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2019全文凸顯了新點

2022-09-30 19:12:06 字數 1163 閱讀 2390

新點四:

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工傷的醫療費用。

解讀:新版《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還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對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這些規定加大了強制力度,更好地保護了職工的權益。

新點五:

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解讀: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規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同時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的,不納入工傷的範圍,這樣規定有利於提示和引導職工群眾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新點六:

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解讀: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新版《條例》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支付的規定,並且授權人社部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為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提供了經費保障。

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統一支付,進一步規範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及時發放,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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