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實訓中心儀器裝置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0:00 字數 2598 閱讀 1821

汽車實訓中心、 汽車中心實驗室儀器裝置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屬汽車實訓中心/中心實驗室管理使用的已定級儀器裝置

1.儀器裝置的技術等級

汽車實訓中心、中心實驗室(以下簡稱中心)管理使用的各類儀器裝置按其**和精度等劃分為a、b、c、 d 四個技術等級,具體劃分規則如(表一)

表一儀除裝置技術等級劃分規則

2.儀器裝置的管理

根據學院對中心的要求及中心所承擔的任務等實際情況,對各等級的儀器裝置管理作如下規定:

2.1 a級(大型精密儀器裝置)

a級儀器裝置由中心指定專人,按照校「大型精密儀器裝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保管、操作,由中心指定專人統一管理。

2.2 b級(精密儀器裝置)

(1)b級儀器裝置主要由汽車測量技術實驗室集中管理,部分專用裝置配套儀器由各專項實驗室分別管理。

(2)b級儀器裝置各管理部門應根據說明書等技術檔案規定定期對儀器裝置進行維護和保養。在技術檔案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至少每三個月應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工作,並認真填寫「b級裝置履歷卡」。

(3)每學期開學第一至二周,由中心主任負責對該儀器裝置的使用、管理及完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作好記錄。

2.3 c級(一般儀器裝置)

(1)c級儀器裝置由各項實驗室分別管理。

(2)c級儀器裝置各管理部門應根據說明書等技術檔案規定,定期對儀器裝置進行維護和保養。在技術檔案未作明確規定下,至少每半年應進行一次維護及保養,並認真填寫「c級裝置履歷卡」。

(3) 每學期開學第一至二周,由中心裝置管理員負責對該儀器裝置的使用、管理及完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作好記錄。

2.4 d級(低值儀器裝置)

(1)d級儀器裝置由各從事專項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儀器裝置必須存放在各專項實驗室內。

(2)d級儀器裝置的保管人,應按說明書等技術檔案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在技術檔案未作明確規定下,由保管人自行根據使用情況進行維護及保養。

(3)每學年結束前, 由中心裝置管理員負責對該儀器裝置的使用、管理及完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作好記錄。

2.5 儀器裝置的技術檔案的管理

(1)凡已定技術等級a儀器裝置的全部技術檔案正本按學校檔案工作有關規定執行,副本由中心辦公室統一歸檔,集中管理.所有技術檔案正本一律不外借。

(2)凡a級儀器裝置的技術檔案及由中心組織編譯的各等級儀器裝置技術檔案未經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影印。

(3)b、c、d三個等級儀器裝置的技術檔案,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由各專項實驗室提出.由中心裝置管理員負責統一影印;技術檔案應和該儀器裝置一起保管,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私自占有。

3.儀器裝置的借用

3.1凡本院教師因教學或科研需借用中心實驗室儀器裝置,按以下規定執行。

3.2凡本院教學計畫安排的教學實驗、實習,所需儀器裝置均由中心無償提供並由中心安排專人操作。

3.3凡本院教師因學校立項的科研需要,使用中心a級儀器裝置,需經過分管院長審核批准;使用中心b級儀器裝置,需經過中心主任同意;使用中心c、d級儀器裝置,由儀器裝置保管人自行根據使用情況負責使用和管理。

非學校立項的科研需要,使用中心儀器裝置除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外,中心將根據學校、學院有關規定,適當收取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操作人員工時費、消耗材料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中心對外服務收費辦法」執行。

3.4 a級儀器裝置原則上不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必須由分管院長審核批准,並由中心選派或者委派專人操作;b級儀器裝置外借,必須由借用人填寫「儀器裝置借用申請表」,需經過中心主任同意;c、d級儀器裝置外借,必須由借用人填寫「儀器裝置借用申請表」,在不影響各專項實驗室正常工作前提下,由儀器裝置保管人自行根據使用情況決定。

3.5儀器裝置使用操作人員應愛護儀器裝置,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使用,發生故障應立即採取保護性措施,任何個人未經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對a、 b、c三個等級的儀器裝置進行改裝和拆檢。

3.6 借用的儀器裝置應按期歸還, a,b等級儀器裝置如確因工作需要,欲延長借用期應重新填寫「儀器裝置借用申請表」,經過批准方可延期,c、d等級儀器裝置若需延長借用期, 則須由借出部門或保管人同意,借用人未經同意,預期不歸還,除追返回儀器裝置外,一年內暫停其在中心及下屬部門借用儀器裝置的資格。

4.儀器裝置損壞、遺失的處理

任何人使用或借用中心所管理的各級儀器裝置,如發生損壞、遺失等事故,按下列不同性質予以處理:

4.1損壞、遺失的性質

4.1.1責任性損壞

(1)凡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操作引起的損壞。

(2)凡未經同意擅自改裝儀器裝置,引起的損壞。

(3)凡未經同意擅自拆檢儀器裝置,引起的損壞。

4.1.2非責任性損壞

凡由於電子器件自然老化,零部件自然磨損等非人為因素引起儀器裝置的損壞。

4.1.3責任性遺失

凡由於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儀器裝置遺失。

4.1.4非責任性遺失

凡因災害性突發事件或橇竊(必須經保衛部門證實)等原因造成的裝置遺失。

4.2損壞、遺失性質的判定

儀器裝置損壞遺失的判定由中心提出,經分管院長批准,按不同性質處理。

4.3損壞、遺失的處理

4.3.1凡屬責任性損壞或遺失,使用人或借用申請人應承擔賠償的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4.3.2凡屬非責任損壞或遺失,由使用人或借用人或借用申請人,寫出詳細書面報告,由中心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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