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2021-03-04 06:28:58 字數 4926 閱讀 4616

檔案編號:zd/yc1400031—2010

編制:人力資源部

審核: 龐健

批准: 王煒

發布日期:2023年 4月29日實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廣西玉柴機器股份****

1 目的

規範公司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下同)及住房公積金的有關管理,保障員工權益。

2 適用範圍

2.1 公司在冊員工及有協議規定需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外聘員工。

2.2 內退員工不繳納工傷保險。

2.3 非全日制用工不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3 職責

3.1 人力資源部

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歸口管理部門。

3.1.1 負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的修訂及組織實施。

3.1.2 負責組織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費工資基數測算、繳費總額預算。

3.1.3 負責組織各單位按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費工資基數類別的申報工作。

3.1.4 負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及申報繳費工作。

3.1.5 負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基礎資訊、資料維護及保險手冊的管理工作。

3.1.6 負責組織養老保險對賬工作。

3.1.7 負責辦理員工就醫參保證明的工作。

3.1.8 負責辦理退休員工死亡有關待遇的申報工作。

3.2 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預提及付款工作。

3.3 資訊科技部負責在sap系統中維護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

3.4 工會負責提供員工的死亡證明等。

3.5 各單位

3.5.1 負責本單位各類繳費工資基數的人員申報及審核工作。

3.5.2 負責收集本單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基礎資料、材料的工作。

3.5.3 負責本單位養老保險對賬工作。

4 管理規定

4.1 繳費工資基數

4.1.1 根據桂勞社發[2007]8號、玉政發[2000]47號、玉勞社發[2009]92號檔案及玉林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玉林市社會保險管理所、玉林市員工失業保險管理所、玉林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下同)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費工資基數每年進行一次調整。

4.1.2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繳費工資基數的調整原則上以廣西全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員工平均工資為基礎依據;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調整原則上以玉林市上年度城區單位在崗員工平均工資為基礎依據。

如玉林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另有檔案規定對繳費工資基數進行調整,按其檔案規定執行。

4.1.3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自然年度為繳費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按玉林市城鎮員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有關規定以當年7月至次年6月為繳費年度。

4.1.4 人力資源部根據玉林市社會保險機構每年度關於繳費工資基數的調整通知及員工上年度收入情況,制訂繳費工資基數的調整方案,提交公司人事辦公會議審核、批准。

4.1.5 人力資源部按審批後的繳費工資基數方案,發布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通知。

4.1.6 各單位根據通知申報各類基數所對應的人員,按《部門內部報告審批流程》經由本單位人事主管領導審批後報人力資源部。

4.2 繳費比例

4.2.1 繳費比例

4.2.1.1 養老保險:企業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4.2.1.2 失業保險:企業繳納比例2%,個人繳納比例1%。

4.2.1.3 醫療保險:企業繳納比例6%,個人繳納比例2%。

4.2.1.4 工傷保險:企業繳納比例1%,個人不繳納。

4.2.1.5 生育保險:企業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納。

4.2.1.6 住房公積金:企業繳納比例12%,個人繳納比例12%。

4.2.2 如玉林市社會保險機構另有檔案規定可調整繳費比例的,在調整期內按其規定的繳費比例執行。

4.3 繳費總額預算

4.3.1 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經審批後的繳費工資基數及所對應的人員預算繳費總額。

4.3.2 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的預提。

4.4 基礎資訊、資料的管理

4.4.1 資訊科技部負責把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維護進sap系統。

4.4.2 人力資源部負責在每月11日前,把人員變動(新員工、離職、退休或死亡員工)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基礎資訊(起始繳費時間、繳費工資基數、是否繳費等)維護到sap系統。

4.4.3 人員變動原則上以人力資源部提供的《調動(借調)通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及工會提供的《去世員工基本情況匯報》為依據。

4.4.4 新員工入冊時間在15日之前(含15日)的,從當月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入冊時間在15日之後的,從次月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15日前(含15日)離開股司的員工,當月不再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15日後離開股司的員工,當月仍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在集團內調動的,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如新員工入職後、在原單位仍參保(或繳費)的,需在原單位終止參保之後計起。

4.4.6 人力資源部按社會保險增減變動明細表彙總報送參保變動的情況。

4.4.7 對短期抽調或借用到集團各專案組人員(勞動關係屬股司、社會保險關係屬玉林市社會保險系統管理,抽調或借用期為三個月內),由股司承擔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抽調或借用期超三個月以上的,由各專案組承擔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抽調或借用期滿後,股司與各專案組進行費用的結算。

4.5 養老保險手冊及醫療保險證(卡)的管理

4.5.1 辦理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所需基礎資訊及材料有:身份證號碼、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2張。由各單位薪酬管理員(或員工本人)提交人力資源部。

