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管理系統

2021-03-04 09:45:17 字數 5124 閱讀 5761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三章月度考核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五章考核組織與申訴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提高本公司基礎管理水平,建立科學的現代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員工緊緊圍繞本公司的發展目標,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務,根據本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考核目的

1. 通過目標逐級分解和考核,促進本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2. 通過考核合理計酬,提高員工的主觀能動性;

3. 通過績效考核促進上下級溝通和各部門間的相互協作;

4. 通過考核規範工作流程,提高本公司的整體管理水平;

5. 通過評價員工的工作績效、態度、能力和素質,幫助員工提公升自身工作水平和綜合素質水平,從而有效提公升本公司的整體績效和整體員工素質。

第四條考核原則

1. 以提高員工績效為導向;

2. 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3. 多角度考核;

4.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考核用途

考核結果的用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月度績效獎金的發放;

2、 年度績效資金的發放;

3、 薪酬等級的調整;

4、 崗位晉公升及調整;

5、 員工培訓安排;

第六條考核週期

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於每月的1-5日內完成上月的考核,年度考核於次年元月25日前完成。

第七條月度績效考核

績效是指被考核人員所取得的工作成果,考核員工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的情況,包括每個崗位的崗位職責指標和本公司年度任務分解到部門及崗位的指標。

月度考核的考核工具為績效考核**,各崗位均有崗位相對應的績效考核**。

第八條考核維度

考核維度是考核物件考核的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包括業績維度、行為維度。

(一) 業績維度:業績指被考核人員所取得的工作成果,考核範圍包括每個崗位的崗位職責指標、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對下屬的管理和工作指導的績效。

(二) 行為維度:即品行考核,對被考核人員的品行考核,考核範圍為對崗位任職者在工作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行為情況的考核。

不同層級的崗位業績維度與行為維度佔比如下表所示:

第九條考核主體

考核主體分為直接上級考核、自評,其中直接上級考核得分佔比90%,自評得分佔比10%。

月度考核程式為先自我評價,再由直接上級評分。

第一十條績效考核評分

考核表中的所有量化的考核指標均按照100分(滿分為100分)評分,對於不能量化的考核指標,按照以下六個評分等級評分,具體定義和對應關係如表1:

表1 評分等級定義和分數表

第一十一條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一種綜合性的考核,為全方位考核員工,更好地選拔和任用,在年度考核時增加能力考核。

能力考核指被考核人完成各項專業性活動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崗位所需要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部門負責人以上級別人員考核指標:

1、人際交往能力

2、影響力

3、領導能力

4、溝通能力

5、判斷和決策能力

6、計畫和執行能力

7、知識學習能力

一般人員能力考核指標:

1. 溝通理解能力

2. 計畫和執行能力

3. 專業技能

4. 知識學習能力

第一十二條考核指標的設立

(一) 考核指標根據崗位職責、工作計畫、部門重點、年度計畫等,由上下級之間共同協商,形成考核表,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二) 工作計畫和考核指標的更改需經被考核者及其直接上級商定,並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方可生效。如有爭議,上一級主管有最終裁決權。

(三) 依不同層級、型別崗位而定,結合崗位自身職責與公司各層次目標制定,選擇考核週期內的工作重點或崗位職責中的關鍵性工作做為考核指標;

(四) 工作績效指標由上、下級共同協商制定,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五) 工作績效考核指標的更改需經被考核者及其直接上級商定,並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方可生效。如有爭議,上一級主管有最終裁決權。

第一十三條考核指標設立的要求

(一) 重要性:專案不宜過多,選擇考核週期內的工作重點或崗位職責中的關鍵性工作作為考核指標;

(二) 挑戰性:考核標準的制定應力求接近實際,以使目標可以達到,並具有一定的挑戰性;

(三) 一致性:各層次目標應保持一致,下一級目標要以分解、保證上一級目標為基礎;

(四) 民主性:考核指標的制定應由上下級人員共同商定,而不單單由上級指定。

第一十四條考核指標的權重

權重表示單個考核指標在指標體系中的相對重要程度,以及該指標由不同的考核人評價時的相對重要程度。

具體權重見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相關內容。

第一十五條考核記錄

考核週期的期初,被考核人的考核維度、指標和權重由被考核者上級向其說明並相互認可。同時,由被考核人上級建立日常考核記錄,將考核內容進行記錄,作為考核打分的依據,同時作為考核結果反饋和考核申訴處理的依據。

第一十六條考核程式

1、 各級考核主體進行逐級考核,並進行評分;

2、 直接上級對直接下級進行考核面談,下級人員對上級進行述職;

3、 各部門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考核結果,計算結果並彙總公布;

