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社群矯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2021-03-04 08:22:41 字數 1886 閱讀 2844

社群矯正做為一種新生事物,在我國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而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它在社群矯正中應該具有什麼樣的地位,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呢?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從了解社群矯正入手。

一、 社群矯正含義、主體、物件及目的

(一)社群矯正的定義

社群矯正是乙個外來詞,又叫作「社群矯治」,英文叫法為***munity correction,它是一種將罪犯放置於社會並利用社群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群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刑罰執行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開展社群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 社群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社群矯正的主體

根據兩高兩部的《通知》可以看出,社群矯正的主體是以專門國家機關為主,以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及社會志願者為輔的乙個執行體系,而不是乙個單獨的機構。

(三)社群矯正的物件

社群矯正的適用物件,主要是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群矯正中出現的確實不適合在社群服刑或改造的罪犯,當然還是要依法採取監禁矯正等方式。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社群矯正的適用範圍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2、被宣告緩刑的;3、被裁定假釋的;4、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5、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四)社群矯正的目的

社群矯正的目的:通過社群矯正組織進行的社會化的教育改造活動,使罪犯適應並順利回歸社會,從而達到預防他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的目的。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到:社群矯正從本質上講仍然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與我國現行的監獄改造活動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監督的範圍包括偵查監督、訴訟監督、執行監督等。

所以社群矯正作為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應當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同時《通知》指出:「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法律監督,完善刑罰執行監督程式,保證社群矯正工作依法、公正地執行。

」可見,檢察機關在社群矯正活動中充當權力監督者的角色,擔負監督刑罰執行的職能。這意味著,檢察機關行使權力的物件不是監外服刑犯,而是管理、監督、矯正監外犯的機關。誰對監外犯行使矯正職權,檢察機關就有權監督其權力的行使是否合法與公正。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社群矯正活動中,檢察機關是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的,是活動的監督機關。

二、檢察機關在社群活動中的作用

既然檢察機關是以社群矯正活動監督者身份出現在矯正活動中的,那麼檢察機關在社群矯正活動中應該發揮哪些作用呢?我認為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能及社群矯正的刑罰執行行為的本質,檢察機關應在社群矯正過程中發揮如下作用:

(一)、對社群矯正過程中的職務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一直行使著對職務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職能,可見國家把這種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是作為法律監督的一種形式來看待的,同時社群矯正的主體之一是國家機關,所以在社群矯正過程中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應該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它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挪用社群矯正經費的犯罪進行偵查;二是對侵犯社群矯正人員的人身、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三是對收受被矯正人員的賄賂幫助被矯正人員逃避矯正活動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偵查。

(二)、對在矯正活動中發生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而未立案的情況進行監督。這裡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非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矯正活動中的犯罪行為應該立案偵查而未立案的情況。

二是對被矯正人員重新犯罪應立案而立案的情況。

(三)對被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的進行批捕和起訴。

(四)對矯正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包括監督法律文書的送達情況、矯正管理情況、考核決定和獎懲建議、增減考驗期的情況。

(五)依法維護被矯正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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