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公司薪資制度範本

2021-03-04 09:44:35 字數 5243 閱讀 9670

公司薪資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制定員工的工資及津貼。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一般正式員工。有關派外及駐外員工的工資則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基準工資及每年分兩次發放的定期獎金而言。

第四條1.公司以員工勞動強度、責任大小、專業性等為標準,作為支付酬勞的依據。

2.未執行任務的工資,則依第 19 條及第 20 條的規定辦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務執行者,不予支付工資。

第五條工資結構。

第六條1.工資經扣除第八條所規定的內容扣除額後,須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員工。

2.支付工資時,要詳細列出各項津貼及扣除額。

第七條工資計算時總額如有未達到元的尾數產生,一律將其四捨五入。

第八條下列各項規定,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1.個人工資所得稅。

2.勞保費及團體意外保險費。

3.員工宿舍、伙食費、工作服個人負擔部分。

4.公司內部定期優惠存款。

5.工會會費。

6.員工向公司貸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優惠存款。

第九條除法令規定的扣除額外,勞工組織協定規定下的特別扣除額。

第十條領取工資時,必須依照規定的手續,在支薪簿上蓋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條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工資超領時,應立即歸還超出額;否則,可以在下月發放工資時直接扣除該超出部分。

第十二條員工對工資產生疑義時,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行使工資請求權,但自發生日起兩年內未行使時,則視為棄權。

二、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十三條

1.工資計算期間為前乙個月的16日到該月的15日;並於該月的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資日為休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日通知員工。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緩工資支付時,應提早於前一日通知員工,並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條員工或依靠員工收入維持生計的撫養家屬,遇到下列非常情況時,可以向公司申請預支工資,但以已出勤的時間應得工資為限。

1.生育、受傷、疾病,或意外災害。

2.結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條員工死亡、離職或解雇時,本人或其撫養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給予工資事宜,從請求日起七日內,公司應支付該員工已出勤工作日數的工資。

第十六條計時工資通常作為計算起時勤務津貼的依據。計時工資的基準額(即小時工資額)等於每月基準內工資的總和除每日勤務時數。

每月勤務時數的計算方法為: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1.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員工工資,按日計算:

(1)新聘者;(2)離職或遭解雇者;(3)停職而復職者;(4)其他。

2.按日計算工資方法

(1)符合上述(1)、(2)、(4)項規定的員工工資=基準內工資×

(該月應出勤日數-停職日數)/該月應出勤日數

第十八條該月津貼領取的資格有所變更時,則按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津貼、撫養津貼、交通津貼等發生變更時,根據該月月底前領取的資格給付。

2.特殊作業津貼、工作津貼、特殊勤務津貼及調職津貼等發生變更時,則根據該員工出勤日數依下列基準給付。但年度帶薪休假均視為出勤。

(1)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的四分之三以上時,則給付100%的津貼額。

(2)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則給付50%的津貼額。

(3)該月的出勤日數未達該月應出勤日數的二分之一時,則不給付津貼。

第十九條依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休假時的工資規定如下:

1.因年度帶薪休假而缺勤時,應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2.員工申請特別休假(如婚假或喪假)時的工資,可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3.因生產而休假時,公司須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產假,按平常出勤時的工資給付。

第二十條員工請假時的工資規定如下:

1.因業務上的負傷疾病而缺勤時,對於缺勤未滿乙個月的,應予以支付基準內工資。

2.因業務外負傷疾病而缺勤持續達乙個月以上的,該部門主管對於該停職的員工,除代為申請勞保醫療給付及團體意外除給付外,還要向人事部門申請留職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請假時,其工資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資扣除額=基準工資×缺勤日數/30

4.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時,以30分鐘為單位,當缺勤次數達10次以上時,則扣除一日的工資。

第二十一條試用時期的員工工資,按基準內工資的80%給付。

三、基準內工資

第二十二條

1.公司綜合評估員工的職務、能力、技術、經驗以及學歷等的因素, 以決定其基本工資標準。

2.凡年滿55歲以上的員工則按55歲時基本工資時間內執行緊急工作時,按規定給付津貼。

第二十四條分公司及營業所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責任津貼:

1.自總公司調派者,每月津貼1500元。

2.當地應聘者,每月津貼1000元。

第二十五條公司對無自用住宅的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房屋津貼:

1.有無養親屬者,每月津貼1000元。

2.單身者,每月津貼500元。

3.其他,居住親屬家庭者,每月津貼500元。

第二十六條公司對於須撫養親屬的員工,依下列規定給付親屬撫養津貼:

1.撫養家屬的範圍:

(1)公司對於須負擔家計,並提供家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給予津貼,

下述親屬為給予撫養津貼的物件:

①配偶;

②滿60歲以上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滿18歲弟妹及子女但年滿18歲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讀時,則隨其學業結束而停止;

