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筋混凝土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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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2007-10-16 13:37:51| 分類: 規範 | 標籤: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04-83

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築工程局

批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准

報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計畫委員會備案

實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

關於批准頒發《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通知

(83)城科字第872號

我部組織進行了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10-65)的重新修訂工作。修訂稿業經會審通過,現批准頒發,並報國家計委備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編號為gbj2

04-83。

這本規範的具體修訂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編,會同冶金部,鐵道部,上海、黑龍江、安徽、山東、四川、甘肅省、市建工局和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等所屬設計、施工、科研單位以及同濟大學、南京工學院、華南工學院、北京建築工程學院進行的。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釋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

修訂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原國家建委(79)建發施字第168號和原國家建築工程總局(80)建工科字第385號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築工程局主編,並會同冶金工業部、鐵道部和上海、安徽、山東、四川、甘肅、黑龍江省、市建築工程局以及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南京工學院、化南工學院、化京建築工程學院組成修訂組,對《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10-65(修訂本)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開始,於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結束。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比較廣泛地進行了調查研究,並做了必要的試驗工作,先後寫出了「初稿」、「徵求意見稿」和「送審稿」,向全國各有關方面徵求了意見。於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漢召開了審定會。

一九八三年八月在沉陽召開了報批稿座談會,並於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報批准。

本規範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條和九個附錄。主要修訂的內容有:刪去了原規範中特種混凝土一章和溼輾礦渣混凝土、塊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內容;修訂和增加了鋼模板和鋼、木模板的設計規定以及幫浦送混凝土、按數理統計方法檢驗混凝土技師預應力混凝土錨具的檢驗、冬期施工的臨界強度等內容。

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並將需要修改補充的意見及時寄給我們,以便改正。

北京市建築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的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特種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鋼筋混凝土工程。

第1.0.2條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質量標準和試驗方法,凡本規範有規定者,應按照執行;無規定者,應按有關現行的國家標準、部標準執行。

第1.0.3條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應在前一分部或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

第1.0.4條抗震設防地區的鋼筋混凝土工程,除應按本規範執行處,尚應符合《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計規範》(tj11-78)的有關規定。

第1.0.5條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時的安全技術、勞動保護、防火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選用鋼材、木材,也可採用新型材料。

鋼材應符合《普通碳素鋼鋼號和一般技術條件》(gb700-79)中的3號鋼標準。

本材應符合《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6-83)中的承重結構選擇標準,其樹種可按各地區實際情況選用,材質不宜低於ⅲ等材。

第2.1.2條模板及其支架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證工程結構和構件各部分形狀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確;

二、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澆築混凝土的重量和側壓力,以及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荷載;

三、構造簡單,裝拆方便,並便於鋼筋的綁紮與安裝和混凝土的澆築及養護等工藝要求;

四、模板接縫應嚴密,不得漏漿。

第2.1.3條組合鋼模板、大模板、滑公升模板等的設計、製作和施工尚應符合有關專業標準。

第2.1.4條模板與混凝土的接觸面應塗隔離劑。妨礙裝飾工程施工的隔離劑不宜採用。

第2.1.5條模板及支架應妥善保管維修,鋼模板及鋼支架應防止鏽蝕。

第二節模板的設計

第2.2.1條模板及其支架均應根據工程結構形式、施工裝置和材料**等條件進行設計。

第2.2.2條鋼模板及其支架的設計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範》(tj17-74)的規定,鋼材的容許應力值可提高25%;採用彎曲薄壁型鋼應符合《彎曲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範》(tj18-75)的規定,鋼材容許應力值不予提高。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設計應符合《木結構設計規範》(gbj5-73)的規定,當木材含水率小於25%時,容許應力值可提高15%。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應符合相應的有關規定。

第2.2.3條計算模板及其支架時,應考慮下列和載,並按表2.2.3進行荷載組合。

計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載組合表2.2.3

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澆築混凝土重量;

三、鋼筋重量;

四、施工人員及施工裝置的重量;

五、振搗混凝土時產生的荷載;

六、新澆築混凝土對模板側面的壓力;

七、傾倒混凝土時產生的荷載。

荷載計算見附錄一。

第2.2.4條驗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剛度時,其變形值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一、結構表面外露的模板,為模板構件跨度的1/400;

