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執行不力的責任追究辦法

2021-03-03 22:29:54 字數 1994 閱讀 60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企業的不斷發展在於科學管理和制度的完善,制度的生命力又在於公司各級各部門的嚴格貫徹執行,即使有了先進的企業文化和團隊合作精神,沒有完善的制度執行監督、考核和追究機制,制度仍然停留在擺設上,制度的執行力仍然難以到位,為此,依據公司管理制度,針對我公司工作和生產發展現狀,為嚴肅紀律、夯實基礎,切實將公司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特擬定制度執行不力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問責和限時辦結制,並將在公司各部門、各車間及全體管理員工中全面實行。

第二章主要職責

第二條建立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

監督檢查是保障制度執行的重要手段。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要做到責任層級清晰化,即中心總監是各中心的第一責任人,並對各中心負責;各部門經理、部門主管(或相關負責人)對本部門負責,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負責,各班組長對本班組負責;副職對正職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各中心、各部門對公司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各負其責,負好其責,層層落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制度執行監督落實到位。

第三條建立制度執行的考核機制

公司各中心或部門要制定制度執行的考核機制,設計出一套科學合理的考核流程和辦法,並將其加入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中,和二為一併進行考核。在考核中,加強考核的經常性,做到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結合。為了加強平時考核,公司各中心在制定績效考核各類**中一定要體現制度執行監督、檢查情況的考核內容,各車間、部門對照崗位職責,各項規章制度的要求,逐項考核落實。

考核的程式按自上而下方式進行,即上級考核下級,一級考核一級,考核結果要作為員工績效獎金發放和員工職級檔次公升降的主要依據。通過客觀、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考核結果的運用,讓執行制度不力的人暴露出來並得到相應的處理,讓堅決執行制度的人得到肯定、獎勵和重用。

第四條建立制度執行的追究機制

建立制度執行的追究機制,就必須嚴格責任追究,對「在其位不謀其政」實行問責,對制度執行不力、事項限時未結或監督、檢查、考核不力者必須進行相應處罰,堅決遏止失責不究,違責不罰,「管好管壞乙個樣,管與不管乙個樣」的現象。

第五條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形成良性的責任追究導向

在執行制度過程中,對制度執行不力者要進行責任倒查,出了問題要按責任層級從上至下,即從各中心領導到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班組負責人到一般員工層層追究,堅決按制度進行處理,輕則輕罰,重則重罰,不搞下不為例,不搞遷就,形成出了問題必須有人「買單」的責任追究機制(一般情況,違紀事實清楚,責任人明確,可直接追究責任人;若責任人不明確,責令部門負責人往下追究,若仍追究不明確則處罰部門負責人)。

第六條嚴格遵守責任追究制度,形成閉環效應

建立乙個以公司領導和人資中心、生產中心、營銷中心負責人組成的責任追究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行政人事主管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責任追究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制度執行不力的責任追究物件

責任追究物件為公司制度執行不力的各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制度執行不力的責任追究原則

制度執行不力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處罰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三章責任

第九條針對制度執行不力造成的影響和後果,區分直接責任、主要領導管理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根據違規情況分別採取訓誡或者書面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按章罰款,扣發獎金、停職待崗、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處分等方式予以追究,確保責任追究落實到每一層次,每一職級,每一崗位,每乙個人。

第十條嚴格運用責任追究成果,將責任追究與管理幹部使用、員工考核相結合。對受到過錯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不盡職責、工作消極,執行制度不力,考核不稱職的人員,要依照相關規定採取離崗培訓、調整工作崗位或降職降級降薪等,確實不適應工作崗位的予以辭退等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只有通過嚴格的制度管理,打破「人管人」的舊框架,實行「制度管人」的管理方式,並且在企業內部營造好一種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按照層級管理的原則,搞好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執行力的考核,同時將事後責任追究、獎懲實施到位,才能切實提高各項制度的執行力。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審批表

填報單位填報日期: 年月日

說明: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制度執行不力的責任追究辦法》裡的班長以上管理人員及車間、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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