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進修學習管理規定

2021-03-04 09:28:20 字數 2591 閱讀 1186

為進一步規範我院專業技術人員外出進修學習管理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業務素質和醫院整體醫療服務水平,完善人才梯隊建設,合理、有序的安排我院專業技術人員人員外出進修學習,促進醫院良性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擬選送外出進修學習者必備條件

(一)政治覺悟高,思想素質過硬。熱愛醫院和本專業,思想進步,業務素質較高,能安心本專業的學習和工作,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配合科室及醫院的工作,且具備一定的培養潛質。

(二)必須具備執業資質

1、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質或相應的資格證書;

2、進修者必須具備在我院執業資質,新聘專業技術人員在試用期或執照未變更到本院時不得進修。

(三)具有相關專業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

(四)未晉公升中級職稱的醫務人員,原則上不派出進修學習。但因科室或醫院業務發展需要必須進修學習的人員,經科室討論同意,科主任書面材料推薦,經醫務科審核報醫院院長辦公會討論批准後可提前安排進修學習。

(五)近三年內未發生醫療事故或上年度未發生院內專家認為有明顯過錯的醫療糾紛者。

二、辦理外出進修程式

(一)常規程式:個人申請→科室同意→醫務科審核→院長辦公會(分管院長)批准。

(二)長期進修(3個月以上):次年外出進修計畫由各科室於本年度11月份之前提出,申請進修人員必須在本年度填寫《外出進修學習人員申請表》(附件1),經科室討論同意科主任簽字後報醫務科,年底由醫務科統一上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院長辦公會議批准後,按進修醫院要求時間提前一周辦理外出進修學習相關手續。經醫務科審核,報請分管院長、院長批准,並簽定《醫務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附件2)後實施。

(三)短期(一般為1至3個月)進修學習或培訓先由本人申請或憑會議通知,科主任簽字同意並安排好科室工作,經醫務科科長審核簽字,分管院長、院長批准後可外出學習。

(四)專題進修(通過有計畫、有目標的短期學習掌握專業技術,有利於新技術、新專案的開展)進修時間為1-3個月,進修人員在遞交進修申請書時要寫清擬開展的新技術專案和重點學習內容以及技術專案可行性分析報告,進修歸來,一年內開展相應工作。

(五)當年進修計畫因故未實施者,第二年如需進修者必須重新申報。

(六)進修單位的確定原則上由醫務科統一聯絡安排。經同意後也可由科室或個人聯絡,但必須優先考慮本省內距離近、收費低、有專業特色的單位。

三、相關規定

(一)要求進修人員擬進修醫院應為國內或省內有一定知名度的**醫院及專科醫院,或者是所進修學科水平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

(二)原則上不允許跨專業、跨學科進修,確因醫院或科室工作需要等原因,須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進修人員必須按計畫完成學習任務,按時返回單位上班。不得隨意更改進修專業、不得隨意提前終止或延期進修,如確因醫院或科室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專業或提前終止、延期進修者,須經科室主任、醫務科、院領導逐級批准。

(四)經醫院批准的長、短期進修學習人員外出前,須到醫務科簽定協議,並到人事科辦理外出學習相關手續。進修學習期間費用及工資福利待遇,按醫院人事科、財務科相關規定執行。

(五)進修學習期間,因違反進修醫院的規章制度或醫療行為過失被進修醫院退回醫院者,進修費用由進修者全額承擔,5年內不得提出各種形式的進修、上學和參加學術會議的申請。

(六)未履行相關審批程式,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

四、進修學習後管理規定

(一)進修學習結束返院後,應及時到醫務科、人事科報到,辦理銷假相關手續,並將新的資訊和學習內容以書面形式報醫務科,提出改進工作的計畫和措施,醫務科可據情安排院內講座。

(二)進修返院後一周內將結業證書、鑑定表影印件及書面進修總結或學術成果報告交醫務科存檔,否則不予報銷進修學習費用,並取消下次外出進修學習機會。

(三)進修者進修回院後在臨床工作中應積極開展並推行新技術、新業務。醫院將對進修回院後1到2年內開展新技術、新業務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重獎。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來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甲方:淄博康明眼科醫院

乙方:甲、乙兩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資助乙方外出進修事宜達成如下外出進修協議:

第一條甲方根據衛生技術人員培養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並資助乙方赴進修專業,時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第二條甲方根據《外出進修學習管理規定》,進修期間提供給乙方在外相應的工資及生活補助。

第三條外出進修期間乙方保證按照醫院相關規定完成進修計畫,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責任,並根據相關規定外出費用自理。

第四條乙方保證按第一條的規定完成進修並按期回醫院服務。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終止或延長進修期限,不得改變進修專業。

第五條乙方在外進修期間,應與甲方管理部門(醫務科)及乙方所在科室保持聯絡,自覺服從所在進修單位的管理,不得從事有損醫院利益的活動,遵守所在地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六條乙方進修期滿回醫院後為甲方服務的期限為五年-十年。

第七條乙方完成進修計畫後不回甲方工作或回甲方工作時間未滿規定服務年限自行調離甲方的,必須向甲方支付賠償費或違約金:

1、支付服務期違約金:

(規定服務年限-進修後工作年限)×(學習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進修費、食宿費、車旅費,工資、各種保險等)元

第八條乙方進修期滿後,應及時向甲方醫務科、人事科報到,並在一周內向甲方(醫務科)提交結業證書、鑑定表影印件及書面進修總結或學術成果報告等材料存檔。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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