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出境交換學習管理規定及附表

2021-03-04 08:00:02 字數 3272 閱讀 7478

電子科技大學國際合作教育與出國(境)交流本科學生

學籍(學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國際競爭能力的開放型、複合型人才,進一步規範我校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專案的教學管理,確保我校海外校際合作學生交流工作規範、健康、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專案」是指由電子科技大學與國外大學共同簽訂的各類教育協議所規定的聯合教育與交流專案。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出國(境)交流學生」是指由我校選派到國(境)外參加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專案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選拔、推薦程式

第四條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依據學校與國外大學的協議要求,按時公布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專案的相關資訊。

第五條選拔推薦程式

1、符合國際合作與交流專案要求的學生,可自願申請參加國際合作與交流專案。

2、經學生所在學院推薦,教務處審核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遵照相關協議要求,按選拔、推薦條件進行審核批准。

3、人選確定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將名單送相關部門及學院備案。

第六條 「成電英才計畫」實驗班的學生,其參加國際合作與交流專案的申請、選拔推薦工作由「成電英才計畫」指導委員會負責,確定人選後將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辦理出國(境)留學的程式

第七條學生被選派學生在出國(境)學習前應與學校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學生出國(境)學習申請獲准後,申請人自行辦理出國(境)留學簽證手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將給與必要的協助。

第四章辦理出國(境)留學手續滯留期間學籍(學分)管理

第九條出國留學學生,因出國(境)手續尚未辦理完畢而滯留期間,必須隨原班繼續學習。

第十條學生在赴國(境)外學習前,應在詳細了解國(境)外大學有關專業的教學計畫的基礎上結合本專業的培養計畫制定個人在國(境)外大學的修讀計畫。國(境)外修讀計畫中,在國(境)外大學所修的學分(或學時)總量原則上應和學生在電子科技大學相應學期按培養計畫應修讀學分(或學時)總量相當,所修課程原則上應與其在電子科技大學專業修讀課程內容相近。

第十一條學生本人向學院提交修讀計畫,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及學院教務科備案,作為畢業審核的依據。

第五章出國(境)留學期間學籍(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學生在出國(境)留學之前校內修讀的不及格課程,可以在國(境)外大學選修相關課程,以充抵國內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所修課程由國(境)外大學提供課程及學分證明,電子科技大學承認其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關於轉學其它專業。出國(境)留學學生原則上應學習本人申請參加專案時批准的國(境)外專業。確有特殊原因需轉學其它專業者,應在辦理出國(境)手續前,向教務處提出轉學其它專業的申請,經同意後,學生方能轉入國(境)外大學的其它專業學習,回國(境)後按新專業繼續學習,並按新專業審核、發放畢業文憑。

第十四條畢業設計(**)要求

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專案的出國(境)留學學生,如第8學期在國外學習,學生可選擇下列方式進行畢業設計(**):

1、選擇參加國(境)外大學畢業設計(**),在國(境)外大學教師指導下進行。學生完成畢業設計(**)後,需向學校提交其畢業設計(**)原件、教師評語、指導教師簽名、成績以及校方簽章等材料。經審查符合我校畢業設計(**)要求者,學校認可其畢業設計(**)。

2、選擇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學院申請參加國內畢業設計(**),學院將其編入畢業設計(**)小組,安排畢業設計(**)指導教師。學生應與指導設計教師保持聯絡,按指導教師要求提交設計、**成果,並通過網路**等方式進行**答辯(也可向學院申請延期答辯)。

第十五條學生在國(境)外大學就讀期間每學期必須按時向其原所在學院寄送成績單,報告學習狀況,以便學院及時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如學生未及時向學院呈交成績單,導致學院對該學生做出學籍異動處理(包括不能按時畢業等),學生須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出國(境)留學學生在國(境)外大學所取得的各類學分均需認定。未經學校審批,自行到國(境)外大學學習者,其學分不予認定。

第六章出國(境)留學期滿返校後學籍(學分)管理

第十七條按協議要求回國的學生應按時返校,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二周不返校者,將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出國(境)學習學生返校後,需在二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國(境)外學習情況認定申請,提交學生成績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以及國(境)外大學的成績單和課程簡介(原始材料和影印件各乙份),由所在學院審核認定,報學校教務處審核備案。

1、申請學分認定必須有國(境)外大學出具正式成績單和課程簡介、修讀學時等,應包含課程名稱、類別、學分和成績等資訊。

2、國(境)外大學的課程成績,由等級分換算為我校百分制成績的標準為:a=90分(a+、a-均視為90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由等級分換算為我校等級制成績的標準為:

a=優(a+、a-均視為優,以下同),b=良,c=中,d=及格。

3、出國(境)留學學生的學分認定以學生出國(境)前申報獲准的修讀計畫為依據及交換學校出具的成績單為依據。

第十九條經認定,國(境)外學習實際情況與出國(境)前提交的個人修讀計畫不符合或未達到修讀計畫學分要求者,須繼續完成該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其它未修讀課程的學習和其它教學環節的學習與實踐,並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和學籍管理。

第二十條有出國(境)交流學習經歷的學生在參與推薦免試研究生時根據《關於印發《電子科技大學海外校際合作學生交流管理暫行辦法》(校外通知【2005】16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生完成學業,達到電子科技大學生畢業條件者,可獲得電子科技大學畢業證書,符合電子科技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電子科技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出國(境)留學學生的成績單包括我校成績單和國(境)外大學成績單兩部分,學校檔案館和學生個人檔案各存乙份。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及事宜,按照《電子科技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教務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開始試行。

附表:1.電子科技大學海外合作專案出國(境)留學申請表

2. 電子科技大學交換學生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表(一)

3.電子科技大學交換學生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表(二)

電子科技大學海外合作專案出國(境)留學申請表

申請人簽字填表時間:

電子科技大學交換學生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表(一)

專業必修課或專業選修課)

注: 該**經院/系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批准後,由學生持該表並附境外大學成績單影印件到學校教務處教學管理科辦理學分轉換手續。

電子科技大學交換學生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表(二)

公共選修課)

注: 該錶由學生填寫完畢後並附境外大學成績單影印件一起送報學校教務處教學管理科辦理學分轉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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