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工作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待遇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整個工傷保險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政策性強,程式複雜、並且要求非常嚴格,是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工傷的範圍
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另一種是視同工傷的情形,第三種是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6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費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3種情況: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3種情況: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2)醉酒導致**的;
(3)自殘或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程式
(一)工傷事故備案
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24小時內**並在2日內上報工傷事故報告表。
(二)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二是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事故現場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3、診斷證明書;
4、門診病歷、住院病歷有效影印件;
5、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或者單位成立批覆影印件;
6、受傷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7、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
8、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報告;
其中屬於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法院判決書;
3、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公死亡的,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間,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三)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經審核提交材料完整的,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書面決定。
其中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當場或者15個工作日內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告知用人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定時效的,不予受理。
(四)調查核實
受理工傷認定以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核,必要是對事實經過進行調查核實,已確定基本事實,做到程式合法
(五)工傷認定決定的作出
工傷認定決定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並在20日內送達用人人單位及受傷職工。
第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工傷保險工作的第二個環節,是確定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基本依據。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以後,經**傷情相對穩定後仍然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等級的確定。
傷殘程度分為1-10級十個等級,生活自理程度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程式: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並提供勞動鑑定申報表、工傷認定決定、住院病歷、職工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同時繳納250元鑑定費。
(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受理
對符合勞動能力鑑定申報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參加醫學體檢的注意事項,於每月10日前統一上報濰坊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三)醫學查體
濰坊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具體查體時間以後,提前一天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定點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醫學查體。
(四)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作出
濰坊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鑑定結論作出以後及時送達申請人及用人單位。
第三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工作的第三個環節,就是按規定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由社保處支付的待遇:
1、工傷醫療費。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在定點醫院或者因急救在非定點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符合規定範圍標準的工傷醫療費。
2、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標準分別為24、22、20、18、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事故前12個月的平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2)傷殘津貼。
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退出工作崗位,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
(3)生活護理費。
經鑑定達到生活自理程度等級的,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30%。
3、因工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死亡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
供養親屬1人者52個月;
供養親屬2人者56個月;
三人以上者60個月。
計發基數均為死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照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供養親屬,配偶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再增加10%,各供養親屬撫卹金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本人工資。
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供養親屬的條件
依靠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經鑑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 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 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 父母死亡的,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 其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孫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 父母均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5-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7-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合同期滿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支付20、18、16、14、12、10個月的終止勞動關係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5-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分別支付35、30、25、20、15、10個月的終止勞動關係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辦理須知
一 每月1 15號報送人員增減情況 報送 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紙質列印兩份 及增減變動報盤 報excel電子版 二 發生工傷事故申告流程 發生工傷事故24小時內 告知本經辦機構 備案登記 用人單位3個工作日內提交 職工 事故報告單 勞動合同 經辦中心審核後開據 事故申告登記表 攜帶此表到社保...
工傷保險辦事程式
一.參加工傷保險物件 深圳市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全體職工及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招用的人員 統稱用人單位的員工 二.工傷保險 繳納 用人單位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8 2.5 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三.工傷事故預防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安全保護有關規定,對員工上崗前進行培訓,建...
工傷保險備案手續
辦理程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於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書面備案。用人單位如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書面備案的,應先通過 或傳真告知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並於5日內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補報兩份 工傷事故備案表 2.對於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