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則2

2021-03-03 22:00:25 字數 4782 閱讀 2073

【考點二】贈與合同(★★)(p358)

1.贈與合同屬於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2.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3.贈與人的義務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5.法定撤銷

(1)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3)撤銷權存續期間

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解釋】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經過公證,均可行使法定撤銷權。

【考點三】借款合同(★★★)(p359)

1.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釋】只能採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項措施。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5.借款期限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相關鏈結】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6.提前償還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解釋】提前履行是借款人的一項權利。

【相關鏈結】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7.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考點四】租賃合同(★★★)(p360)

1.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1)情形

①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②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③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法律後果

對於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解釋】只包括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兩項措施,不能解除合同。

4.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這裡的「賠償損失」是一種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也應當由合同相對方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也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要求侵害其物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甲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租金為1000元/月,乙將該房轉租給丙,租金為1500元/月。(1)如果轉租經過甲的同意,乙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乙之間的合同也繼續有效;在當事人沒有例外約定的情況下,丙向乙支付租金,乙向甲支付租金。(2)如果轉租未經過甲的同意,甲可以解除「甲乙之間」的合同,合同解除後,乙應當返還租賃物,從而無法履行乙丙之間的合同,乙應當對丙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轉租已經經過甲的同意,丙在使用的過程中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要求丙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解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解釋】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並非侷限於買賣。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對於其他標的的租賃,並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案例】甲、乙簽訂租賃合同,甲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賃給乙,租賃期限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2023年4月1日,甲與丙達成初步轉讓意向,擬將該房屋以100萬元的****給丙。(1)甲應當在出賣前合理期限內通知乙,如果乙也願以100萬元的**購下該房,甲應當將房屋轉讓給乙;(2)如果乙放棄優先購買權,甲可以將房屋轉讓給丙,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後,丙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原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即新所有權人丙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不得要求承租人提前騰退房屋。

7.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的無效與處理

①情形(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b)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c)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②法律後果

(a)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b)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先權

①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②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③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釋】即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進行損害賠償。

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解釋】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結】按份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c)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d)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3)房屋租賃中同住人的權利

①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②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分則 一 單項選擇題 1.乙向甲購買一批商品,雙方訂立了買賣合同。下列關於該合同項下商品所有權轉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商品的所有權自甲方交付時起轉移 b.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商品的所有權自雙方對交易達成一致時起轉移 c.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商品的所有...

合同法總論部分第十章合同的解釋

合同法練習題集 第十章合同的解釋 名詞解釋題 1 合同解釋 2 文 釋 選擇題 一 單項選擇題 1 在有權合同解釋場合,解釋的主體是 a 法院和仲裁機構 b 法官和律師 c 仲裁員和律師 d 消費者協會 2 對合同作出的解釋,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a 人民代表大會 b 受訴法院 c 律師 d 消費者協...

33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合同是經濟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稱為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合同訂立的程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和違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