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管理處罰條例試行

2021-03-04 09:48:43 字數 5138 閱讀 1816

第20條偷拿夾帶、侵占公司財物,均按偷竊論處,除全額退回公司財物外,另罰款200-10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作出開除或辭退的處理。

第21條本公司員工在社會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處分,公司給予辭退處理。

第22條保安部人員對外來閒雜人員或小販進入廠區不制止,每次罰款50元。對來廠區挑釁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職責的給予待崗或作辭退處理。

三、崗位紀律

第23條員工在上班時間睡崗、串崗、離崗等現象,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24條無故不執行工作指令或拖拉執行工作指令,或不服從工作分配、不聽指揮、扯皮、推諉、拖拉、消極怠工者,每次視情節罰款50~200元,並且作待崗或辭退處理。

第25條酒後上崗,每次罰款50元;當班喝酒,每次罰款100元(業務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當月工資的20%,並予以警告處分。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200~1000元罰款,並作辭退處理,扣除當月的工資及獎金。

第26條上網聊天、玩電子遊戲、看電影、打牌,每次罰款50~200元;

第27條在公司內賭博,罰款100~500元,圍觀者罰款50元。

第28條配電房、質檢室、包裝局控、餘熱中控及車間電力室、倉庫是公司的禁菸場所,工作人員不得吸菸,發現一次罰款50元-200元,對外來人員吸菸不阻止者加罰50元。

第29條裝置操作台非工作人員或與工作無關人員及外來人員未經廠部領導批准不得隨意操作,違者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50~100元。

第30條私自委託他人代班、換班,當事人雙方各罰款50元。

第31條上班吵鬧、打架、無理取鬧者,罰款200元;無理取鬧、謾罵他人罰款20~50元;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作待崗或勸其辭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予以辭退。

第32條公司用車未經主管領導(夜間廠部值班負責人)排程私自出車,每次罰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處以事故損失的10%~60%賠款。

第33條準時參加公司、部門召集的各種會議、培訓等活動,遲到罰款20元;無故缺席者罰款50元。

第34條規範使用對講機,不得用對講機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發射,違者罰款30~50元。

第35條對講機因使用不當造成對損壞的,由使用部門和當事人按原價的50%賠償。

第36條由於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對講機丟失,由使用部門和當事人按原價的80%賠償。

第37條對非正常損壞或遺失對講機的,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扣罰使用部門200~500元。

第38條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被盜竊、詐騙、流失,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不同損失程度予以賠償,或作辭退處理。

第39條印鑑存放、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損失額度給予2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

第40條清潔工、園林工不按規定清潔、澆花的,一次罰款30元。

第41條銷售人員提供虛假市場資訊,造成公司決策失誤的,一次罰款100~1000元。

第42條物資出庫不按規定辦理出庫手續的,一次罰款50~100元。

第43條銷售部人員利用工作之便,以使用者(貨主)名義借保溫板和占用貨款、擾亂帳務、影響公司銷售聲譽的,按違反財經制度「挪用**」論處,追回貨款,調離銷售崗位,並處以貨款20%的罰款,嚴重的追究經濟刑事法律責任。

第44條銷售部人員洩露調價資訊、庫存、成本等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損害客戶利益、公司聲譽的,根據情節罰款100~2000元,調離銷售崗位,嚴重的追究經濟刑事法律責任。

第45條工器具及各種物資借用未按規定辦理借用手續,不按規定清還的,一次罰款50~100元。

第46條報廢物資不按規定處理的,一次罰款50~100元。

第47條未經廠部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電腦進行輸入或拷貝各生產線的有關資料,違者每次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的立即辭退。

第48條公司規定送餐的崗位(操作台、地磅、開票處、門衛),離崗就餐的罰款50元。

第49條化驗室人員未按規定取樣、檢驗及報出檢驗結果,每次罰款50元;弄虛作假者作開除處理。

第50條化驗室人員叫車間工人代取樣的,取樣沒有代表性的,製樣未按規程操作的,檢驗台帳塗改不清的,每次罰款50元。

第51條私自使用電爐等用電設施的,每次罰款50~100元。

第52條保溫板發貨員及裝車工多發、少發保溫板,視情節輕重處以同等價值1~3倍的罰款。

第53條出廠保溫板,未經批准擅自補發的,按補發數量的1~3倍處罰。

第54條保溫板裝車工、發貨員、司磅員等人員自向使用者收取財物的,處以財物價值的10倍的罰款。

第55條裝車工在裝保溫板不小心輕放,造成損壞的,每包罰款10元;將損壞保溫板裝入車內,銷售部或貨主(駕駛員)提出後不予以調換,每包罰款50元,故意刁難使用者影響公司聲譽的,作辭退處理。

第56條發貨員未在現場發貨及監督的,罰款50元。

第57條保溫板以及原料等重要崗位必須按公司規定發貨,不按規定發貨的,每次罰款50~200元。

第58條發貨員無票據發放或偽造票據發放,視為私拿出廠,按貨物價值的2~10倍處罰,並立即辭退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9條包裝出廠保溫板未打包裝批號、列印不清、打錯批號的,每次罰款50元。

第60條出廠物資檢查核對不嚴,未收取、核對出門證的,未檢查空車出廠,以防止帶貨物及其它物品出廠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500元罰款,或辭退處理。每天早上8:00將前一天的所收出門證整理好送到辦公室,每少一張罰款10元。

