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監獄工作執法過程的思考

2021-03-04 07:08:36 字數 4400 閱讀 1238

近幾年來,隨著監獄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監獄系統大力開展崗位練兵,不斷加大執法執法培訓力度,極大地促進了監獄工作的規範化建設。但是,監獄工作在貫徹落實「首要標準」的具體執法過程中,仍存在著諸多問題,給執法工作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有的甚至導致執法行為違法。為此,本文就監獄工作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成因及治理對策,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監獄工作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重勞動,輕教育。勞動改造、教育改造與管理改造,是我國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在執法過程中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兩者在實踐中達到最好效果,刑罰的效果才能以最好的狀態實現。

但是實際情況常常與此不同,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無法達到最好效果或都不能達到最好效果,結果不是偏向一面就是完全導致失衡。儘管監獄體制改革實施這麼多年,但勞動擠占教育時間、場地、資源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勞動作為手段基本上實現的是創造物質財富的功能,而教育依舊沒有真正擺脫「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局面。

(二)重文明,輕嚴格。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依法治監的必然要求。文明執法強調的是在執法過程中方法要得當、言行要文明、程式要規範等;嚴格執法則指執法行為要嚴格要求,無論在動機上、方法上、行為上還是程式上,都要公平公正、有理有節、以人為本、彰顯正義。

兩者實際上是相通的,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體現文明的精髓。然而,在當前的執法過程中,嚴格執法明顯疲軟,主要表現在對罪犯要求不嚴、對違紀罪犯處罰不力等;文明執法日趨異化,主要表現在少數民警不作為、對罪犯寬鬆管理,有的甚至以哄騙的方式妥協執法等,聽一聽少數民警的執法用語即可見一斑,如「只要你在我的班上不出問題就行了!」「只要你不**,我就給你表揚!

」……。

(三)重創新,輕實效。創新是推動監獄工作前進和發展的不竭動力,監獄工作創新的目的應該是促進監獄工作取得實效。但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則往往是只注重創新,而忽略實效,主要表現在,一是為了政績,將重點放在標新立異上,大搞形式主義,如有的單位的頑危犯掛牌攻堅、個別教育談話等制度流於形式,在一些教育活動方面,只注重活動形式,而忽略活動內容及效果;二是為了完成下達的指標,弄虛作假,或無效勞作,如罪犯的文化技術教育,有的單位根本就沒按要求組織授課,有的罪犯根本就不具備獲證資格等。

(四)重控管,輕轉化。主要表現在對一些頑固犯、嚴重違紀犯的管理處置上,容易出現只是將其控管好,一味地防止其出問題,而缺乏耐心細緻地、科學地對其進行思想轉化工作。有些監獄的禁閉室形同隔離室,其懲罰與矯正功能基本喪失,罪犯在禁閉室裡,除了自由度小一點以外,其他的與監區沒有什麼區別,個別抗勞罪犯甚至將禁閉室當作休閒的最佳去處。

有些監區為了規避執法風險,將問題上交,由監獄業務部門來處理,省去了煩心的教育轉化工作。

(五)重小穩,輕大穩。維護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是監獄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務。監獄只有確保監獄的安全與穩定,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減少不和諧因素,才能服從和服務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這個大局。

然而,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也存在有只注重本單位安全穩定,而不注重社會的安全穩定;只注重眼前的安全穩定,而不注重長遠的安全穩定;只注重自己當班期間的安全穩定,而不注重他人當班期間的安全穩定等現象,將一些不安定因素交給社會、交給未來、交給他人。如在對待疑似精神病犯、頑危犯、重大包袱罪犯、患慢性病長期需要**的罪犯等,有些監獄往往會採取「優待」政策,讓其早獲減刑,提前出獄,通過這種減少不安全因素的方式來提高監管的安全穩定係數。殊不知,這樣會給監管教育改造工作留下諸多隱患,一些罪犯為了達到提前出獄的目的,而紛紛效仿。

(六)重批評,輕激勵。監獄工作實質上乙個做人的工作,無論是對民警隊伍的管理教育,還是對罪犯的教育改造,現有的管理模式總是顯得很呆板,其視角所感知到的大多是隱患與不足,民警的自信心和工作激情在無數次的批評指責聲中,被無情地削減,有的領導甚至不顧場合,不顧民警尊嚴,大肆訓斥民警,以致有的民警看到檢查或看到領導就躲,有句在民警中流傳的口頭禪叫:「我惹不起,總躲得起吧!

」,如果真成這樣,應該是種悲哀;對罪犯的管理教育,也存在著重批評輕激勵的作法,罪犯在表現好的時候,我們很少給予其肯定,但罪犯一旦違紀,則予以扣分、批評、關禁閉等。批評與激勵是相輔相成的,只有綜合運用,講究藝術,建立激勵長效機制,才能促進監獄民警更好地執法,激發罪犯的改造熱情。

二、存在上述問題的成因分析

問題存在的原因既有客觀方面的,如法律不完備、警力不充足、體制不順、現代化水平不高等,也有主觀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宗旨觀念不強。現階段,監獄工作以改造人為宗旨的觀念在很多監獄還未能真正得到體現,「首要標準」只是落實在口頭和材料上,沒有真正植入領導和民警的心中,沒有真正落實到具體的執法行為上,致使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格局未能形成,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不能凸顯,與之相適應的配套制度難以建成,具體執法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了。

