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租賃合同

2021-05-22 16:58:50 字數 1266 閱讀 7121

為了節約、集約用地,發揮土地效益,促進經濟的發展,雙方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後簽定本合同。

出租人:        簽定地點:

承租人:        簽定時間:

合同主要條款如下:

一、租賃物

(1)租賃物名稱:(原)王元氣村村小學。

(2)有關租賃物的情況說明:(原)王元氣村村小學座落於麴堤鎮王元氣村村西,面積:805平方,屬村辦小學,1999年教育體制改革後全體師生併入東西李完小,此後學校一直閒置至今。

二、租賃期限:自2007年11月1號至2027年11月1號。

三、用途: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物從事違法活動。

四、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共計捌仟元整。

(2)支付期限:2007年11月30號以前。

(3)方式:2007年11月30號以前一次性全部交齊。

五、租賃物交付時間:自簽定合同之日起交付。

六、改善或增設他物的條款: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對原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必要的建設,租賃期滿後,動產由承租人自行處理,不動產根據當時不動產的實際質量、數量、用途、等情況折價後有村委會一次性支付給承租人。

七、違約責任:在租賃期限內,除不可抗力的情況以外,出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對承租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出租人承擔。具體的損失額及賠償數額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如果出現合同糾紛,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租賃期屆滿前,如果雙方同意繼續續簽租賃合同,應在租賃期屆滿前半年內續簽租賃合同。

十一、租賃物的返還時間:租賃物的返還時間為2023年11月1日;但承租人出於當時經營的需要,當天不能返還的由雙方另行確定返還時間。

十二、其他事項:(1)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額外費用。

(2)租賃期屆滿後,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十三、在租賃期限內,雙方如就有關事宜變更或增設合同條款,可再簽定附屬合同,附屬合同與主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承租人、出租人各執兩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公證意見: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公證處:(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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