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心得五十七

2021-05-31 00:10:14 字數 815 閱讀 2472

學習心得(五十七)承兌匯票的追索權

一、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

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時不獲付款或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理解為只有第一次請求權無效時(注意首先向其主債務人即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才行使第二次請求權即追索權。

二、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變成付款人,承兌期前不付款,已經沒有了主債務人)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無處要錢,已經沒有了主債務人)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無處要錢,已經沒有了主債務人)

注意行使追索權:與出票人無關、與背書人無關,只有能夠承兌、能夠付款的人不能付款(我可以理解為前手的後手即應該直接向其要錢的單位不給錢,沒有了主債務人)才能追索。

四、追索物件

一般情況下,追索物件有嚴格的方向性,即被追索人應該是持票人的前手,除特殊情況外持票人不能向自己的後手追索。

1、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2、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五、追索程式

1、取得拒絕證明

2、通知拒絕事由

3、確定追索物件,請求償還3日,可對乙個或多個追(一人、數人、全體)

六、追索金額

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即票面金額+利息+費用

七、再追索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清償日或起訴日後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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