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補助管理辦法

2021-03-04 06:13:18 字數 2787 閱讀 3465

第一條目的

1.1、完成公司短期目標,並給予人才在特定地區學習和展示才能的機會。

1.2、促進高階管理人員在集團內流動,加速員工事業的發展。

1.3、加強員工本地化。

第二條適用範圍

2.1、適用於集團物業體系內所有通過試用期的m級、e4-e2級員工,由於工作的需要在集團內跨城市進行調動,且調動後城市不是該員工最初錄用城市或長久居住地(以下簡稱異地城市)。

2.2、不適用於w級員工、e1級員工、試用期員工、新錄用員工、非公派調動等人員。

2.3、本辦法中所提及的級別為調動後的級別。

2.4、本辦法實施之日已經本地化人員,無論層級如何變化,均不再重新開始享受;而根據本辦法可持續享受人員,若仍屬於異地工作(非戶籍所在地且在當地未購買住房),當發生層級變動時則可按新層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三條異地工作的核算週期

3.1、所有異地工作人員按級別及工作週期劃分為:

3.2、異地工作週期在1個月以下的情況,按照差旅管理辦法執行。

3.3、在多個異地城市之間調動過程中,如含有在最初錄用城市的工作週期,則不計入異地工作週期之內。

3.4、在多個異地城市之間調動過程中,如連續在某一異地城市工作週期超過12個月,則在該異地城市不再繼續計算異地工作週期;如再調往其它異地城市後可繼續計算異地工作週期,直至累計滿24個月為止。

3.5、所有非連續性在公司工作的人員,即曾離職又重新聘用的人員,均以其最近入職時情況為準,進行最初錄用城市和異地工作週期的核定;之前曾在公司的工作經歷不計入核算週期之內。

第四條異地工作週期內可享受的各項異地補助

4.1、異地調動的交通費

4.1.1 員工到調入公司報到的交通費可由公司負擔,但須為員工從離任城市至調動城市之間的直接往來交通費用,以報銷形式發放,按照調入公司當地差旅政策執行;

4.1.2員工如在異地工作調動任務期滿前離職或被公司解雇,公司不負擔離職交通費。

4.2、酒店臨時住宿:

4.2.1異地調動人員可由公司安排臨時酒店住宿,但原則上鼓勵員工盡快解決當地住宿;臨時酒店住宿最長期限為7晚:

4.2.2臨時酒店住宿由各城市公司人力行政部統一安排,員工自行安排臨時酒店住宿的,按照城市公司人力行政部統一安排酒店的額度進行報銷;臨時住宿期間的市內交通及就餐由員工自理。

4.3、月度住房補助

4.3.1城市公司總經理可以根據本城市實際情況,選擇為異地員工提供住宿或發放月度住房補助;已提供住宿的員工不再享受住房補助。

4.3.2月度住房補助的最高限額如下,各城市不得超過此標準,城市公司總經理可根據本城市情況進行調整。具體城市類別劃分請參照管理會審批下發的備忘錄。

4.3.3住房補助自調動生效日期起進行核算,調動當月出勤未滿乙個月,按實際調動自然日計算。

4.3.4住房補助將在員工正式調動後的第乙個發薪月以現金方式發放,由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將由員工個人承擔。

4.3.5 m2級(含)以上人員根據員工層級,依據本人在異地城市的住房情況及家庭情況按調動週期重新核定其是否享受住房補助:

若本人在調動後城市已購住房者,則不再享受住房補助;未購住房者可繼續享受住房補助。

4.4、異地探親交通補助

4.4.1員工可在正式異地調動之月起,定期享受公司回原最初錄用城市或長久居住地探親的往返交通補助:

4.4.2火車硬臥/硬座視調動路程遠近而定,由人力行政部在《員工異地工作確認函》(附件一)上註明。

4.4.3探親交通補助額度的核定:以規定的探親交通工具的最新公示票價為基準,按單人一次往返路程核定補助額度。

4.4.4員工因實際探親而發生的往返長途交通費,在核定的補助額度內實報實銷,報銷時須附上正式發票(如機票、火車票或長途汽車票),且必須為本人或直系家屬的票據;其它票據一律不予報銷。

4.4.5 飛機一律為經濟艙。

4.4.6 員工因探親而發生的訂票費、市內交通費(如公司去機場/火車站的計程車票或公車票)等費用均由員工自理。

4.4.7離職員工的探親交通補助的核定:如員工離職結算日期距上次異地探親交通補助發放日期不足六個月時,則該工作週期內員工不再享受異地探親交通補助。

4.5、異地探親假

4.5.1享受異地補助期間,公司給員工提供年度探親假:

4.5.2 探親假從異地轉職期開始計算,每12個月為一核算週期。

4.5.3 員工不再享受異地補助時,探親假將隨之取消。

4.5.4探親假期申請須統一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及假期管理規定,提前進行書面審批;探親假的核算參照假期管理辦法中年假之相關條款進行核算。

第五條各項異地補助的確認及審核

5.1、員工調動至異地城市前,由調入城市人力行政部按照《人事變動審批表》審批結果發放《員工異地工作確認函》,對該員工各項異地補助及享受週期進行確認,員工本人簽字認可。

5.2、每月各項異地補助須經城市公司人力行政部進行審核後,方可發放。

5.3、在異地工作期間如員工的層級和職位發生變化,員工自新層級或職位生效日期起,可立即享受相應級別的各項異地補助,由人力行政部重新發放《員工異地工作確認函》,重新進行確認。

5.4、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員工各項異地補助及享受週期進行調整,但不可超過上述額度及享受週期。

5.5、異地工作的審批許可權同人員入轉公升離的審批,《員工異地工作確認函》簽發許可權同薪酬調整函的簽發許可權。

5.6、如有特例,需報管理會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異地人員社保、公積金福利繳納

享受異地補助期間內的異地人員可選擇社保、公積金福利繳納地(調動後工作地或調出前社保繳納地),異地補助享受期滿後需全部轉入當地繳納。

第七條其他

7.1、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行。

7.2、本辦法解釋權在集團總部。

7.3、本辦法附件為:

附件一: 《員工異地工作確認函》(rkph_form.hr-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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