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方案

2021-03-03 22:25:17 字數 4715 閱讀 44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組織全校一切力量,更好地為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和相關人群提供危機干預服務,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生命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二條學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領導小組;小組下設學校心理諮詢室與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學校領導小組與心理輔導站指導老師、各班級輔導員、班主任、少先隊大隊心理部幹部、各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組成。

第三條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全面規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督促各班級認真履行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為重大事件的處理做出決策。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職責:

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機制,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識,開展在校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普查與心理諮詢工作,組織從事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工作老師參加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技巧和方法學習、培訓,開展講座,為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做好預防教育、早期預警、危機干預、後期跟蹤、制度建設等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全校學生的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由學校心理輔導領導小組負責,全體教職員工均擔負責任和義務。輔導員、班主任等應積極協助學校做好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

第五條學校積極組建、大力扶持班級對學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充分發揮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在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第三章預警與干預物件

第六條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物件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與心理測評中發現以及篩查出來的有心理障礙、心理疾病或自殺傾向的學生。這些物件往往易受重大生活事件的嚴重影響,情緒劇烈波動,認知及軀體或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當前的危機。

第七條心理危機干預的物件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於心理危機狀態的學生是關注與干預的物件。

(一)遭遇突發事件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遭遇性危機、受到自然或社會意外刺激的學生。

(二)患有嚴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鬱症、恐怖症、強迫症、癔症、焦慮症、精神**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學生。

(三)既往有自殺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殺者的學生。

(四)身體患有嚴重疾病、個人很痛苦、**周期長的學生。

(五)學習壓力過大、學習困難而出現心理異常的學生。

(六)個人情緒受挫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七)人際關係失調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八)性格有過於內向、孤僻、偏執等突出缺陷的學生。

(九)嚴重環境適應不良導致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十)家境貧困、經濟負擔重、深感自卑的學生。

(十一)由於身邊的同學出現個體危機狀況而受到影響,產生恐慌、擔心、焦慮、困擾的學生。

(十二)長期有睡眠障礙的學生。

(十三)感到社會支援系統長期缺乏或喪失,感到自己無能,看不到「出路」的學生。

(十四)其他有情緒困擾、行為異常的學生。

尤其要關注上述多種特徵並存的學生,其危險程度更大,應成為重點預警和干預的物件。

第八條對近期發出以下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諮詢物件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一)談論過自殺並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塗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三)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容易感情衝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四章預防教育

第九條做好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麼是危機,人們什麼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同學們的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

第十條各班級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代健康觀念;應針對學生廣泛存在的環境適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家庭成員的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環境適應等開展教育;應通過學生心理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學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應通過舉辦主題鮮明的特色班會、心理健康知識專題等活動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早期預警

第十一條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現、早報告、早評估、早**,資訊通暢,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十二條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每年對全校新生進行心理健康狀況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並根據普查結果篩選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與各班級心理輔導員一起對這些學生做好危機的預防與轉化工作。

第十三條建立心理健康匯報制度。為掌握全校學生心理健康的動態發展,隨時掌握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學校建立學生心理問題報告制度。

(一)班級心理委員要隨時掌握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對班上同學的心理狀況至少一周向輔導員或班主任匯報一次,發現同學有明顯的心理異常情況要及時向輔導員匯報,並由心理輔導員做好記錄及時匯報至學校心理諮詢室。

(二)輔導員要深入學生之中並通過班主任、班級心理委員、學生幹部等及時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

(三)如發現有學生心理問題迅速惡化或新發現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各班級心理輔導員應及時將該生的情況迅速以**的形式向學校心理預警與危機干預工作辦公室報告,並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心理預警與危機干預工作辦公室報告。

第十四條建立師生員工的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報告制度。全體師生員工一旦發現學生存在心理危機,應及時將相關資訊以**或書面形式報告給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

第六章危機干預

第十五條對上報的存在心理危機的學生,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根據其心理危機程度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第十六條建立支援體系。學校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培養他們積極向上、樂觀進取的心態,應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輔導員、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

各班心理委員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各班輔導員應動員有心理困難的學生家長、朋友對這些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援,必要時應要求學生親人來陪伴學生。

第十七條建立阻控體系。對於學校可以調控的引發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學校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對於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後引起緊張性反應或可能攻擊的物件,學校應採取保護或迴避措施。

學校心理諮詢室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應不讓學生離開,並立即向學校報告。

第十八條建立監護體系。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護。

(一)對心理危機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該生所在班級應

成立以輔導員為負責人,以及班主任、學生幹部、心理委員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監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護。監護小組應及時向學校匯報該生的情況。

(二)對於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學校堅持學習並接受**者,該生所在班級應將其家長請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願意將其接回家**則讓學生休學回家**,如家長不願意接其回家則在與家長簽訂書面協議後由家長陪伴監護。

(三)經專業機構或專家組評估與確認有嚴重心理危機者,該生所在班級應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並對學生作休學處理,讓家長將學生接回家或送醫院**。在班級與學生家長作安全責任移交之前,該班級應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別監護。對心理危機特別嚴重者,該生所在班級應立即派人協助學校保衛人員進行24小時特別監護,或在有監護的情況下送醫院**。

對於出現危機事故的學生在醫院接受**救治期間,該生所在班級亦應安排教師協助保衛人員根據醫院要求在病房進行24小時特別監護。

第十九條建立救助體系。對於突發學生自傷自毀事故的緊急處理,學生所在班級的心理輔導成員,應在聞訊後立即趕赴現場,並立即報告給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學校接到通知後應派人立即趕到現場,進行緊急援救。

特殊情況下,可以先將學生送醫院**。現場緊急救助各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班級輔導員負責現場的指揮協調;

(二)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小組負責保護現場,對當事人實施生命救護,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配合醫療部門對學生進行醫療救護過程中的安全監護;

(三)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負責制定心理危機事故救助具體方案。

第七章後期跟蹤

第二十條因心理危機而請假、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之外,還需由教務處將復學通知送到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學生復學以後,學校和該生所在班級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援系統,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衝突。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等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輔導員每月至少與其談心一次,並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並向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報告該生的近期心理狀況。

第二十二條根據各班級提供的情況,由學校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辦公室以恰當的形式,對這些學生的心理健康情況進行了解(鑑定),並將了解(鑑定)結果及時反饋給學生所在班級。

第二十三條對於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該生所在班級還應對他們給予特別關心,應安排心理委員對其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應對他們保持密切關注。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做好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工作是乙個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應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一)培訓制度。應對從事心理諮詢的專兼職教師、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學校行政、輔導員、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進行定期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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