(二)執法環境欠佳。一方面是押犯的難改程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是對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致使執法風險越來越大。為了降低執法風險,避免因制止罪犯違紀行為不當而承擔相應「過失」責任,有的民警只有選擇盡量少接觸罪犯,或對罪犯中出現的問題採取不作為的方式,將問題上交,以求明哲保身。

這樣的執法,不僅沒有降低執法風險,反而滋長了歪風邪氣,增加了執法風險,形成惡性迴圈。

(三)可用資源匱乏。在打擊罪犯違紀方面,民警可用的法律條款太少,對罪犯的強制性明顯不足,少數罪犯經常以「大不了關我禁閉」等挑釁民警。對此,民警感到束手無策。

罪犯與民警可用資源不對等,罪犯打民警,不構成輕傷沒事;民警打罪犯,只一巴掌也得被檢察院傳喚,個別民警使用警棍制止違紀罪犯也受到了檢察院的調查處理,讓民警感到非常無賴。對頑危犯的教育轉化,可資運用的科學方法不多,心理矯治、改造質量評估還處於一種積極探索之中。在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上,如「三課」等,僅僅依靠監獄自身的力量,質量很難提公升。

(四)執法能力有限。近幾年來,上級對監獄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目標越來越具體;社會各界對監獄工作越來越關注,期望值也越來越高。這些因素,從客觀上要求監獄民警履職能力和專業化水平越來越高,而現階段,相當一些監獄民警的綜合素質又與之不相適應。

如有的民警素質不高,違規辦理罪犯獎勵;有的民警業務能力不強,不能準確施用刑罰;有的民警紀律作風渙散,撤離職守或到崗不盡責等,嚴重制約著刑罰的正確執行。

三、解決監獄工作執法問題的對策研究

(一)貫徹首要標準,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堅持「首要標準」,把改造人作為監獄工作的第一位任務,體現了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是監獄工作方針的具體化。堅持「首要標準」,創新教育改造方法是關鍵。

要統籌好監管、勞動與教育三大手段,在加強監管的同時,突出「改造人」這一宗旨,堅持主要領導抓教育改造,主要資源用於教育改造,主要時間用在教育改造上,努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要統籌好傳統與現代兩種方法,既用好思想教育、結對幫教等傳統方法,又積極探索心理矯治、電化教育、改造評估等現代教育方法,切實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實效性。要統籌好獄內與獄外兩種資源,積極爭取社會的支援與幫助,善於利用社會資源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增強刑釋人員融入社會的能力。

(二)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大教育格局。要正確處理監獄勞動與教育之間的矛盾,不少監獄經濟效益之所以不好,不是罪犯的勞動效率不高,而是我們引進的產業不夠優秀,那種通過延長勞動時間來提高經濟效益的作法無疑是愚蠢的。現階段,解決勞動與教育之間的矛盾,必須強力推行司法部提出的「5+1+1」教育管理模式,通過規範教育改造工作,迫使企業以調優產業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經濟任務的完成。

鑑於當前一些監獄對教育改造重視程度不夠現狀,可以通過將這對矛盾體置於乙個領導管理之下的方法,來讓教育與勞動兩者的改造功效齊頭並進。

(三)落實寬嚴相濟,營造良好執法環境。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高度重視寬嚴相濟政策在執法過程中的運用,既要堅持因人施教,區別對待,該寬則寬,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又要有力打擊和震懾違紀罪犯,當嚴則嚴。絕不能為一味地追求「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而放寬政策,「優待」違紀犯,形成越是令民警頭痛的罪犯得實惠越多的惡性迴圈,從而影響更多罪犯的改造積極性,惡化我們的執法環境。

(四)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培訓機制。監獄民警隊伍的素質高低與敬業程度,決定著監獄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要通過不斷完善監獄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和規範監獄民警的工作行為,通過法治的手段去促使監獄民警增強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監獄民警分類教育機制,根據不同的崗位,擬定不同的培訓內容,在針對性與實用性上下工夫,有計畫分步驟地開展培訓,不斷提高民警隊伍綜合素質。也可採取定向招錄的方法,從高等院校或社會專業技術人員引進教育、文化、心理矯治等專業人才,提高監獄警察專業化水平。

(五)優化警察配置,建立健全用人機制。一是要改革和創新監獄民警管理制度、專業分類體系和警察配置模式,加大從事心理矯治、教育改造等技術崗位類警察的配備比例,尤其要加強懲教分監區的警察隊伍建設,做到人盡其才。二是要積極推行基層班子成員監獄內部交流制、輪崗制,增強基層班子建設活力。

三是要建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競爭上崗制度,加強對不勝任執法工作民警的出口建設,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科學流動機制。

(六)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考評機制。一是要建立健全與「首要標準」相適應的考評機制。考評除了考核安全指標(監管安全與生產安全)以外,應重點考核監獄整體執法質量和罪犯刑釋後的生存技能及重新犯罪率,以及監獄民警個人改造能力和公正執法水平上,通過調整健全考評機制,促進監獄職能強化,從而規範監獄執法工作。

二是要建立監獄局、監獄和監區**督查機制,重點是要加強監區督查建設,要通過完善監督制度,強化責任追究,確保執法監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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