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

2023-01-05 22:18:05 字數 1409 閱讀 3414

在近幾年中,隨著國家和各項政策的支援,越來越多的公民都會建立起自己的企業,那麼我國的公司法也規定了企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其中就包含股東會議,那麼▲股東會決議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在公司法中規定了股東會決議必須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中股東的各項情況以及會議的主持流程。

▲一、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股東會決議的召開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後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謂不能履行職務,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履行職務的情形。所謂不履行職務,是指不存在無法履行職務的客觀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沒有理由而不履行職務的情形。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通知應寫明股東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目的,以使股東對擬召開的股東會有最基本的了解。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但股東會是非常設機關,即它不是常設的公司機構,而僅以會議形式存在,只有在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股東會才作為公司機關存在。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按其所認繳出資額向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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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范文一依據 公司法 有關規定,本公司全體股東召開會議,對設立公司形成決議,現將會議情況和決議情況記錄如下 會議時間 年月日 會議地點 會議性質 臨時 會議通知情況 本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由其以書面方式於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到會情況 參加會議股東 棄權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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