4.5.2 養老保險手冊的管理

4.5.2.1 人力資源部負責在職員工養老保險手冊的統一管理,社會保險管理員必須做好養老保險手冊的台賬管理工作,並以工資編號為索引進行定置管理。

4.5.2.2 對新辦理的保險手冊,經核對無誤後,把寫有工資編號的白色膠布牢固貼上到保險手冊裝訂立面的下方。

4.5.2.3 所有保險手冊均按工資編號順序排列,在專用檔案櫃中碼放整齊。

4.5.2.4 保險手冊不能塗改,對有塗改現象的,按玉林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

4.5.2.5保險手冊為永久存檔資料,任何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丟失後由個人自行補辦。

4.5.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由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險管理員負責審簽,並把養老保險手冊移交其本人。

4.5.4 員工因辦理相關業務需借用本人養老保險手冊的,經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險管理員審核確認、辦理借用手續後,方可借用。

在相關業務辦理完畢後應盡快歸還,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險管理員審核手冊無缺頁後予以登記歸還資訊。

4.5.5 醫療保險證(卡)的管理

4.5.5.1 人力資源部在辦理醫療保險證(卡)後,按單位核對證(卡)及名冊,通知各單位薪酬管理員簽名領取,由各單位負責發放到個人、個人妥善保管。

4.5.5.2 醫療保險卡的初始密碼由玉林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確定,員工修改初始密碼如果出現不成功或無法消費的現象,應盡快與玉林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聯絡。

4.5.5.3 員工如不慎丟失醫療保險卡,應盡快到玉林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掛失,按相關規定補辦。

4.6 養老保險對賬管理

4.6.1 每年對賬工作的時間為8~9月份。

4.6.2 人力資源部負責在養老保險對賬單上填寫工資編號、把對賬單貼上到養老保險手冊中所對應年度的頁碼,並按單位整理分列保險手冊及對賬名冊,通知各單位薪酬管理員領取。

4.6.3 各單位薪酬管理員核對保險手冊及名冊相符後,在對賬名冊簽領用人姓名及領取日期,並把保險手冊發放到每一位員工進行對賬。

4.6.4 養老保險對賬範圍含基本資訊核對、繳費資訊核對等(如歷年均已對賬並確認無歷史遺留問題的,則重點核對上年度繳費資訊)。

4.6.4.1 基本資訊核對:對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參加工作年月、首次參保年月等個人基本資訊進行核對,並確認是否有登記殘缺、記錄錯誤等現象。

4.6.4.2 繳費資訊核對:對賬單上個人繳費月數與實際繳費月數是否相符;各累計額的計算是否準確;並根據核對結果判斷是否有欠繳費、中斷繳費。

4.6.5 員工對賬有問題的按要求填寫《養老保險對賬反饋單》。

4.6.6 各單位薪酬管理員負責收集養老保險手冊及《養老保險對賬反饋單》,按工資編號順序分別整理排列整齊後,方可移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險管理員核對無誤後方可簽收。

4.6.7 人力資源部對各單位對賬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對,對確認存在問題的,向玉林市社會保險機構反饋,要求其按規定辦理。

4.6.8 在玉林市社會保險機構處理對賬反饋問題後,人力資源部負責把處理問題的辦法或結果反饋到員工所在單位,再由各單位薪酬管理員通知到員工本人。

4.7 異地就醫的管理

4.7.1 申報駐外或異地定居的參保人員(包括特殊人員),必須填寫《玉林市駐外工作或異地定居參保人員(包括特殊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備案表》,一式兩份,填寫好寄回本單位,由本單位薪酬管理員負責收集後提交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

4.7.2 人力資源部負責把《玉林市駐外工作或異地定居參保人員(包括特殊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備案表》報送玉林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同時留存乙份備案。

4.7.3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應到所選當地定點醫院**。出院後乙個月內憑以下材料到玉林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報銷手續;不按規定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

4.7.3.1 患者醫療證、身份證、農業銀行存摺賬號影印件。

4.7.3.2 住院發票、選擇異地就醫備案表影印件、疾病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彙總清單(按醫保分類打單並加蓋收費章)。

4.7.3.3 屬委託辦理的,需委託人身份證和患者身份證;屬離休等特殊人員的,需出示離休證或傷殘證。

4.7.4 異地定居的參保人員(包括特殊人員),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是當地的醫療機構。

如果在南寧市區定居的必須選廣西區人民醫院作為定點醫院之一;在桂林市區定居的必須選桂林181醫院作為定點醫院之一。

4.7.5 異地定居的參保人員(包括特殊人員)選擇異地就診,就不能再在玉林市內定點醫院就診;如需在玉林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必須事先申報,並經玉林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准,否則不予報銷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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