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和《xx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委及其工作部門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的監督以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第三條縣委負責對縣委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的領導工作。
縣紀委負責對縣委權力公開透明執行的總體監督檢查工作。
、指導、協調。
第四條縣委及其工作部門應依據單位法定授權和「三定」方案,結合本單位、本崗位所擔負的職責,本著既不交叉、又不遺漏、上下對口、事權制衡、權責一致的原則,列出職權目錄,分解到具體責任人,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進一步核定權力執行流程圖,從流程圖上逐環節查詢權力執行過程中存在或潛在的廉政風險,依據權力的重要程度、權力行使的頻率、違法違紀問題發生的機率等因素確定廉政風險點,做到不漏項、不漏崗、不漏人,並列出「權力行使廉政風險點目錄」。要對廉政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和管理,根據形勢變化和權力專案的增減及時調整廉政風險點和預防措施。
第五條縣委及其工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權力執行流程圖規定的程式行使各項權力,只有上一環節程式執行到位,才能進入下一環節,並主動及時公開負責行使的每項權力決策、執行、辦理結果全過程。縣紀檢監察部門對權力行使過程中設有廉政風險點的環節要進行實時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在決策環節,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加大對單位「一把手」的監督力度,有效防止決策失誤。
在執行環節,進一步規範權力執行流程,完善公開執行載體建設,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在結果環節,通過多種形式、途徑公開權力執行結果。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和重要權力行使登記制度,權力行使責任部門應編制和填寫重要權力專案行使登記表,做到每項權力行使過程記錄齊全,有據可查,為事後考核和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六條縣委及其工作部門權力執行公開的範圍應與權力行使涉及的範圍相一致;公開的載體應從有利於群眾知情辦事和便於監督出發,採取多種形式,擴大公開的覆蓋面;公開的時間要與內容相適應。
第七條對權力執行過程要採用全程監督、跟蹤監督、階段監督、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等多種監督手段,建立完整的監控體系。監督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建立備案制度。縣委及其工作部門應當主動將每項權力的決策、執行及辦理結果報縣紀委備案。
(二)建立舉報制度,對被舉報不按照規定將權力進行公開透明執行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三)回訪權力行使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抽查權力行使形成的原始檔案。
(五)組織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的檢查。
第八條縣委定期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崗位目標責任、年度考核相結合,與評優和獎懲掛鉤。具體工作由縣紀委實施。
第九條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
(二)實施方案、職權目錄、職權執行流程圖制定情況。
(三)方案的實際運**況。
(四)接受上級單位和群眾監督的情況。
第十條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的考核在每年年終進行,採取百分制,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權力行使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本制度追究範圍,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沒有實行權力公開透明執行;
1、沒有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定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範圍、許可權等。
2、沒有公開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辦事依據、程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
3、沒有公開本部門制定實施的政策、規定和應予公開的檔案以及重要工作等。
4、沒有公開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專案的公開情況。
5、沒有公開辦事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沒有公開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及投訴**和****的。
(二)權力公開流於形式,職權行使過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的;
(三)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四)在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
(五)其它違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對違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1、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經查實,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經查實,承辦人或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並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年度綜合目標考評應降低乙個等次。
4、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作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情節與後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的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四條對於一般案件,應當自決定立案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經決定立案的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個月。自作出處理決定10日內,應當將處理決定書送達責任人。
第十五條實行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縣黨務公開辦公室。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單位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權力公開透明執行工作開展監督。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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