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缺陷及故障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5:33 字數 5022 閱讀 1406

制度名稱: 裝置缺陷及故障管理制度制度編號: shgq0-03-sd-030-050301 主管處室: 裝置動力處

會簽處室: 安全環保監督處生產排程處工程處企業管理處

編制人徐達楊明君

審核人孫大綺

煉油事業部王思珏化工事業部

周建明熱電事業部王智勇聚氨酯事業部顧衛東事業部會簽人

精細化工事業部

浥萬塵審定人馬伯文總法律顧問羅新富簽發人

江正洪張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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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裝置安全、高效的執行,建立高效的裝置消缺執行機制,及時消除裝置缺陷,以及探索裝置故障發生規律,準確掌握裝置執行的動態資訊,為逐步走向裝置的預知維修積累經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裝置缺陷和故障的定義

(一)裝置缺陷:執行裝置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其零部件損傷或超過質量指標範圍,引起裝置效能下降的,稱為裝置缺陷。裝置缺陷按其性質可分為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

1. 一般缺陷是指:不影響產品質量、不危及安全生產,能及時消除或裝置仍可正常執行而不需採取特殊監護措施的裝置缺陷。

2. 重大缺陷是指:影響產品質量、危及安全生產,但因生產需要而必須帶病執行,有可能引發裝置事故,必須採取特殊監護措施的裝置缺陷。

(二)裝置故障:因各種原因造成裝置、零部件喪失規定效能或為消除缺陷而造成的停機。

第三條裝置故障統計範圍

(一)一般故障:不影響裝置正常安全生產的裝置故障。

(二)報公司故障:

1. 造成生產裝置減量生產或引起裝置停工的故障。

2. 關鍵生產裝置的故障(關鍵生產裝置範圍由公司生產排程處制訂)。

3. 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切斷進料,但能在2小時內恢復**的動力裝置系統故障。

4. 熱電事業部一台發電機組或一台鍋爐因缺陷造成停機組或熄火,凡關閉主汽門的裝置故障。

(三)公司考核故障:

1. 在執行中因故障停機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切斷進料,影響裝置停工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

2. 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切斷進料,在2小時內不能恢復**的動力裝置系統故障。

3. 熱電事業部一台發電機組或一台鍋爐因缺陷造成停機組或熄火,凡關閉主汽門檢修時間大於24小時的裝置故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裝置動力處職責

(一)負責公司級裝置故障的統計和分析。

(二)負責組織公司考核故障調查和重大缺陷調查分析。

(三)對事業部缺陷和故障管理進行檢查考核。

第五條裝置動力部職責

(一)負責對事業部裝置缺陷和故障的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

(二)負責建立事業部裝置故障處理應急網路。

(三)組織重大裝置缺陷的消缺工作,組織做好消缺方案、事故預案和落實措施。

(四)對生產車間(作業區)、檢維修單位的缺陷和故障管理進行檢查考核。

第六條生產執行部管理職責

當裝置缺陷和故障直接危及安全生產或造成裝置停工時,負責啟動裝置故障處理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車間(作業區)管理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裝置缺陷和故障應急預案。

(二)重大裝置缺陷和故障發生後,按預案和故障處理要求,積極組織缺陷和故障處理。

(三)及時上報裝置缺陷和故障情況以及初步分析報告。

(四)建立和完善裝置缺陷及故障檔案。

第八條檢維修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根據消缺方案和故障處理方案,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消缺和處理。

第三章缺陷及故障檢查及報告

第九條操作人員應根據巡迴檢查規定,認真巡檢所管轄裝置的狀況,加強執行分析,及時發現缺陷和故障。

第十條發現裝置缺陷和故障後,操作人員應及時登記在裝置缺陷記錄簿上,並逐級匯報班長、管理人員和車間領導,對重大裝置缺陷和公司級故障還應向生產執行部匯報。

第十一條生產車間(作業區)有能力處理的一般缺陷,應組織班內人員處理。已影響或將影響正常生產而沒有能力及時處理的一般缺陷,經班長確認後,應立即與值班聯絡,並填寫缺陷報告單,通知維修部門。發現重大缺陷,應及時匯報車間,再由車間聯絡處理並匯報裝置動力部相關專業。

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單位根據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要求進行以上工作。

第十二條日常生產期間,車間(作業區)裝置管理人員應每天至少到裝置巡檢一次,並組織處理裝置缺陷登記簿上記載的裝置缺陷,對己消缺內容組織進行確認,並在登記簿上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車間(作業區)裝置管理人員在已發現的各類裝置缺陷消缺前要密切關注並落實與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四條檢維修單位專區保養人員應按規定加強日常巡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在缺陷未消除前,各部門應對裝置加強監視,並作好事故**及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

第十六條對重大缺陷和公司級故障,裝置動力部應立即向事業部主管經理和裝置動力處匯報。

第四章缺陷及故障的處理

第十七條檢維修單位接到裝置消缺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了解情況,組織人員力量,在檢修工作票等規定手續齊全、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後進行處理,對於重大缺陷的消缺,還應事先制訂施工搶修方案。

第十八條裝置動力部專業管理人員應及時掌握主要裝置的缺陷和故障情況,在接到車間通知後,深入現場積極組織、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重大裝置缺陷的消缺方案,應報主管副總工程師或主管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當裝置缺陷和故障直接危及安全生產或造成裝置停工時,生產執行部當班排程按照裝置故障處理應急網路,立即通知各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相關領導,並協調生產安排,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裝置動力部應組織有關專業、檢維修部門和生產車間制訂安全、可靠的消缺方案並組織實施;檢維修部門應組織力量24小時連續搶修。

