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儀器裝置管理辦法

2021-09-30 21:27:36 字數 1457 閱讀 8613

2、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由教務處長批准;

3、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主管院長批准;

4、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院長批准;

5、10000元以上須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經教務處會同使用單位專家、教師評議後,報學院領導召集有關人員會審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自製儀器裝置(包括請外單位加工製造的)必須申報計畫,並應對其技術設計的科學性、可行性及經濟合理性進行論證,經同意批准後試製。試製結束後經技術鑑定合格予以驗收入帳。

第十條已批准的儀器裝置購置計畫由教務處負責協調,交後勤部門採購、審計處審計,貨到後行政資產處辦理入、出庫手續。

第十一條儀器裝置的統計資料,是制定計畫的重要依據,教務處要隨時掌握儀器裝置的分類、數量、金額、分布和使用情況,經常對其進行分析研究和彙總工作,以進一步加強計畫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為使儀器裝置經常處於完好可用狀態,各級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操作規程及使用和維修保養制度,並有專人負責技術安全工作,做到責任到人、堅持制度。一般儀器裝置應做到隨時保養和維修。精密儀器裝置應做到精心維護、定期檢修檢測。

各單位負責人應參與上述制度和規程的制定,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三條儀器裝置到貨後,使用單位要及時清點、檢驗、安裝和除錯,進行驗收,學院領導和教務處要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對質量不合格的儀器裝置,使用人員應在十天內寫出報告,寫清存在的問題,報相關部門,以便及時辦理「拒付」或索賠手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十四條為了確保儀器的精度和效能,應對其效能和指標進行定期檢驗、計量和標定。如儀器裝置已不符合使用要求或需要改進效能,可採用以舊換新的方法購置。

第十五條供學生使用的精密貴重儀器和裝置,一定要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精密和貴重的儀器和大型裝置要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包括儀器裝置出廠的技術資料,從購置到報廢整個壽命期間的管理、使用、維護、檢修、檢驗等記錄和文書資料,使之成為儀器裝置管理和使用的技術依據。

第十六條行政資產處應分級對儀器裝置建立總帳、分類帳,使用單位要指定專人管理儀器裝置及卡片,一物一卡,一式兩份簽章後,乙份留使用單位,乙份交行政資產處。行政資產處每年必須與使用單位全面或部分核對帳、物、卡一次,做到帳、物、卡相符,帳帳相符。

第十七條教務處實訓幹事要經常了解使用部門對儀器裝置的使用管理情況,逐步掌握儀器裝置的狀況、完好率、利用率等,以便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對長期不投入使用的儀器裝置,應進行封存並妥善保管,定期進行清潔衛生。

第十九條確因技術落後、損壞等原因不能修復使用或維修費用過高無修復價值的儀器裝置,可申請報廢。報廢儀器裝置,必須經技術鑑定和主管部門、監審部門審核,報主管院長批准後予以報廢並進行財務處理,10000元以上的儀器裝置報廢須經院長批准。

第二十條對於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裝置損壞、丟失的,按儀器裝置的原值進行折舊賠償,由學院財務統一收款。

第二十一條學院的儀器裝置任何人不能隨意帶回家中或租借他人。如須借出院外,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報請主管院長批准,並辦理借出手續後,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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