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2021-03-04 07:41:57 字數 4642 閱讀 954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路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路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位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地圖、遊戲、動漫、音**讀物等原創數位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位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位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型別的數位化作品。

網路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三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為網路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路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資訊化部作為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路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條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加快與新**的融合發展。

國家鼓勵組建網路出版服務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倡導網路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

第二章網路出版服務許可

第七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從事網路出版業務的**網域名稱、智慧型終端應用程式等出版平台;

(二)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範圍;

(三)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裝置,相關伺服器和儲存裝置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九條其他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複的,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四)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專案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性質證明;

(三)網路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裝置配備、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檔案;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域名稱註冊證明、相關伺服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設立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檔案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乙份,另乙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應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批准的,換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網路出版服務經批准後,申請者應持批准檔案、《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並應持批准檔案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終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網路出版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出手續後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資訊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網路出版服務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出登記,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同時,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網際網路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尋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物件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第二十一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路出版服務許可。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路出版服務,屬於前款所稱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網路出版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內容合法。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出版質量。

在網路上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內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變原出版物內容的,須在網路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號、刊號、網路出版物號或者**資訊。

第二十四條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

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出版涉及****、社會安定等方面重**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題內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條網路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網路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網路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網路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

網路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

第三十一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技術標準,配備應用必要的裝置和系統,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資訊保安、內容合法,並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援。

第三十二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在網路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遊戲,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

網路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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