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規定章程可自主約定的事項整理

2021-03-04 09:46:03 字數 4004 閱讀 3013

整理材料

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對原公司法進行了大刀闊斧式的修改,公司的自治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集中表現在原公司法中由強行條款規定的事項改由公司章程約定,自由開放的態度表露無遺,此為股東自治與公司自治的開展創造了法律的土壤。

翻開新公司法,你會發現在大量條款中「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樣充斥其間。

在原公司法的體制下,公司章程實際就是照抄公司法條文,因為公司法多為「必須」、「應當」、「不得」、「嚴禁」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就造成了很多公司的章程都千篇一律。

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法性檔案越來越顯示其重要性,也日益受到公司股東的重視。如何起草乙份完備的、意思表示準確、權利義務清晰、能夠保障股東利益、可以作為公司運作依據的公司章程,就是一位公司法律顧問的重要修為。

仔細研究新公司法中的授權性條款,結合公司的實踐,作出以下分析及整理,供各位投資者參考。

一、股東會表決權

1、公司法條文

第43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

2、評析

原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依據股東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是資本多數決的直接體現。

根據新公司法,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根據,不僅僅依賴於出資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表決權的根據作出其他規定。此舉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資工具的投資者約定設立一公司時,往往有的投資者擁有資金,但不一定擁有產品銷售渠道;有的投資者擁有廣闊的市場/專利技術,但又缺乏資金。

鑑於,投資者各有所長,又各有所短。而利用其所長出資設立公司的,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公司成長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

如果僅由出資的多少決定股東的表決權,出資較少的出資者就處於劣勢地位,對公司的決策就具有較小的影響力,對公司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

面對這一現狀,新公司法作出了積極的回應,對資本多數決的公司制度進行了有益的補充——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說正好切合了投資者的需求。

3、章程範例

(1)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實行一人一票制。(或)

(2)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

股東甲享有 %的表決權,股東乙享有 %的表決權,股東丙……。

二、股東分取紅利

1、公司法條文

第35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

第167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2、評析

新公司法賦予股東對分取紅利時,股東有權根據章程的約定採取約定依據為標準分取紅利。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作出相同的變動。改變了過去僅僅根據出資或股本分取紅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給投資者極大的自治空間,有利於平衡股東之間的利益。

3、章程範例

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1)股東甲分取紅利的比例為 %,股東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 %,股東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 %,股東丁……。(或)

(2)股東甲和股東乙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丙和股東丁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 %,股東丁分取紅利的比例為 %。

三、公司經營範圍變更

1、公司法條文

第12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評析

公司的經營範圍,在公司法理論上被稱為公司目的條款。

在原公司法中,公司經營範圍的變更須修改公司章程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的修改須經過登記方有效。

新公司法修訂了公司經營範圍的變更程式,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就可以變更經營範圍,當然作為行政法上的義務,公司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此條的修訂,是法律相互協調的需要,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因此公司章程在決定公司的行為能力上已弱化。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的條件也相應的弱化了。

四、法定代表人的確定

1、公司法條文

第13條,,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2、評析

原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改變了原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在一定範圍內的選擇確定權。即在公司章程約定的情況下,公司經理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擴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擇範圍。

3、章程範例

公司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公司治理機構及其職權

1、公司法條文

第38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一)。

第47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一)。

第50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2、評析

原公司法對公司治理機關的職權規定,對股東會和董事會採取嚴格法定主義的方式,對股東會授予十二項職權,對董事會授予十項職權,對經理採取相對法定主義的方式,在明確了經理的七項職權後,同時規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可以授予經理其他職權。

新公司法則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採用了相對法定主義的方式,在明確了專屬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的同時,授予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其他職權。

如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股份****發行新股、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事項,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授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行使。

公司章程把此職權授予哪個機構,就由哪個機構行使該職權。

對經理的職權,則採取約定主義的方式。公司章程可以對經理的職權作出另外的規定。

因此,在公司治理機構的職權上,公司章程的自治能力明顯提高,公司的治理機構的職權將根據不同投資者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

對於股份****也作出了相同的變動。同時在股份****中,對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累積投票制,此將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六、股權轉讓

1、公司法條文

第72條,……。

。第76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

2、評析

原公司法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了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新公司法在規定了相應的條件和程式的同時,授權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規定。

同時對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繼承事宜作出特別的規定。

3、章程範例

(1)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

(2)股東在公司成立年內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但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告知其他股東轉讓對價。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後30天內提出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權轉讓給該股東。

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七、公司對外投資

1、 公司法條文

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2、評析

新公司在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的限制性標準的同時,授權公司章程對對外投資的數額作出約定。

3、章程範例

公司對外投資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對外投資的單項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公司資產淨額的 %,對外投資的累計額度不得超過投資前公司資產淨額的 %。

八、公司擔保

1、 公司法條文

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評析

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擔保能力的規定反面規定的語焉不詳,在現實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

新公司法旗幟鮮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擔保能力,且對公司為其股東和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解禁,並授權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擔保事宜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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