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計算

2021-03-04 07:29:58 字數 2474 閱讀 4907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等。

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採用了國際上常用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

一、居民納稅人

(一)住所標準――習慣性住所

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二)居住時間標準

乙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乙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注1:「乙個納稅年度內」是指從公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時間內。(如果今年的3月15日來中國,次年的6月15日離開中國,那麼今年不滿365天,次年也不滿365天。)

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乙個標準,就可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其**於境內、境外的所得均應向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居民納稅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無住所不居住或無住所居住不滿1年:僅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問題

(注:√代表徵稅,×代表不徵稅。*代表高管人員需要繳稅的特殊情況)

居住時間5年以上,從第6年起以後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僅就其該年內**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

注3:對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規定

(1)判定納稅義務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2)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三、所得**的確定

一般而言,居民納稅人應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僅就**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於中國境的所得:

(1)在中國境內任職、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2)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3)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4)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對非居民個人不同的納稅義務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公式

1、,負有納稅義務的適用下屬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2、,負有納稅義務的,適用下屬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負有納稅義務的,適用下屬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二、對非居民個人企業高管人員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同時兼任中國境內、外職務,其從中國境內、外收取的當月全部報酬不能合理的歸屬為境內或境外工作報酬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和公式計算繳納其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1)無稅收協定適用的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在乙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者按稅收協定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適用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按下列公式計算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注:注重的是所得支付地,而不是所得**地。境內支付的收入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無稅收協定適用的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在乙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者按稅收協定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適用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一年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注:境內所得與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4〕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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