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2021-03-04 05:20:25 字數 3211 閱讀 82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8 m- d; z+ h6 z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_7 i5 i) _& ?" l/ ^& |# ?

第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1 q5 u( p|: q: [) e/ o4 k! @/ c8 t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7 d0 c# s. ?3j7 d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8 b5 s# a% c; j+ f) u0 q

第二章崗位設定6 |* g+ o8 p" i5 ez3 x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0 w. t& f8 a1 t7 h: o4 c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崗位。3 q4 e( eg' q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定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c9 g7 ]3 @0 ^1 ]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5 u' [% kb. h! o5 y7 p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w: d5 d4 y) r. `6 u+ b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資訊;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4 t. n$ g2 z! e+ b% o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f; ~6 n4 ?' `! y. f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c: l7 [1 x2 k' k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資訊;+ n" o! q3 f' z+ c3 g. |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r& ]3 u4 h/ e6 q# w3 wb! j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8 [1 jn1 ~" g5 z5 h. d2 h6 e

第四章聘用合同! w6 ~6 f9 q4 k# \. v7 q8 q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i6 |9 c. j# n3 ~l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r! [7 si2 j3 s0 u- s% c:

n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t2 v0 }8 a% `7 y' z$ }3 w* e! ^+ f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9 j" _9 g3 t, s2 f, @- m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2 i2 \# z( p2 j8 ^3 k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4 ^9 l; 1 v, y: b) u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p7 e. a( u3 n" h0 ^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d# p6 w" r7 j6 l# s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w. o3 z. u- e4 g' k5 `! v: c8 }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f. o: h/ np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 ~! n1 o; o! i1 g' d' |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7 u9 }9 y$ [* g8 m+ _5 c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2 u. x" a4 r+ c( dt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k* d0 ~|( r1 g, `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9 t" f2 k* f. c7 ?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s: p2 w4 g0 n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 o# ^* u8 b

第十章附則3 e' z( l* m& yz- ]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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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 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 公開 競爭 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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