二、結構表面隱蔽的模板,為模板構件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壓縮變形值或彈性撓度,為相應的結構自由跨度的1/1000。

第2.2.5條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須用撐拉桿件固定,確保其穩定。

第2.2.6條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風荷載作用下傾倒,應從構造上採取有效措施。

當驗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風荷載作用下的抗傾倒穩定性時,風荷載按《工業與民用建築結構荷載規範》(tj9-74)的規定採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傾倒係數不應小於1.15。

第三節模板的安裝

第2.3.1條大型豎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應有足夠的支承面積。如安裝在基土上,基土必須堅實並有排水措施。對溼陷性黃土,必須有防水措施;對凍脹性土,必須有防凍融措施。

第2.3.2條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裝過程中,必須設定足夠的臨時固定設施,以防傾覆。

第2.3.3條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梁,跨度等於及大於4公尺時,模板應起拱,如設計無要求時,起拱高度宜為全跨長度的1/1000~3/1000。

第2.3.4條整體式多層房屋和構築物,應採用分段分層支模的方法,安裝上層模板及其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下層樓板應達到足夠的強度或具有足夠的支架支撐;

二、如採用懸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時,其支撐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三、上層支架的立柱應對準下層支架的立柱,並鋪設墊板。

第2.3.5條當層間高度大於5公尺時,宜選用桁架支模或多層支架支模方法。

採用多層支架支模時,支架的模墊板應平整,支柱應垂直,上下層支柱應在同一豎向中心線上。

第2.3.6條採用分節脫模時,底模的支點應按模板設計設定,各節模板應在同一平面上,各支點高低差不得超過3公釐。

第2.3.7條承重焊接鋼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模板必須固定在承重焊接鋼筋骨架的結點上;

二、安裝鋼筋模板組合體時,吊索應按模板設計的吊點位置綁紮。

第2.3.8條固定在模板上的預埋件和預留孔洞均不得遺漏,安裝必須牢固,位置準確,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3%8的規定。

預埋件和預留孔洞的允許偏差表2.3.6

第2.3.9條整體式結構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3.9的規定。

整體式結構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表2.3.9

第2.3.10條預製構件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3.10的規定。

預製構件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表2.3.10

注:l為構件長度(公釐)。

第四節模板的拆除

第2.4.1條整體式結構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承重模板,應在混凝土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及稜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損壞時,方可拆除;

整體式結構拆模時所需混凝土強度表2.4.1

注:如需預先估計拆模時間,可參見附錄三。

二、承重模板,應在與結構同條件養護的試塊達到表2.4.1的規定強度,方可拆除。

第2.4.2條預製構件模板的拆除,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側面模板,應在混凝土強度能保證構件不變形,稜角完整時,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預留孔洞的內模,應在混凝土強度難保證構件和孔洞表面不發生坍陷和裂縫時,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構件跨度等於和小於4公尺時,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的50%;構件跨度大於4公尺時,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的70%,方可拆除。

第2.4.3條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或構件模板的拆除,除應符合第2.

4.1條或第2.4.

2條的規定外,不承重模板應在預應力張拉前拆除;承重模板應在結構或構件建立預應力後拆除。

第2.4.4條在拆除模板過程中,如發現混凝土有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時,應暫停拆除。經過處理後,方可繼續拆除。

第2.4.5條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結構,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後,才允許承受全部計算荷載。當承受施工荷載大於計算荷載時,必須經過核算,加設臨時支撐。

第三章鋼筋工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所用的熱軋鋼筋、熱處理鋼筋、碳素鋼絲、刻痕鋼絲和鋼絞線的質量,應分別符合國家標準(gb1499-79)和冶金工業部標準(yb2005-78、yb255-64、yb256-64、yb286-64)的規定。

第3.1.2條鋼筋應有出廠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單,每擁(盤)鋼筋均應有標牌。

進場時應按爐罐(批)號及直徑(d0)分批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查對標牌、外觀檢查,並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樣作機械效能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鋼筋在加工過程中發現脆斷、焊接效能不良或機械效能顯著不正常等現象時,應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他專項的檢驗。

第3.1.3條鋼筋在運輸和儲存時,必須保留標牌,並按批分別堆放整齊,避免鏽蝕和汙染。

第3.1.4條鋼筋的級別、鋼號和直徑應按設計要求採用。需要代換時,應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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