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某集團公司章程

2021-03-04 09:56:59 字數 4384 閱讀 1046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三章轉讓出資與變更註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節股東會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節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董事長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八章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與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節公司內部管理機構

第二節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二節監事會

第三節監事會決議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一節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節內部審核

第三節商務審核

第十一章通知

第十二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併或分立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中文名稱: ***x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公司營業期限為年或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股東以其持有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總經理、營銷總監、財務部經理、生產技術總監、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

第十二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

第三章轉讓出資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十三條股東已繳納的出資額可以轉讓。股東轉讓出資,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會不同意轉讓的或全體股東未一致同意轉讓的,應當由其他股東購買該出資;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股東對轉讓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轉讓出資必須經董事會辦理有關手續。

本公司只承認依法持有本公司出資證明書且其姓名和出資額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個人或法人為本公司股東,公司不介入任何個人的股權糾紛。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對所增註冊資本額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因特殊情況必須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需經通知或公告的90日以後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方可允許其減資,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萬元,並應同其經營範圍相適應。

第十五條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均須修訂公司章程,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出資證明書且其姓名和出資額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個人或法人。

股東按其出資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證明書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證據。

第十八條股東參加股東會、獲取紅利、參加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須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出資比例獲得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股東**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出資;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查閱和影印下列檔案:

(1)股東會會議記錄;

(2)財務報告;

(3)公司股東結構;

(七)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八)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股份;

(九)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股份;

(十)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出資比例依法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股東身份的出資證明書,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 依其所認購比例足額繳納出資;

(四)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五) 除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六)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出資比例達以上的股東,將其出資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日內,向公司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資本;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乙個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對股東轉讓股份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能時可委託其他董事主持。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乙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內舉行。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會上應通過公司章程,確定公司領導機構及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註冊資本的三分之一時;

(三)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時;

(四)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第二十九條臨時股東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可以委託**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號碼。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人簽署。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出資證明書;委託**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委託書和出資證明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出資證明書;委託**人出席會議的,**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出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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