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金管理制度

2021-03-04 08:25:42 字數 2591 閱讀 2519

人力行政中心

****年**月

一、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部門備用金的管理,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資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專人專賬管理,不得挪用和**,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 範圍

是各部門人員用作日常辦公用品開支、專案管理及實施、差旅費、搬運、貨運、臨時網費及日常性費用之類的借用款項。

三、 職責

1、 由財務中心門負責備用金的審核、發放和收回;

2、 由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備用金發放的初審及協助備用金的收回;

3、 由總經理負責備用金的審批。

四、 備用金分類

為保證日常臨零支付而單獨儲備的現金。備用金分定額備用金、臨時備用金、出納備用金三種:

1、 定額備用金是指因支出頻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轉的現金,具有時間長、比較固定的特點;

2、 臨時備用金是指因公司業務需要而暫時借支的現金, 具有一次性、時間較短的特點;

3、 出納備用金是指因結算需要而準備的庫存現金,具有金額較大、流轉快的特點,一般不超過規定限額。

五、 管理要求:

1、 備用金帳戶由專人負責,實行專帳管理。各部門需將備用金帳戶管理人員的情況報財務中心備案;

2、 備用金管理員及時做好備用金帳戶的收支記錄,備用金帳戶按季度結清,備用金管理員應於每季度10號前將收支情況以電子報表形式報公司財務中心;

3、 公司財務中心有權對各部門的備用金帳戶進行不定期清查,備用金的支出要嚴格遵守公司的制度,不得出現白條抵帳,未經同意任何人無權轉借備用金;

4、 定額備用金每年為一次周轉期,即年底收回備用金,備用金歸還後如需要繼續借用,其借款審批手續需重新辦理。

六、 備用金的使用程式:

1、 定額備用金和臨時備用金的使用:

1) 借款部門填寫《備用金申請表》——部門經理簽字——中心負責人簽字——財務中心核簽備用金額度——總經理審批——會計記帳——出納審核付款;

2) 各部門內部使用備用金,備用金專管員應查閱「備用金」台賬,查明報銷人員原借款金額,對報銷的超支款項應及時付現退還本人,對報銷後低於備用金金額款項的,應讓其退回餘額以結清原借款單所借賬款;

3) 備用金專管員必須妥善儲存支付備用金的收據、發票以及各種報銷憑證,並裝置用金登記簿,記錄各種零星支出,每季度10號前備用金專管員彙總清理備用金帳戶,並將備用金帳戶的收支情況報財務中心備查;

4) 借用備用金的人員應及時衝賬,對無故拖延者,備用金專管員發出催辦通知後還不辦理者,備用金專管員可通知財務中心將從下月起直接從借款人工資中抵扣。

5) 定額備用金配備表:

2、 出納備用金的使用:

1) 出納填寫《備用金申請表》——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核——執行董事審批,填寫基本戶銀行支票(或網上銀行轉帳提現)——會計根據相關票據記帳。

2) 出納備用金必須注意安全第一原則,有專用保險櫃存放現金,並且存放地點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則。

3) 保險櫃隔夜存放現金額不得超過控制金額,特殊情況下的大額存放,必須及時向財務經理報告,以便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 出納備用金必須日清月結,每天核對帳實資料。

5) 出納備用金的直接責任人為當事現金出納員,財務中心經理負管理責任。

3、 因人員調動或離職等原因造成定額備用金責任人更換的,必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方法採用借還兩條線,即原責任人辦理還款,新責任人辦理借款。

4、 備用金的申請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由部門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審核,財務中心核准,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能劃入指定帳戶或領取現金;

5、 上年度備用金帳戶沒有結清的,不能申請下年度的備用金。

七、 其他相關規定:

1、 從事工作未滿一年其出差借款不作為備用金,僅作為暫借款,在結算時由財務中心負責收回;

2、 備用金借款的員工一旦離開公司或調離崗位,應在離開或調離之前還清備用金。部門負責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財務中心清帳,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相關部門負責。若無法歸還且造成經濟損失的,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使用備用金人員應及時辦理結算手續,公司將不定期地對備用金私用現象進行檢查,促使備用金處於正常狀態。

八、 懲罰

1、 出納在審批手續不全情況下借支備用金的,按借支金額10%處罰,情節嚴重者直接除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2、 到期臨時備用金借款未及時收回的,也無法提供其他特批書面報告的,每發現一筆,對出納扣罰100元;

3、 對於超過周轉期還不能足額歸還備用金的,財務中心有權在工資中扣除,並對未歸還部分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計息日期從借款之日起計算;因長期出差在外無法回借款地歸還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續借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中心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免於罰息,提交財務中心備案;

4、 財務中心負責人負責對備用金定期盤點(乙個月不少於一次),對因未及時盤點而出現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備用金盤點損失,一律由責任人賠償;

5、 若借款人拒不歸還(超過歸還時間乙個星期),由出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告知人力行政中心相關人員在工資獎金中扣收借款額和逾期利息。如人力行政中心未作扣款處理,每次處罰100元,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6、 財務中心對借款人的借款信用進行評定,對於逾期還款或拒不還款等人員,嚴格控制以後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資格;

九、 附則

1.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修訂權歸人力行政中心。

2. 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10月0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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