第二十一條裝置消缺和故障處理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檢修工作票制度和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組織裝置消缺和故障處理時,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及時進行作業環節的安全風險分析與評估,防止缺陷擴大。

(二)執行操作人員要確保電源、汽水和油類等介質的隔絕,做好安全措施。檢修消缺工作開始前,檢維修人員應會同執行操作人員檢查現場,確認系統隔絕無誤,餘壓放盡後,方可開始檢修工作。

(三)如有特殊的作業(如:拉送電、入罐、入塔、破土、用火等),應按規定的程式辦理作業許可證,方能進行施工,以確保作業安全。

(四)在特殊情況下(如機組單元制執行或無備用裝置或系統執行方式十分脆弱時),檢維修部門需要在執行裝置或帶壓裝置上消除缺陷時,應經生產執行部同意,事業部主管生產執行經理或裝置主管經理批准(熱電事業部中夜班由執行值長批准),並做好事故預案,制訂專門的安全措施,由有經驗的工作人員擔任,方可進行消缺工作。

(五)負責消缺和故障處理的檢維修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和施工、檢維修人員應具備相應的作業資質。

第二十二條在裝置消缺和故障處理後操作人員應按具體情況會同檢維修人員,對裝置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試運,確認缺陷和故障消除後在檢修記錄上簽字驗收。重大缺陷的消缺驗收和主要裝置故障處理,應分別由車間(作業區)裝置管理(主管)人員和裝置動力部管理人員共同簽字驗收。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單位,應盡快將缺陷和故障消除資訊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二十三條消缺和故障處理時間規定

(一)一般缺陷和一般故障原則上應在72小時以內消除。

(二)關鍵生產裝置缺陷和故障的消除必須組織力量24小時連續搶修。

第二十四條暫緩消缺管理

(一)因各種原因,暫時無法消除和處理的裝置缺陷及故障,車間(作業區)應按暫緩消缺申請審批程式辦理暫緩消缺手續。

(二)暫緩消缺審批範圍:

1. 一般的裝置缺陷和故障由車間裝置主任或作業區主管人員審批。

2. 重大裝置隱患和主要裝置故障由裝置動力部、生產執行部審核後報事業部主管經理(總工程師)批准。

(三)對暫緩消缺的裝置,應安排好消缺計畫和應急預案、落實防範措施。

(四)在裝置和裝置檢修時,應列出以前已辦理過暫緩消缺的裝置缺陷內容,編入檢修計畫內,通過檢修,徹底消除缺陷。

第五章裝置缺陷及故障的調查分析和統計

第二十五條裝置缺陷及故障的調查分析

(一)車間(作業區)在配合做好裝置缺陷及故障處理的同時,及時會同有關專業人員對造成裝置缺陷及故障原因進行初步分析,裝置缺陷及故障發生之日起三天內,將《裝置缺陷及故障分析表》(表1)上報裝置動力部。

(二)重大缺陷和報公司故障由裝置動力部組織調查分析,並於三天內將《裝置缺陷及故障分析表》報裝置動力處。

(三)公司考核故障和事業部三天內未分析、上報的重大缺陷及報公司故障的,由裝置動力

處組織調查分析,一周內將書面報告報公司主管經理。

(四)所有裝置缺陷及裝置故障均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六條裝置缺陷及故障統計和上報

(一)生產車間(作業區)每月應對裝置缺陷和裝置故障情況作書面統計並進行技術分析,隨同裝置技術月報表報裝置動力部。

(二)裝置動力部應對事業部所有故障進行統計、分析,並將主要裝置故障分析納入月度裝置管理工作小節中,對重大缺陷、上報公司故障和考核故障應認真填寫「裝置故障月報表」(見表2),於每月3日前上報裝置動力處。對非裝置引起的裝置非計畫停工,也同時填報,並在故障情況和分析中註明。

(三)按故障產生的原因分類,裝置故障分為:檢修質量、工藝、操作、管理、其他五類,各事業部在對故障進行統計分析時應對故障進行定性、歸類。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七條對重大缺陷和上報公司裝置故障,事業部應按「四不放過」和「問責制」的原則進行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八條對公司考核故障和三天內未分析、上報的重大缺陷及報公司故障,裝置動力處將結合月度經濟責任制考核對各事業部進行考核,各事業部應按責任制落實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裝置動力處負責解釋。

表1 裝置缺陷及故障分析表

單位:原因分析: 裝置名稱型號及位號所在裝置

造成裝置停工(或降量)起止時間

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缺陷及故障描述:

整改及防範措施:

事業部對責任者處理意見:

主管經理:裝置動力部部長:填報人:

裝置動力處對事業部考核意見:

處長:對口管理人員:

填報說明 1.凡因裝置發生缺陷和故障都應填報此表。

2.本表於故障發生三天內報裝置動力部或裝置動力處。

3.本表「原因分析」欄填不下請另附報告紙。

30-6

表2 裝置故障月報表

單位:年月

裝置名稱所在裝置搶修起

止時間影響裝置停

工起止時間

故障情況及原因

分析故障類別

注:對非裝置原因造成的裝置非計畫停工,亦同時填報,並在故障情況及原因分析欄註明。部門負責人:填表人:上報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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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裝置安全 高效的執行,建立高效的裝置消缺執行機制,及時消除裝置缺陷,以及探索裝置故障發生規律,準確掌握裝置執行的動態資訊,為逐步走向裝置的預知維修積累經驗,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裝置缺陷和故障的定義 一 裝置缺陷 執行裝置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其零部件損傷或超過質量指標範圍,引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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