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學東民間借抗訴

2022-11-18 20:42:03 字數 2740 閱讀 8957

明學東與劉玉珍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案

民事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人(原審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明學東,男,2023年2月24日出生,漢族,利津縣明集鄉明集村人

被申請人(原審一審原告,二審被告上訴人):劉玉珍,女,2023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利津縣利津鎮後北街村人,住該村

被申請人(原審一審原告,二審被告上訴人):彭國強,男,2023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利津縣利津鎮後北街村人,現為東營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幹部

被申請人(原審一審原告,二審被告上訴人):彭永強,男,2023年10月9日出生,漢族,利津縣利津鎮後北街村人,住該村

原審一審被告:範尊友,男,2023年3月5日出生漢族,現住利津縣城供銷社家屬院

申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東民四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特向東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提抗。

抗訴請求

依法撤銷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東民四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23年9月初,範尊友幫我向彭書民借2萬元,月息1分2,範尊友幫著寫了借款合同,我和彭書民二人簽字,範尊友又替我寫了個借條,我簽名後,交給了彭書民。

2023年9月3日,我帶本息22880元,來到範尊友的茶葉店。範尊友去彭書民家還錢回來說借條沒拿回來,彭書民打了個收到條,我讓範尊友先放著,有空時把借條拿回來一併撕了就行了。後來範尊友的茶葉店不開了,彭書民也死了。

二、一審判決情況

2023年3月10日,三被申請人持那張未撕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我償還本息30080元。範尊友雖提供證人證明已經償還借款只是借條沒撕。最終因范尊友沒找到那張未撕的收到條,法院判我敗訴。

從講求法律事實角度講,對一審這一判決也無法說是錯的,我們真是啞巴吃黃連。

三、二審裁判錯誤

在上訴期內,範尊友夫婦用了三天時間終於在開茶葉店時的幾箱子票據、單據中找出了彭書民出具的那張收到條。我們找到各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2023年的《房地產買賣契約》和彭書民生前的一張一寸**背面的彭書民的簽字二個樣本,拒不認可收到條上彭書民三個字為其本人所寫。。

我只好提起上訴,二審裁判程式錯誤,判決錯誤:

第一、申請人提交了收到條,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完成,被申請人否定,即應當提供彭書民生前的簽名字跡進行對比鑑定。以證實」彭書民「三個字是不是彭書民親自所寫的,因為彭書民生前的簽字只有他們能提供。主審本案的李萬海卻強令我們寫簽定申請,交1萬元簽定費。

第二、我們要求連收條上「收到現金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正 07.9.3號」這些字一併進行簽定是否與簽名為一人所寫,收到條上所有字是否同一時間所寫。

李萬海不同意,理由是「人家只是對『彭書民』三個字不認可」。

第三,鑑定的樣本只有一審判決後,被申請人提供的2023年的《房地產買賣契約》和**上彭書民二個樣本。但李萬海僅向技術室移交了2023年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樣本」,2023年與2023年相距14年,彭書民的書寫習慣可能發生變化時,就很難做出準確的鑑定結論。我們強烈要求李萬海補上**這個樣本,李萬海訓斥我們,勉強給技術室加上**作為樣本。

鑑定中,被鑑定的叫「檢材」,如收條上的「彭書民」三個字;作為對比的叫「樣本」,如被申請人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契約》上和**背面「彭書民」三個字。李萬海一定明白:樣本越多,鑑定的準確性越高。

申訴人有理由認為李萬海是故意隱匿**,只剩下乙個樣本。

但是,最終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的結論卻是:樣本與檢材上的「彭書民」為同一人所寫。

二審判決認定了收到條上簽字為彭書民所寫的結論,卻又說「但該收到條中的內容及落款時間因雙方當事人未提供檢材無法進行鑑定是否系彭書民所寫,結合彭書民於2023年8月13日—2023年9月12日在中國醫學科學院住院的實際情況,本院對該收到條的內容及落款時間是否系彭書民書寫不能認定。」判決申請人敗訴。

四、二審判決的錯誤所在

首先,在生活中也有出借人寫下借款數額,借入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的現象。但本案收條卻是彭書民一筆寫就的。如果李萬海允許我們要求的:

所有字進行書寫人鑑定,所有字的書寫時間一併鑑定。那麼,我們有充分的把握:鑑定結論一定是:

全部字為彭書民所寫,全部字在同乙個時間所寫。

其次,國家幹部彭國強,彭永強二被申請人真的對養育並和他們相處幾十年的親爹的字跡不認識嗎?如果真的不認識,拒絕認可並願意查清事實,那麼就應當積極提供他爹生前所寫的字跡呵,他爹多年開著家用電器維修店,在他們家有大量的彭書民生前寫的字跡,那為什麼不提供出來與收到條上的字跡進行比較、鑑定一下呢?

再次,他們不提供,是因為僅對收條上的「彭書民」三個字有異議,並且李萬海也不允許對收到條上的其他字進行鑑定。別說鑑定,我們用肉眼看看,這上面的這些字是不是全部為一人所寫就足夠了。

第四,一審時,被申請人確實提供了彭書民在北京的住院病歷,但眾所周知:病人是可以空掛病床回家的,是記載在護理病歷上,而不是**病歷上,作為審判員的李萬海難道連這點常識也不懂的嗎?不懂的,可以到東營市人民醫院諮詢一下呵!

一審時,我向法院提出申請並願提供費用,向彭書民住院的醫院調取全部病歷,一審法院卻沒去。

第五,二審時被申請人的**人竟然說不是一筆借款,與在一審時法庭反**問、回答,劉玉珍結論回答的「只有彭書民借出這一筆借款」相矛盾。

第六,整個二審期間,三個被申請人無一出庭,全憑他們的**人在法庭上臨時現編、現造、現說。

我們無心也不願意對某個個人的人格進行評價,但是,本案這麼低階的錯誤絕不是偶然的,絕不是某人的失誤,培根說過:「一次枉法的裁判,比做惡十次對社會的危害都大。」為弘揚公正善良社會道德,維**律的公正,特申請抗訴。

此致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日

文明學生事蹟材料 王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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