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金管理辦法

2021-09-30 10:41:00 字數 1092 閱讀 6568

二、 業務款借支時,借支人須提供相關的合同、協議、通知書、閱批件等有效檔案,並準確填列付款單位全稱、開戶銀行、帳號,否則財務部門有權不予辦理,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借支人負責。

三、 備用金借支審批手續應完備。由經辦人向財務部門領取並填寫借款單,由公司本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財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

第九條鑑於公司業務需要,相關人員給予定額備用金,定額備用金可以長期保留餘額,但超過部分仍需按以上規定處理。定額備用金額度的確定由各部門負責人按實際工作崗位需要提出並交分管領導與總經理簽字確認。定額備用金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定期調整。

(單位定額備用金申請表見附註)。

第一十條原則上誰借支誰報銷。借支人因故不能親自報賬,而委託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應在報銷憑證上註明「衝(借支人)賬,金額***(大寫)」字樣。財務人員根據報銷憑證書面說明記賬,不以代辦人、借支人口頭說明作為依據。

第一十一條除定額備用金外,借支人應按時歸還所借備用金。個人備用金均要在乙個月內結清,如有特殊情況乙個月內無法結清的,必須提前到財務審計部說明,並辦理相應的順延手續(具體見第四章第十四條)。借支人辦理報銷手續時,財務部應從借支人的相應備用金賬戶中進行沖銷,備用金賬戶沖平後的差額可支取現金。

對於已沖銷備用金的金額,出納應開具相應金額的收款收據,借支人應妥善儲存,以備查詢。

第十二條公司員工調離、辭退或辭職時,必須到財務部門辦理備用金清理手續。凡未辦理備用金清理手續的員工,公司人力資源部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三條財務部門於每月月底檢查備用金餘額情況。借款人應在借款到期之前主動到財務部辦理個人備用金結清或順延手續,若逾期不辦理,將以當事人的次月發放薪酬沖抵個人備用金,不足以抵扣的,則在以後數月中繼續抵扣,直到結清備用金全款為止。

第十四條借支人超過預計還款時間尚未結清備用金賬戶,但有合理理由說明原因的,

應由借支人填寫備用金延遲歸還申請表,說明不能按時歸還的原因,並註明延展期限,報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備用金延遲歸還申請表見附件)。

第十五條備用金借款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做他用。**丟失,由借支人承擔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以上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若本規定與原有關規定不一致,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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