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金管理規定

2021-03-04 09:35:24 字數 701 閱讀 6271

一、備用金的使用範圍。備用金僅限用於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業務活動。

二、備用金審批程式及限額。

(1)短時短途(3天內往返)每次可預借差旅費2000元,長途(5天內往返)每次可預借旅費5000元以下,由借款人提交郵件申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郵件同時抄送到財務),借款人到財務部填寫《借款單》辦理借款手續。

預借差旅費超過5000元須報總經理審批。

借款手續辦完後乙個工作日內辦理備用金借支。

(2)預借招待費500元/次以下,由借款人提交郵件申請並向部門負責人報批(郵件同時抄送到財務),到財務部填寫《借款單》辦理借款手續。

預借招待費超過500元/次以上的需報總經理審批。

(3)業務活動備用金應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提前報部門負責人審批。

三、備用金使用及償還規定。

(1)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其款項,不得挪作他用。

(2)備用金償還期限規定為:差旅費在出差返回後5日內;業務招待費在招待活動結束後3日內;業務活動備用金在業務活動結束後3日內。

(3)借款人有備用金尚未還清的,一律不准再借。

(4)借款人必須按財務部規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備用金(借款),對逾期未還款或逾期未報賬沖抵借款者,財務部將及時催告當事人並報其主管副總裁。借款人超過1個月不歸還,財務部將直接從其當月稅後工資中抵扣借款。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財務部。

創鰲北斗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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