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階段的指導

2021-03-04 09:36:01 字數 5187 閱讀 6975

立案階段的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管理體系

戴景月已閱2337次

檢視此書介紹或購買此書

立案階段的指導

(一)接到當事人的起訴狀後,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進行耐心解釋,堅持起訴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在決定立案前告知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風險。

1.告知當事人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範圍、不要提出無根據的訴訟請求,否則,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援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2.告知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應當慎重,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3.告知當事人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以外,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超過上述期限不能提供證據,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

5.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可能不被審理。

7.對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期間超過訴訟時效的,告知原告,如果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出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8.告知當事人如委託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註明。否則,訴訟**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9.告知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10.告知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11.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鑑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後果。

12.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位址不準確,或者送達位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

13.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等證據,雖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三)告知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託**人的權利,申請迴避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權利,查閱案件庭審材料的權利,請求自費複製案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自行和解的權利,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提起反訴的權利,請求重新鑑定、調查或者勘驗的權利,認為筆錄有誤而申請補正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權利等等。提供證據時有權要求收到證據材料的審判人員出具收據。

2.當事人的訴訟義務主要包括: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權;遵守訴訟秩序,以利於訴訟順利進行;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維**律尊嚴。

(四)當事人來訪或遞交起訴書時,對不屬於本院處理範圍的,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指導: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7.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8.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9.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未經二審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經過二審的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10.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告知當事人仲裁是起訴的前置條件,應當先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11.未經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而以工傷標準要求計算賠償的,告知其先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

(五)當事人來訪或遞交起訴書時,對屬於本院處理範圍的,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訴訟指導: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告知當事人也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

2.當事人同意在答辯期間**的,也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前**審理。

3.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支付令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5.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6.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7.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8.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起訴(涉外訴的為三十日),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

9.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告知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10.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勞動者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勞動者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將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2.被申請人可以對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擔保條件的,解除財產保全。

13.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慎重,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14.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以及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15.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16.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17.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8.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9.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0.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21.庭審中允許使用民族語言、文字,但必須**前告知法庭。

(六)告知當事人特別注意處理以下問題:

1.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甚屢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2.原告未按通知要求預交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不預交訴訟費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3.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反訴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判。

4.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5.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告知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位址和****的被告,如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位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位址。

7.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自己提供的送達位址不準確、送達位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位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如是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是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七)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員工培訓與指導的階段

培訓 指導員工意味著企業帶領者要辨認每個員工個別,並且幫忙員工開啟他們的聰明之門,發掘他們的潛力,以使他們獲得最大年夜化的事蹟。這不是單單針對人力資本辦理者或外部諮詢參謀的,相反,這是一種編制,每個經理和帶領者都應當應用這類編制來幫忙他們的團隊成員獲得盡可能最好的工作事蹟。沒有經驗的指導職員以為,他...

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06 7 30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現在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一些變化,請哪位高人列出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我在網上查了很久只有一小部分。立案標準分為一般 重大和特別重大三類。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為 1 殺人案 故意殺人的。2 搶劫案 以暴力 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編輯 張智勇律師 趙紅霞辯護律師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一.保險詐騙罪的概念 保險詐騙罪 刑法第198條 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 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