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統籌管理衛生系統標識的通知

2021-03-04 04:41:21 字數 2780 閱讀 7181

衛辦發〔201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各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進一步規範衛生系統標識的使用,便於社會認知,提公升衛生系統的整體社會形象,經部務會研究,決定統籌管理衛生系統標識,分為衛生行政部門標識、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標識、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衛生系統特定活動標識等四類標識使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衛生行政部門標識

衛生部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統一使用衛生部部徽。部徽的繪製和使用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發布衛生部部徽的通知》(衛辦廳發〔1998〕第13號)等檔案執行。

二、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標識

(一)將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標誌作為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婦幼保健、醫療急救等機構的標識。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標誌的繪製和使用參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衛生部《關於啟用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標誌的通知》(衛醫發〔1998〕第10號)等檔案執行。

(二)將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標識作為全國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的標識。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標識的繪製和使用參照《衛生部關於啟用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標識的通知》(衛婦社發〔2007〕188號)等檔案執行。

(三)將衛生監督徽標作為全國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標識。衛生監督徽標的繪製和使用按照《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監督員**佩戴標誌的通知》(衛監發〔1996〕第85號)、《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的通知》(衛監發〔1996〕第86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外觀標識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05〕210號)等檔案執行。

(四)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誌作為全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標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識的繪製和使用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啟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標誌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4〕113號)等檔案執行。

三、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

(一)將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標誌加註「中國衛生」中英文本,作為衛生系統在社會上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包括衛生應急工作)的統一形象標識。為體現地區特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加註「xx衛生」中英文本,用於在國內開展活動,其中「xx」為各省份的名稱,例如:「北京衛生」、「河北衛生」、「內蒙古衛生」、「新疆衛生」,等等。

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的標準圖案及說明、使用管理規定見附件。原有衛生應急標識不再使用。

(二)將援外醫療標識作為衛生系統開展對外衛生工作的統一形象標識。援外醫療標識的繪製和使用按照《援外醫療隊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衛國際發〔2009〕103號)執行。

四、衛生系統特定活動標識

將已經使用的計畫免疫標識、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標識、中國精神衛生標識、全國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標識、中國公民健康素養促進行動標識、無償獻血標識、中國婦幼衛生標誌等作為特定活動標識,限定在特定活動中使用。

五、實行統籌管理

除特定活動標識外,原則上不再新增標識。衛生部負責統籌管理衛生系統所有標識(不含特定活動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新增或廢除標識及變更標識設計、使用範圍等事項,如確因工作需要,應當報經部務會批准,以衛生部或衛生部辦公廳檔案形式對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衛生部系統部分標識參考圖案.doc

2.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標準圖案與說明.doc

3.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使用管理規定.doc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衛生系統部分標識參考圖案

一、衛生部部徽

二、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標誌

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標識

四、衛生監督徽標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識

六、援外醫療標識

七、計畫免疫標識

八、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標識

九、中國精神衛生標識

十、全國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標識

十一、中國公民健康素養促進行動標識

十二、無償獻血標識

十三、中國婦幼衛生標誌

注:以上僅為標識的參考圖案,標準圖案及尺寸規格等按照相關檔案執行。

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標準圖案與說明

圖案1(橫向)

圖案2(豎向)

圖案3(橫向)

圖案4(豎向)

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分為橫向和豎向兩種標準組合圖案式樣。

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是由「白邊的四顆紅心圍繞著白十字圖形」、「中國衛生」和「china health」三個元素組成的乙個整體圖案。

「四顆紅心」分別代表衛生人員對病人、對服務物件的愛心、耐心、細心、責任心,表示以保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為中心;「china health」是「中國衛生」的英文譯文;「中國衛生」突出在社會上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包括衛生應急工作)中,衛生系統人員的整體形象識別。見圖案1和圖案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使用以省份名稱為主體的形象標識,將「中國衛生」中英文本變更為「xx衛生」中英文本,其中「xx衛生」為省份名稱,例如:「北京衛生」、「新疆衛生」,等等,以體現地區特點。見圖案3和圖案4。

橫向圖案和豎向圖案的尺寸規格見詳細說明。

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的使用,便於社會和公眾識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的使用物件為全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各類衛生應急隊伍。

第三條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主要用於上述機構或隊伍在社會上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包括衛生應急工作)。

第四條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統一使用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圖案中的圖案1或圖案2。地方衛生應急隊伍統一使用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圖案中的圖案3或圖案4。

第五條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由圖形、文字兩部分組成,使用時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隨意更改圖形顏色;文字部分包括「xx衛生」和英文譯文,除在特別部位,為突出反光識別效果,可以使用銀灰色顏色外,其它任何情況下,不得隨意更改字型、顏色。應當將標識置於載體的顯著位置。

第六條衛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不得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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