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2021-03-04 01:04:36 字數 4244 閱讀 8473

時間: 2023年4月12日地點:本公司辦公室

會議性質:臨時

參加人員:

會議以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應到會股東2方,實際到會股東2方。參會股東共代表100%表決權,符合公司章程規定。

執行董事xx召集並主持

會議通過的決議情況:

1、同意變更公司經營範圍,增加"xx",將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為:許可經營專案:無。一般經營專案:xx。

2、公司執行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經股東會重新選舉,原執行董事、監事連選連任,xx繼續擔任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xx繼續任監事,執行董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至2023年4月11日。

3、全體股東承諾: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其身份符合《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所列情形。

4、因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通過了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並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報工商部門備案。

5、委託xx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會議表決情況:全體與會股東一致同意上述決議1-5項。

全體股東簽名:

2023年4月12日

南通海泰科特精密材料****章程

為建立本公司執行機制,確立和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特制定並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南通海泰科特精密材料****(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如皋市搬經鎮搬經居委會

第三條公司型別為:****(自然人控股)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

許可經營專案:無。

一般經營專案:渦輪葉輪、壓氣機葉輪、汽車機械配件、工程機械鑄件、機電產品零配件、模具、微電機生產、銷售;自營和**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以上國家有專項規定以及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400萬元,註冊資本中貨幣出資100%。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必須由股東會通過並作出決議(或決定)。減資的,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繳出資,也可以由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六條本公司註冊資本採取實繳制,即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和每次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前,由全體股東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一次性繳足到公司開設的賬戶。

股東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如下:(單位:萬元):

股東的出資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

第七條公司成立以後,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股東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對公司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十一)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含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二)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十三)《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對本章程第八條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1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15日內以**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可由執行董事確定時間,**通知即時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股東會對選舉或者罷免執行董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人選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並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議選舉和更換。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的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經營期限20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本章程一式四份,設立登記時經全體股東簽字後方有效,公司留存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二份。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未盡事項,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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