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最終版

2021-03-04 05:20:26 字數 4665 閱讀 2737

第一條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署的編號為的《 借款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

第二條主債權

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本合同擔保範圍內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應立即向債權人清償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第四條保證責任的發生

4.1如果債務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債權人進行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4.2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主合同中所規定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債務人依據該等合同規定應向債權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4.3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債權人。

第五條保證期間

5.1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5.2如主債權為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

5.3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若主債權未受清償,在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債權人在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屆滿之日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保證債務開始起算和適用訴訟時效。

第七條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7.1主合同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證人對於主合同項下已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7.2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幣種、利率、金額、期限或其他變更導致增加主債權金額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7.3在需徵得保證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或保證人拒絕的,保證人對增加部分的主債權金額不承擔保證責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仍為原定期間。

第八條宣告與承諾

保證人宣告與承諾如下:

8.1保證人依法註冊並合法存續,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8.2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檔案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8.3保證人為公司的,提供該保證,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未超過規定的限額。

8.4代表保證人簽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過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檔案;

8.5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8.6保證人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8.7保證人未向債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已經承擔的重大負債(可以具體列舉超過多少的負債);

8.8若發生可能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併、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畫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減少註冊資本、進行重大資產或股權轉讓、承擔重大負債,解散、撤銷、(被)申請破產等,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保證人應於上述事件發生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8.9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檔案、材料及其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如材料有瑕疵,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8.10保證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第九條保證人的義務

9.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9.2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經營、財務狀況、收入情況和資信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資訊,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或者資訊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9.3保證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除非得到債權人書面同意,不應採取下列行動:

9.3.1**、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9.3.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城堡、租賃、聯營、公司製改造、股份合作製改造、企業**、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9.3.3對保證人經濟狀況有或有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9.4保證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9.4.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訊位址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9.4.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9.4.3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司法強制措施。

9.4.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9.4.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9.4.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

9.4.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9.4.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保證人正常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9.4.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9.4.10住所等****變更。

9.5在借款人向債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保證人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行駛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9.6債權人和借款人變更合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保證人僅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條違約事件及處理

10.1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0.1.1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10.1.2保證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宣告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10.1.3發生本合同第八條第6款所述事件,嚴重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

10.1.4保證人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10.1.5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10.1.6保證人在與債權人或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0.2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債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0.2.1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10.2.2要求保證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10.2.3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尚未辦理的**融資,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和辦理;

10.2.4宣布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10.2.5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10.2.6僅需事先或事後通知,將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扣劃以清償保證人對債權人所負全部或部分債務。

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債權人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收時債權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10.2.7債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權利保留

11.1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11.2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十二條變更、修改與終止

12.1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12.3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扣劃約定

13.1在借款人到期無法清償主合同債務時,保證人應向債權人履行到期債務,並授權債權人扣劃保證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3.2扣劃後,債權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主合同、保證合同號、扣劃金額、債務餘額通知保證人。

13.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保證人的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費用,再按以下約定扣劃:

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3.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4.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4.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14.3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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