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商事法精華筆記總結第十一章

2021-03-04 08:19:42 字數 923 閱讀 5256

一、營業的概念

營業與商人和商行為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商法上的營業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乙個方面的內容與主觀意義上的營業有關,包括營業能力、營業所等內容。第二個方面的內容與客觀意義上的營業有關,包括營業轉讓、營業租賃及委託經營等內容。

二、營業活動

(一)營業組織

營業自由是指商事主體自由從事營利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營業自由包括開業自由、停業自由及交易自由。法律對營業規定有種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對於營業活動本身的限制。第二,營業方式的限制。

(二)營業所

營業所是營業活動的中心場所,同時也是商事主體領導營業活動,指揮營業活動的中心。

三、營業組

(一)營業組織

營業組織,又稱客觀意義上的營業,即營業財產,即供進行營業活動之用的有組織的一切財產以及在營業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價值的事實關係的總體。

營業所可以分為主營業所和分營業所。

(二)營業轉讓

1、營業轉讓的概念和意義

營業轉讓是指將客觀意義上的營業保持其整體性,從乙個主體轉到另乙個主體

2、營業轉讓與企業合併

3、營業轉讓的法律效力

營業轉讓的法律效力包括對當事人的效力和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又可分為營業上的債權人和營業上的債務人。

(三)營業租賃、委託經營

1、營業租賃營業租賃是指商事主體把其營業的全部或者一部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經營並承擔營業後果,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

2、委託經營委託經營又稱委任經營,是指委託人把自己的營業財產委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營業的後果由委託人或受託人承受的合同。

(四)營業擔保

營業擔保是指在作為乙個有機整體的營業財產上設立擔保的行為。此種擔保較一般擔保為特殊,其顯著特點在於將營業財產作為乙個整體而設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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