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管理處罰條例

2021-05-14 06:58:33 字數 2571 閱讀 3945

為加強員工管理,規範公司紀律獎懲政策及管理程式,規範員工行為,創造一種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環境,確保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條例。

一、 行為規範

第一條人離開辦公區域、負責區域,不關閉電燈、空調、電腦、浪費公司資源者,處罰100元/人/次。

第二條在辦公區域內用餐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明知故犯者,罰款50元/人/次。

第三條當值人員不得在當值時間練球(除教練外),一經發現,處罰500元/人/次,或做辭退處理。

第四條不遵守公共衛生,亂扔果殼紙屑、隨地吐痰,處罰50元/人/次。

第五條違反規定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樹木,處罰50元/人/次。

第六條隨意損壞名貴樹種或花草、盆景、辦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價賠償外,另罰款50元/人/次;對蓄意破壞者,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條偷拿夾帶、侵占公司財物,均按偷竊論處,除全額退回公司財物外,另做辭退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如有賭博、服用毒品、參加邪教組織、參與其他對公司不利活動者或在社會上參與違法違紀活動者,公司給予辭退處理,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隨意擺放檔案導致公司資料外洩者,視情節輕重處罰100~1000元/人/次或做辭退處理,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故意洩露公司機密者,做辭退處理,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私自收取客人回扣、介紹費者做辭退處理。

第十一條偽造、盜用公司印章、檔案者做辭退處理,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營私舞弊、私自挪用**者做辭退處理,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崗位紀律

第十三條員工在上班時間如有睡崗、串崗、離崗、玩遊戲等現象,處罰50元/人/次。

第十四條無故不執行工作指令或拖拉執行工作指令,或不服從工作分配、不聽指揮、扯皮、推諉、拖拉、消極怠工者,視情節罰款50~200元/人/次,並且作調崗或辭退處理。

第十五條酒後上崗者,處罰50元/人/次;當班喝酒者,處罰100元/人/次(業務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當月工資的20%,並予以警告處分。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200~1000元/人/次,或做辭退處理。

第十六條在公司內賭博者,處罰100~500元/人/次,圍觀者處罰50元/人/次。

第十七條不按規定穿戴工作裝、穿拖鞋、赤膊等上崗作業,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明知故犯者,罰款50元/人/次。

第十八條在公司內的禁菸區域內,均不得吸菸,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明知故犯者,處罰50元/人/次。

第十九條上班吵鬧、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者,罰款200~2000元/人/次;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做辭退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準時參加公司、部門召集的各種會議、培訓等活動,無故缺席者處罰50元/人/次。

第二十一條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被盜竊、詐騙、流失,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不同損失程度予以賠償,或作辭退處理。

第二十二條以部門或者個人名義領用的公司財物因個人原因損壞的由本人負責修復或購買更換,並追究部門負責人監管不利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上崗期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事宜,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明知故犯者,處罰50元/人/次。

第二十四條各培訓講師結束課程時,必須等到所有人離開,關閉電腦、裝置設施及空調裝置等設施(含玻璃房、健身房、教室)後方可離開,一經發現,處罰50~1000元/人/次,情節嚴重者,做調崗或辭退處理。

三、 現場管理與環境衛生

第二十五條在檢修裝置時崗位交**應交接清楚,交**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者處罰100~500元/人/次;造成事故,作辭退處理。

第二十六條人為損壞消防器材者,由本人負責修復或購買更換。

第二十七條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的處罰責任人50元/人/次,部門負責人私自挪用者處罰100元/人/次。

第二十八條如遇暴風、暴雨、颱風等自然天氣,應全員自覺維護公司財產資源,如若發生事件,將首先追究其部門負責人責任,其次追究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處罰500~2000元/人/次。

四、獎勵

第二十九條年度優秀員工獎:入職滿1年以上員工、無嚴重處罰記錄、無曠工記錄、遲到早退不超過5次、事假不超過10天者,可參與優秀員工評選。獲獎者通報表揚,並獲得獎金3000元/人/次。

第三十條金點子獎:為公司運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採納後並能給帶給公司經營收益或形象收益者,視收益情況獎勵200~500元/人/次。

第三十一條開源節流獎:為公司開源節流提供合理化建議,並能為公司降低運營成本者,視情況獎勵200~500元/人/次。

第三十二條舉報獎:作為公司的一名員工,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盜竊、營私舞弊、洩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都有檢舉的義務,舉報內容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舉報人可獲舉報獎。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公司高層直接頒發一定數額的獎金作為獎勵。

第三十三條特殊貢獻獎: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者;防止或挽救事件與經濟損失有功者均可獲得特殊貢獻獎,視貢獻程度獎勵200~500元/人/次。

五、 補充條款

以上條例,在責任認定時,如無法明確責任人,將由當日值班人員共同承當。

以上條款未涉及的,但已違反公司行為規範/崗位紀律/環境/安全秩序等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處罰100~2000元/人/次,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予以辭退。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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