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匯報規定

2021-03-04 09:50:06 字數 986 閱讀 3872

1、目的

為加強經營計畫過程管理,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工作效率,保證各項經營目標的達成,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職能中心、各部門、專案管理中心及專案部。

3、工作匯報內容、方式及時間

4、重點工作計畫監督檢查、考核及罰則:

4.1 總經辦須在每月30日前完成各部門月度重點工作計畫資料的彙總,提交月度經營計畫會議審議通過後,將審批後的月度重點工作計畫表下發給各部門執行;各部門每月2日前完成對上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總結並提交檢查/監督人檢查核實後提交總經理審閱(各部門重點工作計畫的檢查/監督人為其直接上司,各職能中心及總經理直管部門重點工作計畫檢查/監督人為總經辦主任)。

4.2重點工作計畫事項都必須明確達成目標或考核標準值(如數量、質量、時間、成本目標值等),未明確目標值或考核標準的重點工作計畫,總經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重做。

4.4 總經辦須在每週六14點前完成各部門工作總結及計畫報表的彙總工作。

4.5年度、季度報表的收集,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以實際通知檔案的規定為準。

4.6考核及罰則:

4.6.1各部門月度重點工作計畫完成情況需納入部門負責人月度關鍵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直接與績效考核工資掛鉤;各部門重點工作計畫事項如跨月仍未完成的,當月考核權重要相應加大。

4.6.2責任人的直接上司、總經辦有權隨時抽查責任人的月、周計畫和月、周總結。

被檢查人填寫時敷衍了事、應付上司或被檢查人不積極配合,故意刁難,抗拒檢查的,處以100元-200元/次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從重處罰;

4.6.3責任人直接上司、總經辦發現不按以上規定時間提報月、周計畫和月、周總結,處以相關部門負責人50-100元/次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5、附則:

5.1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總經辦。

5.2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

6、附件:

6.1《月度目標分解和重點工作計畫表模版》

6.2《周工作計畫/總結標準**模版》

編制: 梁釗娟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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