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理解

2022-11-18 20:42:04 字數 687 閱讀 4591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分別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事故傷害,一般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因外力導致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王光輝長期患有高血壓病,其事發當天在值班期間發病的情況,顯然不屬於受到事故傷害的範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造成的傷害給予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因工」,因此,一般來講,疾病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範圍。但《工傷保險條例》中上述條款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讓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範疇。

同時,為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又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明確了適用該規定視同工傷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應嚴格執行。

工作崗位一般是指職工從事日常工作時所在的崗位,既包括職工日常的工作崗位,也包括受單位指派從事工作的崗位,以及單位為解決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工間休息等場所,即工作崗位是指在工作場所從事或履行與工作有關活動的空間以及為解決職工在工作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場所。

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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