4、 各部門進行績效改進計畫。

第一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門將考核結果整理歸檔,根據個人得分係數計算員工的月度績效工資、年底獎金。

第一十八條本公司(不包括董事長)的全體員工均需進行月度考核。

第一十九條月度考核由考核主體同時逐級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月度考核的結果作為發放該月績效工資的依據,同時,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資料。

第二十一條月度考核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實施,每月1-5日對上月進行考核評分。考核過程中依據考核表逐級管理,逐級考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輔助監督,並對考核結果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每月26-28日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相關被考核人的考核**,正式公布,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月度考核詳細流程見下圖所示。

圖3-1: 月度考核流程圖

第二十四條每年元月16-20日間同步開展各級人員能力考核,元月3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的統計分析工作。

下一年度計畫的制定於12月10日啟動,12月25日完成。各部門於12月10日提交下年度工作計畫及目標,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個人年度考核

(一) 個人年度綜合考核:主要是對員工本年度的業績績效、行為指標、工作能力進行全面綜合考核。業績績效、行為指標考核不再單獨進行,以全年月度考核為基礎得出年度績效考核綜合得分;年度綜合考核對員工的長期發展和能力長期表現進行評價,作為晉公升、崗位調動以及培訓的依據,能力考核佔年度考核的總比重為20%。

年度績效考核作為計算年底獎金的依據。

(二) 對在本公司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員工,經上一級主管批准可以不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視為良。

第二十六條個人年度考核步驟

個人年度考核過程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 個人年度考核增加能力考核指標,年度考核的具體得分為:

個人年度績效考核綜合得分=(∑每月考核綜合得分)/12

個人年度綜合考核得分=(∑每月考核綜合得分)/12×80%+年度能力考核得分×20%

(二) 參加年度考核的部門負責人,由其直接上級在每年度元月16-20日對有關能力指標評分。

(三) 參加年度考核的高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在每年度元月16-20日對有關指標評分。

(四) 參加年度考核的其他員工,由其直接上級在每年度元月16-20日對能力有關指標評分。

(五) 年度考核評定於下一年度元月20日完成,並彙總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的用途

個人年度考核結果主要作為職務公升降、工資等級公升降、年終獎金發放、培訓等工作的依據。依據考核結果的不同,公司做出不同的獎懲決定,一般有以下幾類:

(一)職務公升降

績效優異是職務晉公升的必備條件。年度考核為「優秀」及以上的員工,列為人才梯隊的後備人選及職務晉公升候選物件。

年度考核連續兩年為「合格」的員工由上級領導決定是否給予崗位調整直至待崗處理;連續兩年考核為「差」、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員工將被待崗處理。

(二)工資等級公升降

工資等級公升降結合業績考核、品行考核、目標實現度、忠誠度、職業化及崗位特殊要求等,由員工主動申請,報直屬上司和人力資源部,經審批通過後予以調整。

(三)年度獎金分配

具體詳見《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四)培訓

針對考核成績,公司提供不同的培訓。年度績效考核為「優秀」及以上的員工,優先列為深造培訓的物件。考核為「合格」的員工,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結合其直接上級對其進行針對性強化培訓,幫助員工改善績效。

第二十八條考核組織機構及職責劃分

(一)人力資源部

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的常設機構,主要負責:

1. 對考核各項工作進行組織、培訓和指導;

2. 對考核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

3. 匯**計考核評分結果,形成考核總結報告;

4. 協調、處理各級人員關於考核申訴的具體工作;

5. 對月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對考核過程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指導與處罰;

6. 為員工建立考核檔案,作為薪酬調整、職務公升降、崗位調動、培訓、獎懲等的依據;

7. 對考核制度提出修改建議。

(二) 各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1. 負責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工作計畫、考核指標並制定下屬的考核表;

2. 負責本部門員工考核和等級評定;

3. 負責根據考核結果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畫。

第二十九條考核申訴提交

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不清楚或者持有異議,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交申訴書。申訴書內容包括:申訴人姓名、部門、申訴事項、申訴理由。

第三十條申訴受理機構

人力資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一般申訴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調查協調,提出建議,重大申訴事項提交考核管理委員會受理。

第三十一條申訴受理

(一) 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申訴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覆。對於申訴事項無客觀事實依據,僅憑主觀臆斷的申訴不予受理。

(二) 受理的申訴事件,首先由人力資源部對員工申訴內容進行調查,然後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協調、溝通。不能協調的,人力資源部上報公司總經理處理。

(三) 申訴處理答覆:人力資源部應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明確答覆申訴人;人力資源部不能解決的申訴,應及時上報上一級處理,並將進展情況告知申訴人。

績效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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