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5:33 字數 4847 閱讀 3809

撰定單位:公司財務中心

編號:cwzd030

版本:第2版

簽發日期:2023年8月7日

機密等級:機密一般公開■

合計頁數:共16頁

核准:審核:

制定:目的:了進一步規範公司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其它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適應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

定義:本制度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責任:實施辦法:

相關**(需和制度同步上交的附件)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發票的領購和保管

第三章發票的開具

第四章取得各種發票的管理

第五章內部處罰

第六章外部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其它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具體包括:

(1)公司從稅務部門購買並開具的各種發票。

(2)公司從外部取得的各種發票。如: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運輸業發票、各種商業發票、餐飲娛樂業發票、服務業發票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章發票的領購和保管

第四條各單位財務中心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領購和保管工作。

第五條辦稅人員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發票。

第六條各單位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發票比照現金管理規定保管,以確保發票安全。如因保管不慎造成發票丟失或毀損,除按稅務局規定及時登報宣告外,對直接責任人要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七條各單位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辦稅人員須按課稅專案建立「發票登記簿」,詳細登記各類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辦稅人員購回發票後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並按類別填寫「發票登記簿」。

第八條各單位須專門指定經稅務機關培訓的財務人員(以下稱開票人員)負責發票的開具。開票人員在領用發票時,必須在辦稅人員「發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開票人員須建立「發票使用登記簿」,詳細登記發票的領用、開具和結存情況。

第九條開具後的發票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發票登記簿」、「發票使用登記簿」應當儲存五年。儲存期滿,報請稅務機關查驗後方可銷毀。

第十條財務經理每月組織一次發票使用核查及庫存發票盤點。

第三章發票的開具

第十一條各單位銷售貨物或者提**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發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第十二條發票開具時不允許有下列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四)轉借、轉讓、****;

(五)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開票人員在開發票前必須認真核對開票資訊,嚴格依據公司相關部門簽訂的銷售、提供勞務、服務合同、協議以及確認經濟業務已發生的憑據(如產品銷單)準確地開具銷售發票。銷售部門銷售產品時除零星產品外都要與客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各單位財務中心應設立「開票資訊登記簿」,詳細記錄開票資訊的具體情況,除記錄開票基本資訊外還應記錄提供開票資訊的人員姓名、提供時間、變更記錄等,以明確責任,保證開票質量。

第十五條各單位財務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審核(以下簡稱審核人),開票人員和審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審核人必須對開票人員開具的發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方能在發票上加蓋審核人名章和發票專用章。

第十六條發票審核內容包括:購貨單位名稱、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價款、開票日期等;增值稅發票還包括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率、稅額等內容。

第十七條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八條客戶方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客戶方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已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客戶方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的,客戶方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客戶方留存;第二聯由客戶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申請單》應加蓋客戶方財務專用章。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客戶方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客戶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客戶方送交我方留存;第三聯由客戶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客戶方主管稅務機關印章。客戶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我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第二十條我方憑客戶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制度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我方開票當月;

(二)我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客戶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制度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本制度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資料電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已開具的發票,開票人員必須及時通知並督促相關業務部門及人員及時送達客戶方,因超過稅法規定時限,客戶方發票無法抵扣或報銷,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發票的傳遞,必須建立「發票交接登記薄」,以反映發票的傳遞過程,明確責任。對已開具的發票,領取人必須在開票人的「發票交接登記薄」上簽收,內容包括領取發票的發票編號、領取單位、領取日期、領取人簽字等相關資訊;客戶單位人員從財務中心直接領取發票時,還須提供經本單位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的領取人的身份證影印件;由本單位相關部門業務人員傳遞的發票,相關業務人員應建立「發票交接登記薄」;由相關業務人員通過郵寄方式傳遞的發票,應詳細登記發票寄出的時間、郵局名稱,並保留相關郵寄憑證,郵寄發票必須以特快專遞寄出,以確保發票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發票抬頭必須與收款單據上的客戶名稱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條現金類客戶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專用發票上開戶銀行名稱和帳號是必填專案,貨款結算方式雖與可否抵扣沒有直接聯絡,但在進行關於進項發票核查時要求能提供票、貨、款相一致的證明依據,否則不得抵扣,而現金結算則依據不足。

第二十五條客戶需向財務中心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影印件後方可開具發票。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第四章取得各種發票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相關業務人員應建立「發票交接登記薄」,對收到發票的傳遞進行詳細登記,以明確責任,確保發票的內部傳遞安全。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單位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原則上要求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特殊情況不能取得17%增值稅發票的,業務部門必須書面說明原因,經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方能報銷。杜絕無發票採購業務。發票開具單位名稱等內容必須與收款單位名稱、入庫單等原始單據完全相符。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或服務等經濟業務發生後,相關業務人員在取得發票時,應向第一次發生經濟業務的單位索取稅務登記證影印件以確定其是否具有發票開具的資格,若其經營範圍中不包含此業務,則其不具備開具發票的資格,需要到稅務部門****,對不合規的發票應拒絕接收。

第三十條業務人員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條的內容對取得的發票進行審核外,還要對以下內容進行確認:

(一)發票開具方、結算收款方是否與相關合同、協議及相關的經濟業務的約定相符。

(二)增值稅發票是否超過稅務部門規定的抵扣期限。

(三)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否與相關合同或協議一致。

第三十一條業務人員取得發票後應及時到財務中心報賬。日常經營活動取得的發票,原則上應在取得發票當日到財務中心報賬。

第三十二條負責報賬的財務人員要依據本制度第三十條規定的審核內容對報賬發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有權拒絕報賬。

第三十三條負責報賬的財務人員將發票聯作為進帳憑證,同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交給辦稅人員進行發票認證。

發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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