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31 19:50:41 字數 3567 閱讀 5113

十1 目的

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本公司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部門和進入本公司所屬範圍內作業的承包商和外來施工單位。

3 術語和定義

3.1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通過最低墜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3.3 最低墜落點

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點。

3.4 高處作業高度

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和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

3.5 高處作業的級別

3.5.1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3.5.2 高處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5.3 高處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高處作業。

3.5.4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 職責

4.1 行政部負責本規定的制定和修訂,並監督執行。

4.2 高處作業單位負責**以上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申請、填寫作業人員身體狀況的檢查;腳手架的搭建和檢查;高處作業方案制定、作業許可證的存檔;檢查各類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4.3 安全主任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簽發。

4.4 作業人員的職責

4.4.1 必須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4.4.2 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現場、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高處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4.4.3 對《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4.4.4 嚴格遵守相關安全管理制度;佩戴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通訊工具;作業期間服從生產單位的指揮。

4.4.5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4.4.6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不適等情況時,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4.5 行政部和高處作業單位各自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存檔;行政部檢查和監督各類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和作業過程中的執**況;作業期間作業區域內嚴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行政部負責確認;當裝置必須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時,行政部應通知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和高處作業單位,待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後,方可進行排放。當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時,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和高處作業單位應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撤離作業場所。

4.6 所有員工應該嚴格遵守本規定的要求,主動制止違章行為,保證高處作業的安全。

5、工作程式

圖一高處作業流程圖

5.1.1 進行**以上(含**)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如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正式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等不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1.2 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5.1.3 高處作業危害識別

5.1.3.1 進行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5.1.3.2 制定的安全措施應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5.1.4 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5.1.4.1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1.4.2 應熟悉高處作業應知應會的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5.2 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5.2.1 高處作業單位接到進行**以上(含**)高處作業施工任務後,高處作業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到作業現場所在單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2.2 《高處作業許可證》由高處作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現場所在單位負責人對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後簽名後,安全主任簽發《高處作業許可證》。

5.2.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將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底。

5.2.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在高處進行動火、帶電作業,應同時遵守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並辦理相應的工作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等)。

5.2.5 安全主任與作業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5.2.6 高處作業完工後,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清理,保證不留事故隱患,作業現場所屬基層單位與作業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在《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5.3 作業安全措施

5.3.1 安全主任與作業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5.3.2 應制定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3.3 高處作業人員應繫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繫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5.3.4 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對於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繫好安全帽帶。

5.3.5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

工具在使用時應繫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設定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m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5.3.6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高處休息。

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3.7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應完好;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應有可靠安全措施。

5.3.8 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如六級風心上、雷電、暴雨、大霧等)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

5.4 許可證的管理

5.4.1 《高處作業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妥善保管,儲存期為一年。

5.4.2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行政部留存第一聯,高處作業負責人持第二聯,高處作業單位持第三聯。

5.4.3 《高處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姓名應與《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5.4.4 《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為7天,乙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

5.4.5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專案乙個週期。

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5 檢查與監督

5.5.1 一般高處作業由高處作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

5.5.2 **(含**)以上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單位負責人和安全主任共同檢查和監督作業過程中《高處作業許可證》各欄內所要求的專案執**況。

6 相關檔案

《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7 相關記錄

《高處作業許可證》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1.1.目的 為規範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傷害,制定本管理制度。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單位所有部門 外包單位 外委施工單位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1.3規範引用檔案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工作票管理規範 gb6095 2001 安全帶 gb5725 1997 安全網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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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 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 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附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 含2公尺 有附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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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在高處進行動火 帶電等作業,應同時遵守相應的有關作業管理規定。5.7 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照下列高處作業檢查表的要求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5.8 施工作業完畢後,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清理,保證不留事故隱患。6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