④撫養親屬為身體殘障者,則不受年齡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為撫養人時,須提出書面材料證明其撫養人

並未受他人撫養或社會救濟金補助。

(3)對於同一撫養物件,公司中有兩人以上具備撫養資格時,則擇其中一適當者給付。

(4)撫養親屬最多以三人為限。

2.撫養津貼給予標準:

(1)配偶為1800元。

(2)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二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500元。

(3)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三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400元。

第二十七條員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單程距離達10公里以上時,按下列規定給付交通津貼:

1.支付標準

(1)由公司認定最當的交通工具,並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額作為給予的標準。

①上班路線及交通工具,以經濟合理的路線為原則;

②個人以學生月票、次數票、員工折扣票等方式購入時,則依實際購票費給予100%的津貼;

③基於社會殘障福利政策獲得免費定期月票時,則不支付交通津貼;

④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貼給付標準。

(2)員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則依據上表所列給付標準×1.2支付。

2.支付限額:每個月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元。

3.員工委託公司**定期月票時,即不再給付津貼;但若超過最高支付限額時,則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四、基準外工資

第二十八條

1.因公司業務需要,必須在勤務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時,則依據計時工資額×135%作為時間外勤務津貼。

2.因災害或其他無法抗拒這理由造成業務上的停頓時,經四周中平均下來每週勤務時間不超過38小時,;則該月時間外勤功原則上不予補助津貼。

第二十九條從晚上10時到翌日清晨5時止從事深夜勤務者,依計時工資額×130%作為深夜勤務津貼。

第三十條因不定時勤務,必須在勤務時間外執行時,依計時工資額×130%作為不定時勤務津貼。

第三十一條從事特殊勤務的員工,依據其職務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1.以8天為一週期勤務者,每月付津貼800元,但非專職員工,每次僅付給津貼100元。

2.以10天為一週期勤務者,每月津貼1000元。

3.臨時勤務者,依據每次勤務時間乘以計時工資的50%為津貼。

4.單身宿舍勤務

(1)宿舍事務員,每月津貼1200元。

(2)宿舍事務員、廚師,每月津貼700元。

(3)宿舍事務員、伙食採購,每月津貼600元。

5.警衛勤務者

(1)基本工資未滿20000元者

每晝夜間勤務,350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100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250元

(2)基本工資超過20000元,未滿25000元者

每晝夜間勤務,450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150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300元

(3)基本工資超過25000元以上者

每晝夜間勤務,500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200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300元

第三十二條

1.在休假日時,因業務需要必須到公司加班者,則每小時工資以計時工資×150%作為休假日勤務津貼。

2.前項勤務時間,因業務上需要而超過8小時/天時,其超時工資以計時工資×200% 作為處長勤務的津貼。

第三十三條奉命於休假日執行務者,若在翌日即給予補休時,給予計時工資40%的補休津貼。

第三十四條

1.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工廠間的調職,使通勤時間較原來通勤時間來回超過二小時以上者,每月應補助600元津貼。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車者,每月僅補助350元津貼。

2.居住地距最近的車站達3公里以上的調職員工,須自備交通工具並寄放至車站搭車時,每月補助300 元的保管費。

五、加薪

第三十五條

1.公司根據營業成長狀況,每年在12月31日實施加薪。

2.加薪原則上以基本工資調薪為依據。

第三十六條凡去年年底前進入公司的員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務者,則從12月31日起實施調薪。

第三十七條

1 .公司根據和工會協議後訂出的基準額,原則上依各人的能力、職務、考績、勤怠等來決定加薪的標準。

2.年度缺勤日數達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額應按下列比例核算:

3.員工缺勤的計算除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外,對於業務上的負傷疾病及女性員工

因生育缺勤時,則不予扣除。

4.年滿55歲以上的員工,則以55歲平均加薪額75%作個人加薪的標準。

5.除上列各項外,其餘詳細加薪基準,則視每年營業成長比例另行制定。

六、獎金

第三十八條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狀況及各人貢獻的大小,獎金原則上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三十九條

1.上半年的獎金計算期間為該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原則上在9月支付。

2.下半年的獎金計算期間為該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四十條上半年度獎金的給付物件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務的員工;下半年度獎金的給付物件是在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務的員工。

第四十一條獎金給付的標準是根據與工會協議後所定出的基準額,結合員工的考績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結果,以下列標準給付:

1.獎金支付額按下列方式計算:(基本工資×資格乘數×修正率+ 家屬撫養津貼×支付月數)×出勤率+核定額。

薪資制度 股份公司

一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制定員工的工資及津貼。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一般正式員工。有關派外及駐外員工的工資則另行制定。第三條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基準工資及每年分兩次發放的定期獎金而言。薪酬體系 第四條1.公司以員工勞動強度 責任大小 專業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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