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級管理規定

2021-03-03 22:40:12 字數 3565 閱讀 7282

嘉禾人壽保險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人事管理,明確有關人事管理標準,突出激勵和約束機制,明確員工發展方向,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下屬機構的所有內勤員工。其中,董事會對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有明確規定的,以董事會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員工職級序列

第三條公司員工職級按崗位由高到低共設定六類十六級,並實行管理職和技術職並行、可相互轉化的員工職級序列管理體系。詳見下表:

上表中每個職級在薪酬定級中再細分為多個檔次。

第四條技術職序列依據專業和崗位不同劃分為四類:

一類專業包括:精算、投資;

二類專業包括:核保、核賠、資訊科技、客戶服務;

三類專業包括,財務會計、法律、培訓、企劃、人力資源;

四類專業包括,行政管理等。

第五條專業事務員是指從事客戶服務、契約製單、檔案管理等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事務類工作的員工;事務員是指從事司機、前台等普通事務類工作的員工。

第三章定級

第六條公司實行逐級聘任制,特殊崗位實行委派制。

第七條所有員工被公司錄用後,均將根據承擔工作崗位、個人工作經驗經歷、技能、學歷、職稱、原單位職務與職級等因素,確定其初始職級。

第八條各類人員的定級原則

(1)應屆畢業生:分為應屆本科、應屆碩士研究生、應屆博士研究生三類。應屆本科生初始定級在d2級,應屆碩士研究生初始定級在d1級,應屆博士研究生初始定級在c2級。

有相應工作經驗的應屆生則在本級中上浮一至三檔。

(2)經驗型人才:可根據學歷、工作經驗、原單位職級等方面情況確定崗位職級和工資。

(3)特需人才:特需人才指的是公司急需或特別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特需人才的定級實行特別的審批程式,必須由用人部門及人力資源部申報公司領導審批同意。

第九條定級條件

新員工定級根據其資歷、經驗確定其崗位職級,並達到以下具體標準,詳見下表:

行政序列新員工定級基本條件對照表

技術序列新員工定級基本條件對照表

以上定級條件中所述「相關工作經驗」是指以下兩種情況:

1、崗位相關:具有本崗位工作經歷,比較熟練地掌握本崗位工作流程、職責、規範與達成任務標準;

2、行業相關:具有壽險行業工作經歷,熟悉行業經營特點,了解本崗位工作的基本特點、操作流程。

第十條職數編制

1、管理職序列職數編制

2、技術職序列職數限制

注:以上比例是指高、中、初級技術職職員工占該單位員工編制的比例。

第十一條批准許可權

1、公司s類管理人員任職由董事會批准,董事長簽發聘任檔案;

2、公司a類人員、總公司b類管理人員任職由公司總經理室批准,公司總經理簽發聘任檔案;

3、分支機構其他管理人員任職,按《嘉禾人壽保險股份****分公司經營管理許可權制度》(嘉禾發[2006]316 號)檔案執行;

4、分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實行總公司委派制,由總公司聘任和管理,公司總經理簽發聘任檔案。

第十二條批准程式

1、對a類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由公司總經理室和人力資源部組成核人小組負責審核。

2、對公司b類以上管理人員任職提名,採取由直接主管、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門提名推薦機制。對分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提名,由總公司計畫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負責考察審核。

3、b類以上管理人員任職須通過幹部考察,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4、各用人部門、機構與同級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公司各級員工的任職審核。

第十三條員工在技術職序列和管理職序列之間發生任職轉換的,按照本規定的第八條和第九條有關要求執行,且須符合職數限制。

第十四條員工在職級初次評定後將確定相應的薪資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水平,具體定薪原則、許可權、標準和程式依照公司薪資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章晉級與降級

第十五條員工的職級晉公升與降低主要通過年度考核予以評定。

第十六條職級晉公升與降低的審批許可權

1、a類員工及總公司b類員工職級的晉公升與降低,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公司總經理室審核確定;

2、總公司c類及以下員工的職級晉降,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確定;

3、分公司的b類員工職級晉降由分公司報總公司核准;分公司c類及以下員工的職級晉降,由分公司總經理室審核,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

4、總公司派駐分支機構的員工職級晉公升與降低依照公司《授權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年度考核晉公升

原則上,員工考核等級在b以上的,可獲得晉公升資格,具體職級晉公升將根據公司各單位職數情況決定,其中:

當年度考核等級為a的,職級可晉公升一級;

連續2年年度考核等級在b以上的,職級可晉公升一級;

考核等級為b的,職級可晉公升一至二檔。

連續2年年度考核等級在a以上的或連續3年年度考核等級在b以上的事務員工,並具有本科學歷(或工作期間獲得本科學歷),可晉公升為助理級員工。

第十八條破格越級晉公升

對個別才能突出、工作業績卓越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的特別優秀的員工,經公司總經理室特批,可以破格越級晉公升。

對擬破格晉公升員工的資格認定,由人力資源部提請公司總經理室議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降職降級

原則上,員工年度考核等級在c以下的,將降職降級直至免職處理,其中:

連續2年年度考核等級為c的,職級降低一級;

年度考評等級為d的,將按勞動法規定參加必要的崗位培訓,職級降低二級。對擔任單位主管工作的管理人員,將免除主管職務。

年度考評等級為e的,將按勞動法規定參加崗位培訓,並降至事務員使用。

第二十條因違紀及工作失誤降職降級

對員工因違紀或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應該降職降級處理。對情節比較嚴重的,將按免職或辭退處理。

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程度的認定由公司總經理室議定,降職降級處理由公司總經理室決定。

第五章免職和辭退

第二十一條公司員工具有以下情況的,應當依據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給以免職:

1、年度考核等級為d及以下的管理人員,將免除現任職務;

2、任職期間違規違紀,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較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任職期間出現違法行為,被有關機關立案處理的;

4、已公升任、調任工作崗位的,須免除原任職務。

5、對員工自願離職的,自離職交接之日起,原任職自動免除。

第二十二條公司b類(含)以下員工因生病、因私出國、個人申請脫產學習等情況,經公司審批同意,可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停薪留職以一年為限,如需延長,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停薪留職期間不計公司工齡。

第二十四條凡停薪留職期滿仍不能供職的,按辭職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擅自到其它公司任職,經過核實的,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二十五條公司只保留原職級,不保留停薪留職人員原任職位,申請復職時若原職位不空缺或因業務發展需要而發生變更的,公司將對其另行安排工作崗位,當事人應當服從公司安排,並按照新安排工作崗位的崗位職責開展工作。

第六章職業規劃與發展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定管理職級序列和技術職級序列,為員工提供完善的職業生涯發展空間。

公司通過教育培訓、績效考核、基層鍛鍊、崗位輪換、幹部儲備等人力資源開發機制,為員工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培養員工的綜合能力。

第二十七條公司鼓勵員工通過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知識水平,同時還將運用專業培訓、技能培訓、學歷教育、幹部培訓、外出考察等不同方式開展持續性的員工培訓工作,保障員工和企業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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