第61條司磅員不按規定過磅的,每次罰款100元,弄虛作假的作辭退處理。

第62條進廠物資,未按規定驗收和堆放的,每次處罰相關人員各50元。

第63條原料驗收員工作失職,驗收不到現場,對質量不符合要求不扣除數量,原料場地管理員卸車時不檢查車箱,造成車箱內有貨物存留帶出廠區,每車罰款50~100元。

第64條當天進廠貨物當天現場驗收簽字有效,漏簽或事後補簽,經查實,每車處以50元~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

第65條對原材料未按規定結算造成損失的,每次罰款50~100元。

第66條各崗位規定應上報的報表(記錄)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每次罰款10元。

四、現場管理與環境衛生

第67條車間地面、控制室、樓層等地方積灰、積料、積油、堆放雜物等不整潔,處罰車間或部門100~500元。

第68條裝置漏油、漏水、漏氣或標牌缺失,每項罰100元;維護保養不及時或保養不符合要求,造成裝置帶故障運轉而影響生產,處罰車間50~100元,責任人200~500元。

第69條安全防護設施破損、不齊全、不規範,罰車間100元;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處罰車間100~500元。

第70條辦公室、值班室工器具、辦公用品擺放不整齊罰款50~100元;衛生狀況差,工器具、辦公用品亂堆放罰款50~100元。

第71條袋除塵器超標排放每次罰車間100元,主管現場大班長50元。

第72條電除塵器跳停,中控操作員5分鐘內未發現罰款100元。

第73條除塵裝置收塵效果較差或損壞,不及時修復,致使環境汙染嚴重,每次處罰車間100~500元。無特殊原因造成粉塵超標排放,每次罰款50元。

第74條外來運輸車輛將廢棄物遺留在廠區內,每次罰當班巡邏保安20~50元。

第75條固體廢棄物未定點堆放、定期清理,罰車間主管人100元,罰相關責任人50元。

第76條未經生產部同意,擅自處置危險廢物、露天焚燒破包紙袋等,每次罰責任人50元。

第77條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罰相關責任人500~3000元。

五、安全生產

第78條裝置檢修時未按《停送電操作規程》執行停送電程式的,每次視情節罰款50~500元。

第79條裝置檢修要嚴格執行「誰掛警牌,誰取警牌」的原則,而其他人擅自取警牌開機而造成嚴重安全未遂事故的,當事人處以100~500元的罰款,造成事故視情況並處停工或辭退處理,嚴重的按傷害罪論處,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80條進入裝置內部檢修未使用36v以下的低壓照明燈,每次罰責任人50元。

第81條帶電檢修或接電時,未按《帶電檢修規程》作業的,每次罰責任人50~500元。

第82條生產操作人員裝置檢修時必須做到「專人監護」,監護不到位罰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處罰監護人200~1000元。

第83條作業人員進庫清料時,未繫安全帶及其安全防護用品,現場責任人與當事人各罰500~1000元;現場責任人未在現場指揮,罰款500~1000元。

第84條捅料或清灰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防燙、防灼傷勞保用品,罰款50~200元。

第85條清庫時未明確現場責任人處罰車間負責人100元;未明確清庫人員及人數,每項罰現場責任人100~200元。

第86條公司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於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導致主機裝置停產,或造成裝置和人身安全事故的,當事人罰款200~1000元,並處勸退或辭退處理。除個人按規定處罰外,車間還應並處損失總額的1~3%罰款。

第87條在檢修裝置時崗位交**應交接清楚,交**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的處以1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作待崗或辭退處理。

第88條車間電路閘刀蓋未蓋好的或未安裝的,裝置連線部位的防護網罩,防護欄杆不完整的,每個部位罰款20~50元。

第89條高空作業、高空打掃衛生在無人監護情況下,亂拋物品、材料、工具、雜物,每次罰款10~200元。造**身**事故,按醫療費的20~50%賠款,並作待崗處理。

第90條進入生產現場必須規範穿帶安全防護用品,違者每次罰款20元。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每人次罰款50~100元,造成嚴重事故的,予以辭退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91條嚴禁穿拖鞋(中控室除外)及赤膊作業,生產車間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長頭髮必須捲入安全帽中,違者每次罰款20元。

第92條違章作業、冒險作業或不服從指揮,視情節罰款50~200元。

第93條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違章作業,罰指揮者100~5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待崗處理。

第94條違反安全管理,有翻越欄杆等危險行為的,每次罰款50元。

第95條裝置保養及日常巡檢必須兩人同行,確保安全,違者每次罰款50元。

第96條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丟失、失效、數量不足的,每次罰款50元。

第97條在易燃易爆場所吸菸或未經批准擅自電焊、氣割、動明火,每次罰款50-200元。

第98條在垂直工作面同時進行兩項以上(含兩項)作業,處罰現場指揮人員100~500元。

第99條高空(2公尺以上)作業不繫安全帶,當事人和現場監督人各罰款100~500元。

第100條高壓櫃、變壓器、配電箱無防護欄及警示標誌,機電裝置未接地或接零,每項處罰責任人100~500元。

第101條照明燈應完好,燈泡(管)不亮,應及時聯絡處理,否則每只燈泡(管)罰責任人5元。

第102條發生事故(含質量事故、裝置和人身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安環部、生產部、綜合辦、機電部報送「事故報告」,未報送的處罰車間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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