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保險機構管理責任人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

2022-11-17 12:21:02 字數 2686 閱讀 5356

山東保險機構管理責任人

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保險機構主動加強和完善內控,增強保險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合規經營意識,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山東保險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管理責任人主要包括違法違規問題整改責任人、專項工作落實責任人、內部管理責任人和信訪工作管理責任人等。違法違規問題整改責任人是指對本級或下級分支機構違法違規問題的整改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專項工作落實責任人是指對某項專項制度的落實與系統性整改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內部管理責任人是指對公司某項內部管理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信訪工作管理責任人是指對與公司有關的集體訪、進京訪或在行業內產生惡劣影響的信訪事項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

第三條 。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可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由山東保監局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定:一是根據公司內部分工確定,二是通過簽署相應的《承諾書》由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授權確定。

第四條對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的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山東保監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二章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及責任追究

第五條違法違規問題整改責任人的確定及責任追究

(一)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受到山東保監局處罰後,其省級分公司要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該機構的違法違規問題整改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受到處罰的,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責任人;省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受到處罰的,省級分公司的一名總經理室成員和地市級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為整改責任人。

(二)保險機構原違法違規問題沒有得到徹底整改,或在以後的經營活動中重**生類似違規問題的,山東保監局將追究上述整改責任人的責任。

(三)地市級公司所轄的其他分支機構有三家或三分之一(含,以少者為限,下同)以上再發生同類問題,山東保監局將追究地市級整改責任人的責任;有三家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地市級分支機構再發生同類問題,山東保監局將追究省級整改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專項工作落實責任人的確定及責任追究

(一)當山東保監局在推行新的監管制度或對保險機構某方面的管理漏洞提出專門要求時,,全面負責該專項工作的落實。

(二),山東保監局將追究該專項工作落實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內部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及責任追究

(一)山東保監局可根據不同時期保險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就內部管理的某個環節確定內部管理責任人。

(二)公司的內部管理出現重大問題或嚴重不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相關監管規定的,山東保監局將追究該內部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三)公司的內部管理方面多個環節出現重大問題或嚴重不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相關監管規定的,山東保監局將直接追究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信訪工作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及責任追究

(一)原則上,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地市級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公司的信訪工作管理責任人。

(二)發生與公司相關的集體訪、進京訪或在行業內產生惡劣影響的信訪事項,山東保監局將追究該公司省級分公司、地市級機構信訪工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管理責任人確定後,應由省級分公司統一向山東保監局報告。以公司原有內部分工方式確定的管理責任人,應同時報送公司內部分工檔案影印件;以簽訂《承諾書》方式授權確定管理責任人,應同時報送《承諾書》。

第十條管理責任人故意或嚴重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山東保監局除追究其相應責任外,還要視情況追究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山東保監局可以直接指定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應賦予管理責任人相應職權,並保障管理責任人能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掌握的檔案、資料、資訊等。管理責任人職務或分管業務範圍發生變動使其難以履行原管理責任的,應重新確定管理責任人,並向山東保監局報告。

第十二條管理責任人應忠實履行相應管理責任,不得以不作為或轉授權他人代為行使職責等方式懈怠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原則上,違法違規機構整改責任人和內部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期限為2年;專項工作落實責任人的責任期限為該專項工作達到山東保監局要求或該專項工作平穩、健康執行為止。

第三章管理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發生相應責任追究事項,山東保監局將根據行為性質及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應管理責任人的管理責任。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監管談話,責令其改正並作出檢討;

(二)通報批評,並視情況抄送其總公司;

(三)下發監管函,要求公司對相應的管理責任人按照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或建議總公司、省級分公司調整管理責任人的職務。

(四)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直至禁止一定期限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按照山東保監局要求對相應管理責任人採取內部處理措施後,應在決定作出的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山東保監局。

第十六條對同一名管理責任人,已追究責任達2次以上(含),再次發生責任追究事項的,將依照本辦法從嚴處理,並同時追究其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將作為山東保監局核准其高管任職資格的重要參考條件之一。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山東保監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管理責任人承諾書》

附件:管理責任人承諾書

根據省級分公司授權,本人為公司管理責任人,負責

本人將嚴格履行相應職責,積極督促本公司落實有關要求,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如有違反要求的,本人將承擔責任。

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簽字授權)

管理責任人:

(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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