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章程 精簡版

2022-11-15 21:57:03 字數 3303 閱讀 1492

****章程

年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集團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企業集團行為準則,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企業集團名稱集團公司

第三條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1,母公司名稱集團****

2,母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四條企業集團的宗旨:

企業集團以投資效益最大化為原則,以產權關係為紐帶,充分發揮集團成員的優勢,實現生產協作、服務產品開發、技術交流、資訊、服務相結合。從而促進成員企業資產優化配置,增強企業活動和競爭能力,創造最佳經濟效益。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是母公司對其擁有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母公司對其控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絡的其他企業法人。

各成員企業在平等、互利、合作、自願的基礎上參加本企業集團。企業集團在各成員企業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推進各成員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本企業集團名稱;控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本企業集團的名稱。

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理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企業集團設理事會,作為企業集團的權力機構,決定企業集團生產經營活動相關事宜。

第九條企業集團理事會由母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其他成員企業法定代表人組成。

第十條理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對企業集團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2,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3,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4,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畫;

5,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定方案;

6,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7,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8,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9,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10,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2次。臨時會議的召集依據本章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規則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理事會決議須經包括集團母公司董事在內的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三)集團單位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四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正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理事會決議以集團母公司名義對外發布並執行。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式、任期和職權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設理事長1名,理事6名。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企業集團理事長由母公司的董事長擔任。理事長為企業集團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其他理事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董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式

第十九條參加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式:

1,企業集團成員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依法均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2,具備前一項條件的單位,以自願為原則,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集團理事會審查批准,可以加入本集團。

3,被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企業兼併或有形成資產關係的企業,自兼併或形成資產關係之日起自動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

第二十條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

1,成員企業要求退出企業集團時,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2,將與成員企業有關的債權、債務或未了結的業務處理與清算完畢。

3,處理與清算結束,經企業集團理事會審查批准方能退出。退出企業集團後,不得再冠以企業集團的名稱。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檔案,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集團母公司可以要求集團成員退出集團;被要求退出的集團成員,應當在乙個月內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1,屬於參股公司或子公司的,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2,被依法撤銷或登出。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企業集團的終止:

1,理事會決議終止;

2,已不符合企業集團規定的條件;

3,母公司依法被登出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集團終止,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登出登記申請書,向企業集團登記機關申請登出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

第二十六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修改由企業集團理事會擬訂《章程修正案》,經全體成員蓋章確認後,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八章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全體成員蓋章確認。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共簽訂兩份,乙份報送登記機關,乙份留母公司存檔。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集團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以集團母公司名義對外發布。

集團成員蓋章:年月日

核心某集團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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