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金及報銷付款管理規定

2021-05-31 11:30:44 字數 4667 閱讀 1990

1 目的

為加強各項費用管理, 規範費用的報銷付款,提高公司運營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3 定義

3.1 出差

出差是指公司員工受公司主管負責人派遣在其常駐辦公城市以外的地區履行公務的行為。出差員工可以根據本制度的規定享受相應標準的出差補助;在其常駐辦公城市市內履行公務不享受出差補助。

3.2 駐外員工

指根據業務需要,由人力資源部下發正式的駐外通知確認的駐外員工。

4 日常借款規定

4.1 備用金

公司備用金分為臨時備用金及常用備用金。員工不能同時借支臨時備用金與常用備用金。

4.1.1臨時備用金

指員工因日常公務需要而臨時從財經線預支的借款。

員工申請臨時備用金時, 需對預計每筆開支進行合理估算,根據實際需要借款,

但國內出差原則上不予借支差旅款。

4.1.2 常用備用金

指為需要經常支付相關經營費用的員工或部門提供的不需要即時清算的預支現金。員工常駐城市若有財務人員,則員工不得借支常用備用金。常用備用金借款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

4.2 借款流程

4.2.1在費用管理系統中按要求填寫借款申請。

4.2.2系統將根據預設的審批標準通知相關審批人進行包括部門審批、財務審批等流程審批。

4.2.3審批完畢後,通常情況下,財經線於下1工作日內支付所借款項。

(注:人民幣借款若提現金需於提取現金前乙個工作日通知出納準備現金。外幣現金借款需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出納。

)4.3 還款

4.3.1 臨時備用金:

於借款所用業務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核銷。財經線每月對臨時備用金進行清理,對超過乙個月不予核銷的個人借支款,無合理原因,財經線有權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並予以其他處罰措施。臨時備用金實行「前款不清,後款不借」的原則。

4.3.2 常用備用金:定期進行清理。

4.3.3 人員異動(包括離職、調動、派駐)須清還原部門或原駐地的借款才予以辦理異動手續。

5 總體報銷付款原則

5.1對於報銷申請,員工需在費用發生日(其中與出差有關的費用從出差返回日期起計)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無充分合理原因,超過費用發生之日起1個月的報銷申請,根據情節輕重,將不予報銷或不予全額報銷 (超過1個月後的款項按日扣除相應報銷金額的1%);超過兩個月的報銷款項,全額不予報銷,相關損失由個人承擔。

5.2任何支出都必須出具紙面形式的證據如發票、收據、帳單或類似的證據。在中國國內發生的任何支出必須取得稅局認可的真實、合法的發票或收據。

員工須將所有發票等單證從1開始連續編號並以醒目方式寫在相應紙質單證上。對於不符規定、附件缺失的報銷付款單據,相關金額不予報銷。虛假報銷或以公司支出謀取私利者,一經發現,將根據騰訊高壓線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5.3發票遺失時,所有損失原則上由個人承擔。若遺失對公付款發票,須按照稅局規定進行處理,從發票所屬公司重新取得;若遺失個人報銷發票,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且不得用其他***替。

此外,丟失出差的往返機票、車船票或酒店住宿賬單等客觀證據,將不予計算報銷相關出差補助。

5.4 出現假發票時,須重新取得真實發票,否則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5.5 員工需通過費用管理系統填寫費用申請,並在費用管理系統中逐筆填寫費用發生明細,明細程度以審批人在電子審批時無須審閱原始單據而能合理判定費用及金額的發生合理性為限(如每筆開支可能包括:日期、時間、地點、事由、隨同人或其他資訊等)。

此外,員工需在相關費用欄填寫對應上述5.2條所述的發票編號,以供核對。

5.6 報銷單由各部門秘書統一送至財經線,按財經線規定送單,原則上不接受單獨送單。

5.7 對公付款時如按公司規定需簽訂合同的,首次付款時需提供合同影印件。合同主體、發票提供方及收款單位必須一致。此外,所有對公支付均須通過銀行轉帳,原則上不允許員工以現金支付。

6 具體專案報銷付款規定

6.1 差旅費

6.1.1 一般原則

1)員工前往出差城市在無公司車輛搭載情況下,應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原則上應避免使用計程車作為跨城市交通工具。使用私人交通工具的,不予報銷相關支出。

2)差旅費報銷必須在費用系統上傳出差報告。

3)國外出差的費用如需轉換成別的幣種,需提供兌換收據,如不能提供兌換收據,則按財務入帳匯率(上月月末中國銀行外匯牌價中間價)計算。

4)員工國內出差時所有的機票及酒店預訂,原則上均須通過公司指定差旅管理機構訂購。特殊情況可以不通過公司指定差旅管理機構訂購,但要求在報銷申請單備註中註明合理原因。

6.1.2 交通規定

1)除各首席官、總裁、高階執行副總裁按另行的交通規定執行外,其他員工出差可選擇乘坐不高於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長途公共汽車等類似標準交通工具出差。

2)在公司指定差旅管理機構負責機票訂購時,在該機構可出具機票的城市,員工訂購機票均應通過該機構進行訂購並滿足公司訂購機票的規定(如:預訂機票時,在出發地購買出發航班,原則上須預訂該航班最低**的機票)。

