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

2022-09-11 07:45:04 字數 4646 閱讀 5922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規範化建設,保證合理安排業務用房,有效發揮服務功能,提高工程建設專案的決策水平,推進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的規範化程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特制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功能,滿足社群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導意見中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包括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和站。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是為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專案決策服務,是編制、評估、審批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審查專案設計和監督檢查專案實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適用於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新建、遷建專案,改建和擴建專案參照執行。

第四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當地社群衛生服務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科學、合理、適用、節約的原則,從本地區社群衛生服務工作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處理好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係。

第五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複或過於集中建設。

第六條現有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

第七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應認真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根據當地社群衛生服務發展規劃以及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設需由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八條功能完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應根據《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設定和編制標準指導意見》的檔案要求,在房屋建設和裝置配置上要滿足其服務功能的需要。

第九條規模適度。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要根據社群覆蓋人口、服務半徑、未來發展等因素,確定建設規模。

第十條經濟適應。社群服務機構的建設要因地制宜,符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兼顧未來發展的趨勢,做到經濟合理。

第三章建設內容和標準

第十一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規模,要綜合考慮服務社群人口數量、地理交通、服務半徑、服務內容等因素,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與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適當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進行確定,但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公尺,社群衛生服務站的面積不少於150平方公尺,公共衛生服務用房和基本醫療服務用房面積應為1:1。

根據實際情況,如需設定一定數量的以護理**為主要功能的病床,每設1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但不能超過50張。如需設定季節性傳染病門診,增加相應的建設面積。

第十二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用房,應符合《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社群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的規定:

一、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應設有臨床科室用房、醫技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後勤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設施用房,形成預防保健區域、健康教育區域、診療區域、**區域和行政辦公與後勤保障區域。

二、社群衛生服務站應設有全科診室、**室、處置室、預防保健室、健康資訊管理室。

第四章裝置配置標準

第十三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專案的裝置,應符合《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社群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的規定:

一、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裝置裝備的基本配置包括:診療裝置、輔助檢查裝置、預防保健裝置、健康教育裝置及其他裝置。

二、社群衛生服務站裝置裝備的基本配置包括診療裝置、健康教育及其他裝置。

除基本配置之外,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可根據發展需要,增加**理療、兒童保健、婦女保健相應的裝置。

第五章建築要求

第十四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應貫徹適用、經濟、美觀、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合理的原則,建築標準應區別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選址,應滿足功能與環境的要求,宜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環境安靜的位置,並應充分利用城鎮基礎設施,避開汙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選址,還應充分考慮醫療及預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係。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宜為相對獨立的建築,如設在其它建築內,應為相對獨立區域的底層,或帶有底層的連續樓層,且不宜超過四層。

第十六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總體布局的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

二、在滿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合理確定功能分割槽,科學地組織**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

四、室內採光、色彩設計符合衛生學要求;

五、建築布局緊湊,內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減少能耗;

六、根據不同地區的氣象條件,合理確定建築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與自然採光,為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環境,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十七條新建(遷建)獨立式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建設用地,包括公共衛生服務用房和基本醫療服務用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堆曬用地(用於燃煤堆放與洗滌物品的晾曬)和醫療廢物與日產垃圾的存放用地。

第十八條新建(遷建)獨立式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設定公共停車場。按小型汽車用地25.0m2/輛和自行車用地12m2/輛,另行增加公共停車場用地面積。

停車的數量應按當地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新建(遷建)獨立式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築密度宜為25%~30%,綠地率不應低於35%;改建、擴建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建築密度不宜超過35%,綠地率不應低於35%。

第二十條新建(遷建)獨立式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應為單層、多層建築,主要建築宜採用框架結構。

第二十一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公共衛生服務用房和基本醫療服務用房應自成一區,設單獨出入口。公共衛生服務用房中的計畫免疫、婦幼保健用房宜設定在底層。汙物的運送應設定單獨出入口。

第二十二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築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有利於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簡潔、溫馨的行業特點及當地的人文特點。

第二十三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除應符合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外,尚應根據醫療服務物件的特殊性,滿足患者對無障礙設施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醫療用房層數為二層時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宜設電梯。

第二十五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主要建築物的圍護結構及屋面,應符合建築節能和防滲漏的要求;外窗應選用氣密性和防水效能良好的產品。

第二十六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公共衛生用房和基本醫療用房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內淨面積不宜低於下列規定。

(一)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用房:

1.全科診室9.0m2、中醫診室9.0m2、****室40.0m2、搶救室12.0m2

2.預防接種室40.0m2、兒童保健室9.0m2、婦女與計畫生育指導室16.0m2、健康教育室30.0m2

3.檢驗室17.0m2、b超和心電圖室10.

0m2、藥房16.0m2、**室7.0m2、處置室8.

0m2、觀察室36.0m2、健康資訊管理室6.0m2、消毒間9.

0m2(二)社群衛生服務站用房:

全科診室9.0m2、**室5.0m2、處置室8.0m2、預防保健室12.0m2、健康資訊管理室6.0m2

第二十七條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宜設集中候診區,利用走廊單側候診,走廊淨寬應不小於2.40m;兩側候診,淨寬應不小於2.70m;無候診的走廊淨寬應不小於 2.10m。

第二十八條診室和觀察室,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室內淨高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一、診室2.60m,觀察室2.80m;

二、醫技科室2.80m,或根據需要而定。

第二十九條診室、醫技科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醫療用房的地面、踢腳板、牆裙、牆面、頂棚,應便於清掃、沖洗,不汙染環境,有推車(床)通過的門和牆面應採取防撞措施。踢腳板、牆裙應與牆面平。

二、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三、**室、換藥室、處置室、計畫免疫室潔淨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

四、化驗室化驗臺檯面,通風櫃檯面,應採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採用耐腐蝕材料。

五、藥房的配方室、貯藥室、藥庫均應採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六、配餐、消毒、衛生間、汙洗等有蒸汽溢位和結露的房間,應採用牢固、耐用、難沾汙、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七、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採用耐腐蝕、難沾汙、易清潔的建築配件。衛生間的洗手池和便器應採用非手動開關。

第三十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三十一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宜採用雙迴路供電。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裝置及近期的增容量。不小於500ma的放射醫療裝備的電源,宜由變電室放射式供電。

第三十二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放射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等用房應設定通風設施,有條件的宜設定空調。配餐、消毒、衛生間等用房應設定通風設施,未設外窗的內區房間應設定通風設施。

第三十三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使用特點和需求,有條件的設定相適應的資訊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護系統。

第三十四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主要建築物內,排水管道採取防堵塞、防滲漏、防腐蝕措施;應設定管道井,主要管道溝應便於維修和通風,應採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給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醫療區汙水的水質應滿足《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關於醫院汙水排放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汙物處理應滿足《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與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築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築防火設計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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