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問答

2022-05-24 20:15:07 字數 4605 閱讀 2719

衛生部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

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目的和依據

食品標籤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資訊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籤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

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籤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的關係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籤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籤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衛生部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家諮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本標準通過衛生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700餘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

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標準文字。本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於2023年4月20日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標準的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於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識。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定義和「規格」標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內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新增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新增劑應標示其在《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新增劑通用名稱。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於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

五、關於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籤管理經驗,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六、關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的區別

答: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籤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七、關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消費者,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關於「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關於不屬於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籤情形

一是散裝食品標籤;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籤;三是現制現售食品標籤。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

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新增某種食品配料,僅新增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籤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籤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十二、關於標籤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籤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規範的漢字」指《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籤可以在使用規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三、關於標籤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本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不易混淆。

十四、關於標籤的中文、外文對應關係

預包裝食品標籤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本號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字型大小。

對於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係。

十五、關於最大表面面積大於10cm2但小於等於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籤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籤面積具體情況,標籤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於1.8mm,應當清晰,易於辨認。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元時,如何判斷字型高度是否滿足大於等於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於等於1.8mm,kg、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元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於等於1.8mm。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籤標示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籤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資訊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十九、關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乙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型大小或字型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型大小及同一字型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十一、關於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是否標示配料表

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二十二、關於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於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於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三、關於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

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製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

二十四、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五、關於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新增劑,若符合《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

在復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並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六、復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參照問答二十五(二)標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二十七、關於食品新增劑通用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新增劑的具體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新增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以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新增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新增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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