在不符合公司規定訂購機票時,差旅管理機構會提請預訂人提供原因說明,並進行記錄。

因工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產生的退票及改簽,產生費用予以報銷,但要求在報銷申請單備註中註明合理原因。其他私人原因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相關支出。

3)員工在出差城市往返酒店和辦公地點及辦理公務所發生的交通費(包括公共汽車費、地鐵費和計程車費)於報銷差旅費時一同報銷,員工因私所發生的交通費不得報銷。往返酒店和辦公地點及辦理公務所發生的交通費實行實報實銷,報銷時應在費用系統詳細填寫相關專案,包括事由、往返地、金額,交通費報銷應分筆填寫明細。

6.1.3 住宿規定

1) 除執行副總裁及以上級別員工外,公司員工兩人或兩人以上出差且符合雙人住房條件(性別相同視為符合雙人住房條件)的,應雙人同住一間標房。如符合雙人住宿條件而分住兩間房的,僅按單人住宿標準予以報銷乙個人的住宿費用。雙人住宿應在報銷時備註說明。

2)員工與中層管理幹部(包括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4級以上專家)以上人員一起出差時,經相關副總裁預先批准後,低級別員工住宿最高可按同行人員最高端別員工標準執行;當低級別員工與高階別員工雙人住宿同一間房時,可直接按高階別員工雙人住宿標準入住,無需預先批准。

3)差旅費報銷時,除需******外,住宿酒店的還必須附上酒店列印的入住消費帳單。

4) 到深圳和北京出差時間超過15天的,應由部門秘書協助申請安排入住公司宿舍。

5)在公司指定差旅管理機構負責酒店預訂時,原則上員工應首先通過差旅管理機構訂購公司在當地指定的協議酒店標準間。公司行政部負責確定協議酒店。僅在當地無協議酒店或協議酒店對辦理業務極不便利時,才可訂購差旅管理公司的會員酒店。

入住公司相應級別協議酒店標準間,在特殊時期(如廣交會期間在廣州住宿時),當地酒店**整體大幅攀公升時,應考慮避開特殊時期出差,如確需在這期間出差,需提請上一級領導批准並在財務報銷時將該批准一併提交財經線,在該特殊時期的住宿**可不受下述第6)條住宿標準限制。

6)酒店住宿標準:公司依照員工級別並參照市場水平制訂酒店住宿標準並定期修訂。

其中:——普通員工住宿標準:參照三星級酒店**制訂。

——中層管理幹部(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4級以上專家)住宿標準:參照四星級酒店**制訂。

——副總裁、執行副總裁住宿標準:參照五星級酒店**制訂。

具體標準如下單位:人民幣元/晚/房

注: 出差因公產生的**費(需提供**清單)及因公上網費可予以報銷。因私消費(包括出差期間個人餐費)不予報銷。

公司實行出差補助制度,給予員工出差補助,用於支付員工出差期間的個人餐費及其他私人消費。酒店發票包含除房費外的其他支出時,需在費用管理系統中分別列明金額。

6.1.4 出差補助

1)國內出差(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正式員工按出差住宿天數以人民幣100元/ 晚(外聘員工人民幣60元/晚)支付出差補助。

2)出差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以及國外:正式員工按出差住宿天數支付出差補助,補助為75美元/晚;單次出差超過14天的,超過部分(從第15天算起)補助標準減按50美元/晚支付。外聘員工按正式員工標準減半支付。

3)單次出差同一地點時間超過30天視同派駐。前30天按出差費用報銷,自第31日起,即視同派駐,員工費用報銷及補助按駐外規定予以核算(參見第6.2條駐外相關費用),相關酒店住宿等費用不再予以報銷。

4)出差補助報銷時,需提供酒店住宿帳單、機票或登機牌等能證明出差住宿天數的憑據。

6.1.5 外聘員工出差報銷規定

1)深圳總部外聘人員費用由相應部門經理審批,秘書代為報銷。

2)分公司外聘人員費用由相關專案經理代為報銷。

6.1.6 簽證費

因公出差,簽證的費用併入差旅費全額進行報銷。

6.1.7 保險費

由於公司已經給所有正式員工購買了意外保險,報銷車船機票費時不再另行報銷保險費。

6.2 駐外相關費用

駐外補助標準如下:

6.2.1 駐外人員在抵達派駐地當月,以實際到達派駐地之日起計算,可以享受不超過兩周(14天)的出差住宿及駐地交通費報銷(不足14天按實際天數核算)。

6.2.2 駐外員工在駐外期間享受駐外補助,公司根據《駐外管理辦法》予駐外員工以人民幣1,500元/月的駐外補助,駐外補助每月隨當月工資一同發放。

6.2.3 駐外首月如抵達派駐地的日期在15日(含15日)以前的,領取當月全額駐外補助;15日後抵達派駐地的,領取當月駐外補助的一半(首月無論領取當月全額駐外補助或駐外補助一半的情況,均不再享受出差補助,即出差補助不與駐外補助同時享受)。

6.2.4 駐外結束日超過當月15日(含15日)的,領取當月全額駐外補助;駐外期結束日在當月15日以內的,領取當月駐外補助的一半。

6.2.5 由於駐外人員已享受駐外補助,因此只能享受抵達當月不超過兩周(14天)的出差住宿與交通費報銷,而不再同時享受出差補助。

備用金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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